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
一、“商、文、体、卫”等公共建筑以及相关场所
1、一、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1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 的商店、展览、财贸金融、客运和货运等类似用途的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m2 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3、图书或文物的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 50 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4、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信建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等指挥调度建筑;
5、 特等、甲等剧场,座位数超过 1500 个的其他等级的剧场或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 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 3000 个的体育馆;
6、 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 的疗养院的病房楼、旅馆建筑和其他儿童活动场所,不少于 200 床位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和手术部等
二、住宅以及相关场所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2、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套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
3、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设置需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三、交通建筑以及相关场所
1、Ⅴ类及以上民用机场航站楼
2、集民用机场航站楼或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等为一体的大型综合交通枢纽
3、铁路旅客车站
4、城市轨道交通地下车站、地面和地上高架车站,磁浮列车站
5、一、二级和三级汽车客运站及港口客运站
四、工业建筑以及有关场所
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1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 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类似用途的厂房
2、每座占地面积大于 1000m2 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制品的仓库,占地面积大于 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0m2 的卷烟仓库
五、“重要场所及部位”
1、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净高大于 2.6m 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 0.8m 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3、电子信息系统的主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
4、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
5、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参考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243-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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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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