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丽水市披露了一起环境违法行为,丽水市一污水处理厂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显示,该污水处理厂受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现场对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设备进行质控样比对并采样检测未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的一级标准,但与现场比对数据相差较大,故存在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被罚款 贰万玖仟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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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日下午,丽水市生态环境局交叉执法人员对庆元诚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承包的庆元县五都污水处理厂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现场对五都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设备进行质控样比对并采样,现场采样经丽水市庆元生态环境监测站检测未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的一级标准,但与现场比对数据相差较大,故存在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勘察图各1份共3页,证明检查时该污水处理厂正在运行,在线监控设备正在运行;
(二)调查询问笔录4份共8页,五都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控设备未能正常运行事实,五都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设备实际负责人系庆元诚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三)现场照片6张,证明庆元县五都污水处理厂正在运行及在线监控设备运行情况;
(四)监测报告1份,证明庆元县五都污水处理厂出水口水质未超过国家排放标准,但与现场比对数据相差较大;
(五)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证明当事人法律上处罚主体庆元诚艺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身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4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丽环(庆)事告〔2021〕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告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收到告知书后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也未到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庆元分局综合科(法制科)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计算结果,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庆元县支行(账号:9272610018535022,户名:待结算地方财政非税收入,并在汇款附言中注明:丽水市生态环境局庆元分局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青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选择向莲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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