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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出台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动态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布于:2021-05-25 15:20:25 来自:水利工程/水利工程设计 [复制转发]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进一步促进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督促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单位持续改进工作,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水利部日前就加强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动态管理工作提出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管理机制,实行分级监督、差异化管理,积极应用相关监督执法成果和水利生产安全事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黑名单”等相关信息,对水利部公告的达标单位全面开展动态管理,建立警示和退出机制,巩固提升达标单位安全管理水平,为水利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安全保障。


二、实施方法

(一)按照“谁审定谁动态管理”的原则,水利部对标准化一级达标单位和部属达标单位实施动态管理,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对其审定的标准化达标单位实施动态管理。


(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后,即进入动态管理阶段。动态管理实行累积记分制,记分周期同证书有效期,证书到期后动态管理记分自动清零。


(三)动态管理记分依据有关监督执法成果以及水利生产安全事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黑名单”等各类相关信息,记分标准如下:

1.因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警告、通报批评记3分/次;罚款记4分/次;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记5分/次;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记6分/次;暂扣许可证件记8分/次;降低资质等级记10分/次;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记20分/次。同一安全生产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受到2类及以上行政处罚的,按较高分数进行量化记分,不重复记分。


2.水利部组织的安全生产巡查、稽察和其它监督检查(举报调查)整改文件中,因安全生产问题被要求约谈或责令约谈的,记2分/次。


3.未提交年度自评报告的,记3分/次;经查年度自评报告不符合规定的,记2分/次;年度自评报告迟报的,记1分/次。


4.因安全生产问题被列入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重点关注名单”且处于公开期内的,记10分。被列入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黑名单”且处于公开期内的,记20分。


5.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的,记15分:发生1人(含)以上死亡,或者3人(含)以上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且负有责任的;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管理突出问题的;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按照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评审规定和标准不达标的。


6.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的,记20分:发现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不接受检查的;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较大及以上水利生产安全事故且负有责任的。


(四)达标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累计记分达到10分,实施黄牌警示;累计记分达到15分,证书期满后将不予延期;累计记分达到20分,撤销证书。以上处理结果均在水利部网站公告,并告知达标单位。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管理工作,把推进水利生产经营单位达标和后续管理作为落实主体责任、实现本质安全的重要抓手常抓不懈。已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推进动态管理工作。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工作尚未开展或推进缓慢的地区,要落实责任,加快推进。水利部将加大监管力度,必要时对黄牌警示的达标单位组织开展现场核查。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分步实施,有序推进。2022年底前,水利部将在水利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中建立统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安全生产相关信息共享。此前,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先行梳理省级区域内二、三级达标单位情况和对一级达标单位的监督检查情况,做好达标单位初始信息录入等有关准备工作。


(三)加强宣传,激励带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单位要建立完善有关激励与惩戒机制,将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作为招标投标、评优表彰、绩效考核、干部选任、信用评价等有关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成果的转化和应用。要充分运用各类舆论媒体,积极宣传和发布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管理结果。要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接受社会监督,保障标准化动态管理公平、公正、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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