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有A、B、C三家产业链型的企业,A的产品为B的原料,B的产品为C的原料,而B、C两家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废又可以回到A企业作为原料;并且这三家企业是由同一个法人或者同一个投资主体的。想咨询这种情况是否需要办理危废经营许可证?根据2021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这个是否可以按照“点对点”来利用,如果按照点对点,需要什么样的方案,谁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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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270余吨!2名主要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01 典型意义 该案件为落实危废三年整治要求,落实健全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机制,深入开展部门联动,强化区域合作,主动出击发现并查处的一起涉案危废数量较大跨区域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废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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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根据字眼区分。企业单位是独立法人单位。而你仅仅为法人代表。所以,有关法规的要求是指向企业单位,与你为法人代表无关。
自然人,就是生物意义上的人。
法人,是法律拟制的人,可以理解为语文课上讲修辞时候说的拟人手法。包括公司、企业、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基金会、协会等等。
有些时候大家习惯把法定代表人也叫做“法人”。这个是意思要明确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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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体应咨询当地环保部门。
2、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关于征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环办土壤函[2017]2001号),其中,第三十九条 以下危险废物利用或者处置活动免于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一)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在其厂区(场所)内,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本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二)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内,同一母公司或集团公司所属的子公司之间使用共享设施,对各子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三)仅将位于同一工业园区内的特定企业产生的特定种类的危险废物作为生产原料进行定向利用。
(四)以技术研发、验证为目的对危险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五)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可以实行豁免管理的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特对此五条内容进行举例说明,希望对企业在危废处置中有所启发。
3、以下免于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需要待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台相关细则后,方可实施。
(一)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在其厂区(场所)内,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本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案例:
A公司产生危险废物废硫酸,目前在厂区内建设废酸中和设施,对废硫酸自行处置,A公司免于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B公司产生的废液为危险废物,该废液可通过本公司自建的焚烧炉处置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在B公司厂内建设焚烧装置(装置所有权属于B公司)专门处理该股废液,B公司免于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二)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内,同一母公司或集团公司所属的子公司之间使用共享设施,对各子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案例:
C集团公司下有C1、C2……公司(位于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C、C1、C2……公司可共享危险废物处置装置,均免于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三)仅将位于同一工业园区内的特定企业产生的特定种类的危险废物作为生产原料进行定向利用。
案例:
D1公司与D2公司位于同一工业园区内,D1公司产生的危险废物废酸,D2公司生产原料中可利用此特定废酸,D2公司定向接收D1公司的该股废酸,D2公司免于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四)以技术研发、验证为目的对危险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案例:
E公司为危险废物利用或者处置技术研发机构,需要搜集相应的危险废物进行研究,寻找其最佳处置或者利用方法,E公司免于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五)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可以实行豁免管理的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原文)
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年版)属于豁免管理清单内的废物,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前款所述免于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具体范围和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以上免于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需要待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台相关细则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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