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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报刊安评机构负责人揭秘行业造价乱象

发布于:2021-05-27 13:38:27 来自:注册考试/注册安全工程师 [复制转发]

2021年4月中旬 《中国应急管理报》先后刊发文章 安评机构负责人揭秘行业造假乱象(上) 》、《 安评机构负责人揭秘行业造假乱象(下)

 

强势甲方施压,“保过”成终极目标

安评机构负责人揭秘行业造假乱象(上)

编者按

近年来,安全评价报告弄虚作假在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中屡见不鲜,成为冲击安全生产底线的突出问题之一。一些地方也开展了专项整顿,但造假行为依然屡禁不止,难以杜绝。要想斩断违法利益链条,必须先弄清楚评价机构造假的原因和动力到底是什么。本期,我们邀请一名浸淫安全评价领域十余年的中介机构负责人,来谈谈这个行业的潜规则。

■  有的企业往往以“评审通过”“结论合格”作为合同付款条件,也就是俗称的“保过”。安全评价机构为了自身利益和发展,要么故意在结论中含糊其词,要么对企业存在的问题避重就轻。


■  对于一名安全评价师来说,有时候撰写报告的水平甚至比专业水平还要重要。很多人研究撰写安评报告应如何措辞,既能蒙混过关,又能规避责任。

■  有些企业不知道自己的问题,或者认为自己没有问题,仅仅把安全评价作为必须应付的差事,重文书轻实质,重评审轻过程,只想办法过关,却不花心思“治病”。

我从事安全评价工作已有十余年,可以说深谙这个行业的“游戏规则”。说起安评机构造假,不排除个别机构人员专业素质低下,写虚假报告企图瞒天过海,但更多是以下两种造假情况:第一种是甲方“授权”的造假,第二种是机构被甲方“蒙骗”的被动造假。

甲方“授权”的造假

甲方授权的造假比较好理解。安评机构与企业是合同关系,企业是安评机构的甲方,在合同履行中有天然的优势和话语权。有的企业往往以“评审通过”“结论合格”作为合同付款条件,也就是俗称的“保过”。安全评价机构为了自身利益和发展,要么故意在结论中含糊其词,要么对企业存在的问题避重就轻,加之审查不严,一些问题就成了漏网之鱼。
对于安全评价机构来说,还存在定位模糊、角色多重的尴尬。也就是说,在安全评价中,给企业提问题的是你,为了所谓的“保过”,今后要解决这些问题的还是你。而多提问题不会增加合同款,只会增加安评机构的成本。为了少给自己惹麻烦,多给自己留些利润,干脆眼里松一松,笔下缓一缓,你好我好大家好。
有一次,我给一家企业做安全评价,因为报告评审环节由企业主导,企业就委托我邀请专家来评审,结果评审时专家提了一条意见,企业的安全处处长听后很不高兴,直接跟我说,下次的专家评审费你来出。他这一句话就让我损失了几万块钱。第二次开评审会时,很多问题就糊弄过去了。
安评机构和企业的这种利益关系不仅导致安全评价不可能完全客观公正,还催生了一个怪现象,那就是对于一名安全评价师来说,有时候撰写报告的水平甚至比专业水平还要重要。很多人研究撰写安评报告如何措辞,既能蒙混过关,又能规避责任。现在,我们在一些安评报告中看到的很多车轱辘话或是正确的废话,就是这样一种思想主导下的产物。比如,“该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应对策措施后,能够保障安全生产”。而企业落实了没有呢?报告里没说,这种谈不上虚假报告,给出的结论却是“有条件的达标”,但条件是否满足却避而不谈。

被甲方“蒙骗”的造假

第二种造假是因为安评机构也被甲方“蒙骗”了。如果说第一种造假,安评机构是企业的“共犯”,那么这种情况安评机构就是被动的,甚至有时候都不知道真相,给出的结论是局部的真实,是企业想要的结果。
我就遇到过一家非煤矿山企业,明明有两个露天采场,可企业非常明确地告诉我只有一个,他申报的开采范围是假的,给我们看的材料也是假的,稍微不注意,我们就会被骗。
历史上发生的地下矿山透水事故,不少就是由于企业超层越界开采造成的。地下情况那么复杂,企业想掩人耳目太容易了,安评机构想要查清楚地下到底有几个矿硐都是难事。安评机构连基本的事实都搞不清楚,体现在报告上的内容肯定是“弄虚作假”了。
面对这种情况,作为安评机构,我们自身也在不断“升级”。不过能做的主要是“优化”报告措辞,给自己留有余地。比如,一家企业有两个点位使用液化石油气,但企业只带安评机构去了其中一个,隐瞒了另一个点位。安评机构觉察到不对劲,于是在报告中加了这么一句话:“仅看到该企业有一处使用液化石油气,在某某区域。”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说,我只看到了这个点,是否还存在其他点我不知道,如果有,那不是我的责任,因为我也被骗了。
有的机构比较聪明,在和企业签合同的时候把要查的点位全部写清楚,就是为了规避被企业隐瞒欺骗的风险。
我不是为自己开脱,但事实如此,安全评价是市场行为,企业有哪种需求,安评机构就会提供哪种服务。国家相关法律将安全评价作为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就是为了帮助企业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企业“带病”开张,这是正途。
可有些企业不知道自己的问题,或者认为自己没有问题,仅仅把安全评价作为必须应付的差事,重文书轻实质,重评审轻过程,只想办法过关,却不花心思“治病”,弄虚作假的评价报告也就由此而生。 (来源:中国应急管理报)


挂靠乱象丛生,“注水”成无解难题

安评机构负责人揭秘行业造假乱象(下)


挂靠分两种,一种是机构出租出借资质,俗称资质挂靠,是机构对机构,另一种是人员出借挂靠资格证书,俗称证书挂靠,是人员对机构。这就导致评价机构超范围经营现象普遍存在。

■某家甲级评价机构,可承担的评价业务范围比较广,其他机构只要缺什么专业,就给他们印什么专业的资质证书,对机构的审查和报告的质量审查极其不严。该机构靠收取挂靠费,形成一条灰色的第二产业链,这种情况着实令人担忧。

■安评机构造假是一个问题的表象,而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法制机制体制层面。

上一篇我讲了安评报告造假的根子在企业,这一篇说说安评机构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挂靠。

有些安评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质量堪忧,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安全评价的效果,也为企业安全运行埋下了隐患。这个问题与安评从业门槛较低、人员专业素养参差不齐、机构资质“注水”密不可分。

问题最直接的体现就是安评市场的挂靠乱象。挂靠分两种,一种是机构出租出借资质,俗称资质挂靠,是机构对机构,另一种是人员出借挂靠资格证书,俗称证书挂靠,是人员对机构。这就导致评价机构超范围经营现象普遍存在。

比如,某家机构不具备煤矿评审的资质,又想接煤矿的业务,于是他就找一家有资质的机构和企业签合同,再把这个项目接过来自己做,之后给这家机构一定比例的挂靠费。所以,如果被挂靠机构内部审查不严的话,报告质量可能就会大打折扣。

而在实际工作中,内部审查不严的问题并不少见。最混乱可以到什么程度?我知道有一家甲级评价机构,可承担的评价业务范围比较广,其他机构只要缺什么专业,就给他们印什么专业的资质证书,对这些机构的审查和报告的质量审查极其不严。该机构靠收取挂靠费,形成一条灰色的第二产业链,这种情况着实令人担忧。

这种现象其实也是钻法律的空子。之前,安全评价机构分为甲级评价机构和乙级评价机构,其中,甲级评价机构由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授予资质,对于资质的要求比较高,全国有180多家,而乙级机构全国有几百家。在我们业内,很少有机构愿意去争取甲级机构资质,因为仅“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这个硬杠杠,就足以让很多机构望而却步了,相对来说,挂靠实施起来要简单得多。

国家划定这个硬杠杠的初衷是想严格准入,提高门槛,保证优质评价机构质量,但资质挂靠让这个初衷不复存在,国家设置的“固定资产”这条硬杠杠已经成为可以轻松跨越的障碍。

2019年2月,国务院公布了一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合并了甲级、乙级安全评价机构,取消甲级、乙级资质,只保留基础资质。在机构资质方面,《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固定资产不少于800万元。虽然提高了资质门槛,但如果不从根本上消除资质挂靠这种行为,不论甲乙机构是否合并,无论行政许可事项下放与否,都不会改变现状。

而针对人员证书挂靠行为,最近几年国家一直在严厉打击,要求人员证书和社保必须在同一机构,以保证人证统一,但一些机构也想到办法来应对。比如,A机构想借B机构的煤矿评价资质,而B机构缺少危化品评价资质,那么B机构在出借煤矿评价资质的同时,要求A机构必须派几名具有危化品评价证书的人员到机构来上班,给他们交社保,而优惠条件就是资质挂靠时可以打折,然后他们再拿着这几个人的证书去申请危化品评价资质,而在具体工作中还是各干各的活。这样一来,A机构拿到了煤矿评价资质,挂靠费还能优惠,B机构拿到了危化品评价资质,实现了双赢,这比正儿八经招聘一名正式员工的成本要低得多。我手机里就有很多“安评业务交流群”,经常会有“急求证书、急求资质”这类信息,这已然成为这个行业大家都默许的规则。

以上我列举了几个典型问题,可以说安评机构造假是一个问题的表象,而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法制机制体制层面。比如,目前安评机构尚未形成有效的行业自治,或者说目前一些地方协会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安评机构造假乱象。安评机构受企业委托邀请专家来参加报告评审,有的政府部门直接要求我们把专家评审费交给地方协会,由协会邀请专家评审,一个项目总共5万块钱,光评审费就得3万块钱,价格比正常的评审费高不少,机构有苦难言。

还有,目前安评行业没有明确的收费标准,一个项目30万元可以做,50万元也可以做,从而在招标、运行、评审等很多环节都会出现腐败的可能;现有法律对于从业人员个人的处罚不够严格,没有限制从业等相关规定,导致其违规被罚之后,可以另起炉灶;有些地方政府部门会插手市场,以“推荐”的方式为某些安评机构拉项目,成为企业与安评机构之间的“中介”,有时甚至会形成市场垄断,滋生腐败,等等。

打击安全评价弄虚作假,对于违法违规的机构和个人要严肃处理,但不能只盯着安评机构一头。期待有关部门能剥开造假的外壳,抽丝剥茧,厘清企业、机构、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斩断其中的不正当利益链条,净化安评市场,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来源:中国应急管理报)

 

黄明在应急管理部党委会上强调:

深入查找突出问题 抓紧补齐短板弱项  稳定安全生产形势

4月26日,应急管理部党委书记黄明主持召开部党委会议,分析近期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加强安全防范工作措施,部署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黄明强调,要自觉立足本职践行初心使命,始终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最大实事,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作为最大责任,深入剖析近期事故教训,抓紧补短板强弱项,坚决遏制事故多发势头,坚决稳定安全生产形势,全力营造良好安全环境。

会议指出,今年以来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但近期接连发生有影响的较大事故涉险事故,集中暴露出有关方面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固、安全生产责任和措施不扎实等突出问题。从研判分析看,经济稳定恢复增长态势下安全生产积累的各类问题隐患可能集中爆发,即将到来的“五一”假期群众出行旅游热度空前,安全防范压力持续加大。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把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反弹作为对应急管理部门的重大考验,以强烈的自我革命精神剖析问题解决问题,下功夫补短板强弱项,确保安全形势稳定。

一要在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上查问题补短板强弱项。紧抓矿山、危化品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不放,全面梳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开展情况,逐一落实重点企业、重大工程、关键环节安全包保责任制,逐一解决技改矿、停产矿、关闭矿等监管盲区漏洞问题,组织系统力量强化重点地区重点督导,采取有力措施标本兼治,严防事故发生。牢牢盯住涉众重大安全风险,推动各地区各单位严格落实客船游轮、大型综合体、室内游乐设施等安全防控措施,采取优化工艺、更新迭代、淘汰退出等方式稳步提升安全运行水平。高度重视非传统风险和各类新风险,协调有关部门全面排查治理仓储物流、储能设施、乡村旅游等安全隐患,确保涉疫企业安全生产。

二要在建立现代化消防指挥体系上查问题补短板强弱项。要树立聚焦实战的鲜明导向,切实做到科学救援、高效救援、安全救援。要抓紧建立现代指挥体系,健全指挥信息系统和建强各级指挥班子,配强练强基层一线指挥员,严格规范现场指挥规则,产战研一体化加快先进装备研发配备。重大救援行动各级主官必须亲自指挥亲自上阵,发挥好专家组作用,严格现场安全管控。

三要在动真碰硬提升考核巡查效能上查问题补短板强弱项。国务院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正在全国各地开展,根本目的是推动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入脑入心,把“两个至上”“两个根本”落到实处。要认真履行国务院安委办职责,协助各考核巡查组以严格标准和铁面无私态度认真梳理重大风险问题,明查暗访查实问题,一针见血指出问题,集中曝光典型案例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推动解决突出风险隐患和深层次本质性问题。

四要在强化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上查问题补短板强弱项。当前南方汛情、地质灾害逐渐加重,森林防火进入更严峻阶段,要针对自然灾害可能并发齐发链发的形势,抓紧推动解决一些地方对森林草原防灭火重视不到位、基础设施不到位、指挥机制不到位等问题,抓紧组织新任行政责任人防汛专题培训和细化山洪、台风、洪涝等灾害转移避险预案,精心组织全国防灾减灾日“应急使命·2021”演习演练,推动各地抓紧完善应急准备。

会议强调,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是党史学习教育的重要内容,要把学习与实践结合起来,自觉践行党的初心使命,强化公仆意识和为民情怀,在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中密切党同人民的血肉联系,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部党委在深入调研、听取意见基础上,提出规范完善涉企安全执法服务、 全面清理行业协会违规收费、铁腕治理安评机构造假问题、 提升消防监督管理服务质量、推动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推广专家服务和远程“会诊”等6个具体项目, 各级党组织要逐项细化具体措施,部机关加强分类指导,上下结合解决具体问题,远近结合完善深化整治群众身边安全隐患的长效机制,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应急管理部门办实事解难题的实际行动和实际成效。

官方发布:安全评价报告20种重大疏漏情形、8种虚假失实情形



近日,应急部下发了关于公开征求 《关于进一步强化过程监管提升安全评价技术服务质量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共五部分十八条。分别从 严格机构与人员准入管理、严格安全评价过程控制管理、严格落实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保障 等五部分对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做了全链条式的严格要求。并明确了20种安全评价报告重大疏漏情形认定以及18种安全评价报告虚假失实情形认定。


安全评价报告重大疏漏情形认定


安全评价报告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认定为安全评价报告重大疏漏情形。


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法规、标准错误或主要法律、法规、标准相关条款漏评,造成结论错误的;


二、报告中出现1处及以上其他无关单位(项目)或地点等文字错误的;


三、对规范理解错误(如,对间距起止点理解错误)造成结论错误的;


四、定量计算模型设置、参数选择、计算过程不准确,导致结论偏离事实的;


五、企业平面布局、周边安全距离、建筑用途与实际情况不符,影响报告结论的;


六、选用类比工程存在巨大差异的;


七、委托合同中评价范围界定不清晰,导致评价漏项的;


八、涉及风险计算,缺少一个或多个风险计算程序内容,影响报告结论的;


九、安全设施补偿系数选择不当,影响报告结论的;


十、工艺数据、操作条件、物料量等数据与开展评价时的实际有出入且影响报告结论的;


十一、对于公用工程、自控系统、装置设备、安全设施等描述出现漏写或有细微差别且影响报告结论的;


十二、重大危险源定级,因计算、系数取值不严谨等情况导致出现偏差,影响报告结论的;


十三、项目性质定性错误(如,危险化学品项目定性为非危险化学品项目),报告格式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


十四、评价范围与评价内容不一致,关键设施、化学品、建(构)筑缺失,造成结论错误的;


十五、列入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范围的精细化工生产装置未开展评估,报告中未作说明,影响评价报告结论的;


十六、危化领域企业未按要求使用万向充装系统,报告中漏评或判定为符合的;


十七、评价报告中出现评价时现场没有的工艺设施设备或化学品的(文字表述不够严谨的除外);


十八、主要原辅料、中间产品、副产品、主产品的危险辨识与分析不全,影响评价结论的;


十九、出现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影响评价结论的;


二十、其他失误或失误对评价结论并无影响的,属于一般疏漏。



安全评价报告虚假失实情形认定


安全评价报告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安全评价报告虚假失实情形。

一、选址与当时实际情况不符:

1.选址不符合规划要求,报告判定安全条件符合要求的;

2.周边环境与当时实际情况不符,故意规避周边环境中不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项的;

3.不按要求进行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确定,影响评价结果的;

4.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以下“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故意隐瞒周边设施的实际情况,报告判定为符合的;

八类场所:

(1)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3)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4)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

(5)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二、总平面布置与当时实际情况不符:

1.现状或验收评价报告中出现评价时现场没有的建(构)筑物;

2.主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报告中故意隐瞒且判定为合格的;

3.报告中建(构)筑物的层数、用途、防火分区等与当时实际严重不符,未写明或刻意隐瞒企业改(扩)建情况,导致评价结论失实的;

4.危化领域相关企业控制室布置不符合要求(如涉及爆炸危险性化学品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布置在装置区内;涉及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装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布置在装置区内,未按规定进行抗爆设计的),报告中漏评或刻意回避且判定为符合的。

三、工艺装置与当时实际情况不符:

1.在被评价单位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情况下,评价报告出现工艺技术描述与当时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直接影响评价报告结论的;

2.现状或验收评价报告中出现评价时现场实际没有的工艺装置的;

3.生产规模、主要反应设备、主要生产、储存建(构)筑物与现场严重不相符的;

4.故意隐瞒典型的危险化工工艺判定的;

5.国家明令限制类、淘汰类工艺或设备未辨识或辨识有误,导致评价结论失实的;

6.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未辨识或辨识有误,导致评价结论失实的;

7.未经安全论证的国内首次使用化工工艺,报告直接判定工艺安全、可靠的;

8.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其它化学品的场所未装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露报警等安全设施,判定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9.全压力式液化烃球形储罐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注水措施(半冷冻压力式液化烃储罐或与水发生反应的液化烃储罐除外),报告中漏评或直接判定为符合的。

四、公用工程和辅助生产设施与当时实际情况不符:

1.现状或验收评价报告中出现评价时现场实际没有的公辅设施的;

2.主要公辅设施与现场严重不相符,直接影响了评价报告结论的;

3.爆炸危险场所未按照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的,报告中漏评或判定为符合的;

4.化工装置未按要求设置双电源,报告中漏评或判定为符合的。

五、重大危险源辨识严重错误,刻意减少危险化学品储存量,并导致重大危险源判定错误,影响评价结果的;

六、危化领域企业自动化控制情况与实际严重不符,即企业未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安全仪表系统、重大危险源监测系统等,报告说明已安装,得出严重失实结论的;

七、为建设项目未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且未经符合资质条件单位进行设计诊断的化工企业出具合格报告的;

八、对企业提供附件资料进行篡改或伪造,得出严重失实结论的;

九、刻意隐瞒企业的重大安全隐患情况及整改落实情况,即企业现场重大隐患未整改,报告说明已整改,报告结论定性严重偏离客观实际的;

十、涉及危化领域“两重点一重大”,报告中描述的安全设施齐全,而现场严重缺失,报告判定为符合的;

十一、篡改第三方出具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报告或结论的;

十二、引用国家明确已废止法律法规、标准的;

十三、评价报告附件附图、评价项目人员组成及人员签字存在弄虚作假的;

十四、企业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或职称不符合要求的,报告中漏评或直接判定为符合的;

十五、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报告中漏评或直接判定为符合的;

十六、企业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编制岗位操作规程,报告中漏评或直接判定为符合的;

十七、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日常管理记录严重缺失,报告中漏评或直接判定为符合的;

十八、危化品领域相关企业禁忌物混存漏评或直接判定符合的。

  • baoteeth
    baoteeth 沙发

    内容丰富,引人深思

    2022-08-11 16:3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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