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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是如何规定?
(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现将与建筑结构设计相关标准的条款摘录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 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 ,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 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 制定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标准质量。
第五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标准化重大改革,研究标准化重大政策,对跨部门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协调。
第七条 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开展或者参与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 国家积极推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开展标准化对外合作与交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推进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
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条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否符合前款规定进行立项审查,对符合前款规定的予以立项。
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
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第十四条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所急需的标准项目,制定标准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立项并及时完成。
第十五条 制定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应当在立项时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业、社会团体、消费者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的实际需求进行调查,对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评估 ; 在制定过程中,应当按照便捷有效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意见,组织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 并做到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
第十六条 制定推荐性标准,应当组织由相关方组成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制定强制性标准,可以委托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未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成立专家组承担相关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的组成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
第十七条 强制性标准文本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国家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推荐性标准文本。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
制定团体标准 ,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保证各参与主体获取相关信息,反映各参与主体的共同需求,并应当组织对标准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分析、实验、论证。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团体标准的制定进行规范、引导和监督。
第十九条 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
第二十一条 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问题二
国家计划于2025年形成以下规范标准体系?
到2020年“适应标准改革发展的管理制度基本建立,重要的强制性标准发布实施”;到2025年“以强制性标准为核心、推荐性标准和团体标准相配套的标准体系初步建立”。
问题三
国家标准GB与推荐性标准GB/T
问题四
执行《规范》时,若发现某些条款与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不一致时如何解决?
首先:行业标准应服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应服从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应服从行业标准;技术标准应服从技术法规;推荐标准应服从强制标准;应用标准应服从基础标准;
当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对同一事物的规定不一致时,分以下几种情况分别处理:
当国家标准规定的严格程度为“应”或“必须”时,考虑到 国家标准是最低的要求,至少应按国家标准的要求执行。
当国家标准规定的严格程度为“宜”或“可”时,允许按行业标准略低于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问题五
标准中相互矛盾规定的有效性
目前我国工程建设标准已形成了完整的体系,对工程建设提供了技术依据,但随着标准数量的增多,不同标准之间存在内容交叉、重复或相互矛盾的问题,给设计者和审查者带来了一些困扰。虽然主管部门和规范编制专家已对这些问题引起了高度重视并作了大量工作,但由于问题的复杂性,目前尚未得到彻底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精神,对标准之间相互矛盾之处可按下列原则把握:
(1)理解标准制定的本意,可从条文说明中获取信息。
(2)同级别的标准对同一问题规定不一致时,注意标准的发布时间、严格程度及问题属性。
(3)不同级别的标准,低级别标准中如有低于高级别标准的规定应视同无效,但允许低级别标准做出严于高级别标准的规定。
(4)注意通用标准与专用标准的关系
结语 : 作者个人认为,如今规范、标准 可以说是满天飞舞,质量残次不齐,目前现行国家及行业规范(规程)之间也有甚至连强制性条文也不一致条款。更何况其他行业、地方标准,出现一些矛盾或不同观点作者认为只要各自成为独立体系也未尝不可,只要是推荐性标准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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