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经济观察网
作者:黄一帆
汪涵表示, 他们要求停用的包括之前已经经过勘察设计、审核备案程序完备的管桩施工方案,并要求设计院重新设计,使用由当地施工单位在洛阳独家授权使用的一种专利产品“载体桩”。在改用上述专利产品后,工程方能重新开工。
内设科室的红头文件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引起巨大影响的通知, 记者也未在洛阳市住建局网站上搜索到,该通知也没有洛阳市住建局正式的公文编号。 有企业质疑,作为洛阳住建局的一个内设科室,勘察设计管理科能否以上级单位的名义发布通知。
“排他”文件的杀伤力
有参会企业表示,洛阳市近年采用预制管桩的工程施工质量检测结果良好,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包括二广高速、郑州新郑国际机场等一大批重大项目,均采用了预制管桩方案,并成功施工、验收合格,有数据可查。
参会企业表示,该通知中用模糊言语称“有极个别项目选用预制管桩做为地基处理或桩基础使用,使勘察设计文件的设计要求无法在施工中实现”,这个“极个别项目”数量是几个,造成了什么样的损失,无法实现设计要求的根源是产品质量还是施工不当,均未明确表述和披露,用不确定原因的极个别案例做为下发限制使用一大类产品和设计、施工方案的理由,没有科学依据。
此外,参会企业认为, 任何一种基础施工方法,均有一定的适用范围,都有成功和失败的案例,洛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此前并未因为其他桩型、其他施工方案的极个别项目无法在施工中实现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出台、下发过同类通知,却专门针对预制管桩的极个别项目出台本通知。
河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副总工赵海生则表示,洛阳的地质条件,并不是某一类桩基础产品或者方案,可以一票通关、一家通吃的,诸如载体桩、管桩、CFG等各种产品和方案,都有各自的适用范围, 用一个未经过专家组论证、未经流程科学评定的行政命令,去限制某大类建筑部品的使用,是不科学不合理的。
值得注意的是,在预制管桩使用被进行规范后,停工的项目和方案有部分改用北京一家企业的专利产品和方案作为替代方案进行后续施工。
据了解,联东U谷·洛阳瀍河科技创新谷项目桩基工程-洛阳联东金唐有限公司-PHC400AB95-20000米与中车检修基地-中车洛阳机车有限公司-PHC500B100铅笔桩-12000米项目均被要求修改方案,新方案要求使用机械工业第四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专利产品。而上述专利产品洛阳夯扩载体桩专利的持有单位是洛阳国家开发区智通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据启信宝显示,该公司大股东为马治国,持股比例为60.125%。
“中车项目的设计图纸已经拿到了,勘察设计已经做好了预制管桩的方案,正准备招标,但现在也推倒重来。”于丘告诉记者。
据参会的管桩企业透露,有一种说法本次下发通知缘起针对联东U谷·洛阳瀍河科技创新谷项目洛阳市质检站1月11日出具的检测报告。该报告显示, 因地质环境特殊,洛阳市联东U谷·洛阳瀍河科技创新谷项目中实验的三根预制管桩承载力不满足设计承载力要求。 “第一次试装,由于施工单位工人素质不是太强,也是此外用了小厂预制桩,所以出现了上述问题。”上述知情人士表示。
不过,在后续3月31日,业主方更换了施工单位,施工完成后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再次对洛阳瀍河科技创新谷项目进行检验,发现预应力管桩承载力已满足设计要求。
(应采访人要求,裕阳、汪涵、于丘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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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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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针对小企业,现在有的大企业直接起诉政府,最坏的结果就是放弃这一地区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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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的任性就是这样的,另一个角度就是无法无天,我的地盘我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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