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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发生亡人事故,一律全面停工,暂停承揽施工业务!又一地发文!

发布于:2021-06-02 09:09:02 来自:施工技术/新政新规 [复制转发]



近日,厦门市建设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建市政工程安全质量工作的通知》。近些年来,各地对于安全生产的监管日益严格,广东,江苏、上海、山东、合肥等地先后发文。


对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的项目:

  • 一律责令 全面停工整顿 暂停 施工单位 在我市承接施工业务 ,全面排查在厦所有在建工程,视情节采取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罚款 等行政处罚;

  • 一律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通报 房地产主管部门, 暂停 其项目预售或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待批准复工后方可恢复;

  • 工程安全事故的建设(代建)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涉及国有企业的,一律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通报 其国资监管部门。

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代建项目 ,按规定 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并纳入代建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其中出现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当年度信用评价等级 不得评为优秀(A级) ,并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凡发现危大工程 未按规定编制并审核专项方案、组织专家论证、按方案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 暂扣 施工单位 安全生产许可证

凡因 参建队伍选择、工程款拨付、安全文明措施费拨付、工期要求等问题 影响工程安全质量 的,要 严肃追究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其它地区相关政策文件


广东


4月12日,广东省住建厅发布了《关于全面加强我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凡发生亡人事故,暂停企业投标资格。一年内 发生过较大以上 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 两起以上一般 生产安全事故的, 不予批准其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


严惩事故责任主体:

  •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按照发生事故的等级, 发生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 ,参建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事故所在地市范围内 立即停止投标资格不少于1个月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 ,参建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全省范围内立即停止投标资格不少于3个月。

  • 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施工企业,在申请资质时限制其告知承诺申请,对资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发生过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不予批准其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

  • 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责令停止执业1年;对较大事故负有责任的,依法吊销注册执业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

  • 对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暂扣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年;对较大及以上事故负有责任的,依法撤销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3年内不予考核。

建设单位落实首要责任:

  • 因发生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质量安全事故等被责令全面停工的工程项目,对商品房工程项目,要暂停该项目预售或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对非商品房工程项目,将涉事建设单位的其他工程项目一并纳入全面停工范围。

施工企业主体责任:

  • 推行项目安全总监委派制和专职安全员委派制等制度,充分赋予安全管理人员停工权、处罚权、越级直报权。严格落实岗前培训、班前交底制度,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岗位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措施。

相关责任主体职责:

  • 建立健全监理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直接报告制度,定期书面报告安全监理情况。严格落实关键工序、关键部位施工作业监理旁站,并结合实名制管理检查督促监理到岗履职情况。


江苏


2月20日,江苏省住建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凡发生事故,一律顶格处罚、一案双查。不达标不得复工,项目经理/总监必须参加强制培训。


实施“顶格处罚、一案双查、联合查处”

  • 自2021年2月20日至2022年12月31日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对负有责任的本省施工企业实施 顶格处罚,按照上限期限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开展事后联合检查。对项目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一律不得复工复产;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降低的,一律不恢复安全生产许可证。

  • 要通过“江苏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比对人员社保信息、资金来源信息等数据,建立运用信息化大数据打击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新途。

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将 自动统计 以下内容,给予相应处罚

  • 12个月内同一项目被两次责令停止施工;

  • 12个月内同一企业在同一设区市内三个项目被责令停止施工的情形。

  • 同一企业在全省范围半年内3次以上被责令停止施工的情形。

自2021年2月20日起, 对发生安全事故且经事故调查报告认定有安全责任的建筑 施工企业 ,依据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的,我厅一律在“江苏省建筑业监管信息平台”实行网上暂扣、吊销、注销等。

凡我省范围内 发生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项目)和监理单位的相关人员 必须参加强制性安全培训 ,具体 包括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员以及项目总监等


除此之外,2020年5月7日,江苏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明确了对发生事故企业作出投标限制。


  • 今后凡 本省施工企业 发生 1起一般事故的 ,立即对发生事故的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事故所在地设区市范围内 停止投标资格不少于3个月

  • 今后凡发生 1起较大或以上事故 我省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 在本省范围内 停止投标资格

  • 外省企业 在我省发生事故的,按照相关规定从事故通报之日起 停止在我省投标资格

  • 本省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 在2020年内 连续发生2起一般事故 的,从第二起事故通报之日起 停止 在本省范围内 投标资格不少于3个月


上海


上海市住建委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行业调查办法(试行)》。

工地凡发生事故,全面停工、暂停承揽业务、对项目经理/安全员扣证或吊销。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事故发生后,所在项目应 全面停止施工 。同项目一年内 发生2起死亡事故的,停工整改时间应适当延长

  • 行业调查期间,对事故相关的总承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及监理单位暂停在沪承接业务。

  • 对发生一般事故的项目经理和安全员,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1年;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一律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并对发生事故的项目经理和总监进行信用分扣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取消事故项目当年度各类评优奖励资格,施工总承包及涉事分包企业记入事故企业名单。事故企业名单中的施工企业1年内发生2起及以上事故的,同时取消企业当年度各类评优奖励资格。


山东


2019年12月9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四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对发生事故造成1人及以上死亡、3人重伤、1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企业启动刑事调查。


省级层面首次明确安全生产领域事故发生前追究刑事责任制度。

  • 明确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涉罪和非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犯罪的刑罚适用有关问题,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建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停产整顿制度。

  • 对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次生衍生等事故进一步发生、无法保证安全生产条件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责令企业局部或全部暂时停产停业或停产停业整顿。

建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刑事调查制度。

  • 按照有关规定,《意见》明确事故刑事责任立案标准,规定有关部门对发生事故造成1人及以上死亡、3人重伤、1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企业启动刑事调查。为了强化安全生产犯罪嫌疑人刑事追责过程监管,提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各级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按照“谁签字、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采取审慎态度依法审查。

建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联合惩戒制度。

  • 按照有关规定,《意见》提出对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开展联合执法,实施联合惩戒,让企业付出的违法成本远高于前期减少的安全投入。因发生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主要负责人;对重大以上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连续发生死亡事故的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不能享受年终考核奖励,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当年评先树优活动。


2020年11月17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0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意见》。

全面实施“六个一律”严管重罚措施。


凡发生施工安全责任事故的,

  • 一律 按上限暂扣、停业、降级、吊销有关证照 ,实施经济处罚;

  • 一律将涉及的施工、开发、设计、监理等单位公示警示为施工安全风险企业;

  • 一律责令全面停工整顿;

  • 涉及国有企业的,一律通报国资监管部门并按有关规定扣减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得分;

  • 凡发现危大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方案、组织论证审核、按方案施工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 凡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或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不合格的,一律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2021年3月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

明确单位负责人需在 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4月1日起实行。


  •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半小时内报告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属于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还应当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肥


3月1日,合肥市城乡建设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压实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责任的通知》。

决定自即日起至8月底,在建筑行业加强监管, 要求各企业严守十条“红线”


凡触碰十条“红线”或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依法严惩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 限制承揽新的工程业务;

  • 按上限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 限制企业资质升级增项业务,情节严重的,建议降低企业资质等级或吊销企业资质证书;

  • 按上限暂扣个人执业资格证书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 建议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对此,您有什么看法呢?

期待您的留言~

附原文: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建市政工程安全质量工作的通知

文号:厦建工〔2021〕40号

各区建设局,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站,各建设(代建)、施工、监理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防范和有效遏制各类房建市政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切实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压实施工单位主体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9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建市政工程安全质量工作的若干措施》(闽建建〔2021〕5号)精神,现就加强房建市政工程安全质量工作提出如下措施,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坚持党建引领,发挥先锋作用。 推行把“支部建在项目上,教育落在班组上”活动,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把党的领导延伸到工程安全质量攻坚克难第一线,提升工程安全风险管控和质量水平。各区建设局、市质安站要制定工作方案,力争今年全市建立项目党支部170个以上(其中市管项目50个以上,思明区区管项目15个以上,湖里区区管项目20个以上,海沧区区管项目25个以上,集美区区管项目20个以上,同安区区管项目20个以上,翔安区区管项目20个以上)。

二、加强执法威慑,坚持联合惩戒。 持续加大质量安全监管力度, 对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的项目一律责令全面停工整顿,暂停施工单位在我市承接施工业务,全面排查在厦所有在建工程,视情节采取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罚款等行政处罚 一律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房地产主管部门,暂停其项目预售或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待批准复工后方可恢复;工程安全事故的建设(代建)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涉及国有企业的,一律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其国资监管部门

三、压实各方主体,突出首要责任。 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依规发包工程。招投标文件和施工总承包合同应约定工程安全质量和文明施工目标、措施及违约责任。要坚持进度服从安全质量,严禁盲目赶工期、抢进度,按时支付工程款,严格按规定计取并及时、足额拨付安全文明措施费。 凡因参建队伍选择、工程款拨付、安全文明措施费拨付、工期要求等问题影响工程安全质量的,要严肃追究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市重点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纳入市重点办每月重点项目完成情况成绩单予以“晾晒”,并纳入年度市属国企集团重点项目绩效考核体系。出现质量安全事故的代建项目,按规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纳入代建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 ,其中 出现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当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不得评为优秀(A级),并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四、强化行业监管,提升工程品质。 全面贯彻《厦门市建设工程检测行为检查方案》,落实监理单位见证旁站制度,进一步加强检测机构监管,规范建设(代建)委托检测行为。建设(代建)单位要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配备专职人员并明确其质量管理职责。严格质量检测管理,不得违规建设依法应由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项目,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要建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落实竣工后永久性标牌制度,主动公开工程竣工验收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强化质量主体责任追溯。

五、开展专项整治,狠抓隐患排查。 落实“隐患当事故处理”理念,持续开展房建市政工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重点抓好建筑起重机械、深基坑、高边坡、高大模板等重点领域风险防控。严格落实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并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加大对事故前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 凡发现危大工程未按规定编制并审核专项方案、组织专家论证、按方案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暂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推进信息建设,强化建机管理。 持续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一体化”管理,推进设备日常检查、维护保养、隐患整改信息化建设,促进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升建机安全管理水平。

七、落实人员到位,强化岗位履职。 严格落实关键人员、关键岗位的安全履职。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安全员、监理单位总监名单上墙公示、人员挂牌上岗、佩戴明显标识 ,把安全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落实《福建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规范企业安全质量行为。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落实班前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八、健全监管机制,落实属地责任。 根据属地实际情况,完善日常检查和抽查抽测相结合的安全质量动态监管机制,严格执行动态记分,创新监管模式,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对安全质量存在较多问题的项目实施差异化监管,强化安全质量监管执法。坚持抓好安全质量“打非治违”工作, 对投诉举报或相关部门移交告知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一律责令立即停工 ,对建设单位及有关参建单位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规范住宅室内装修活动,减少安全事故发生,堵塞监管漏洞,扫清监管盲区。建立健全建设单位落实首要责任监管机制,强化信用管理和责任追究,提升工程安全质量水平。

九、增强防范意识,确保安全生产。 提高监管效能,强化顶层设计,针对安全生产的新形势、新特点,结合“再学习、再调研、再落实”活动提出新思路、采取新措施,确保建筑工地安全稳定有序。突出工作重点,总结事故规律,严把源头防控,坚持关口前移,强化重点领域和重点时段的安全生产管理,统筹安全发展,确保施工安全。强化应急准备,坚持以“防”为主,提前谋划、主动应对,完善应急预案,储备应急物资,拧紧“防”与“救”的责任链条,做好防汛抗台等各项安全工作,全力抓好重大活动、重大节日安全风险防控工作。


厦门市建设局

2021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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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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