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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重复缴纳社保,直接撤销注册!

发布于:2021-05-06 09:19:06 来自:施工技术/新政新规 [复制转发]


近日,住建部连发3起通报文件,全部是关于个人的处罚决定。
其中两人因 重复缴纳社保 ,被判定 “挂证” ,撤销注册;还有一人作 项目经理 ,因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到位,对专业分包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对 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吊销建筑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且5年内不予注册。


具体文件如下

梁※:
2017年3月27日12时50分左右,桐城市金色阳光城项目7#楼建设工地,在塔式起重机安装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坠事故, 造成3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00余万元。 根据安庆市人民政府批复的《桐城市金色阳光城“3˙27”较大塔式起重机安装事故调查报告》,该事故为一起较大建筑施工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该项目的项目经理,该项目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到位,对专业分包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拟给予你 吊销建筑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因我部无法联系到你本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9〕77号)。你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进行书面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
住建部城市管理监督局2021年4月15日

王※※:
我部在对浙江※※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工程造价咨询乙级晋升甲级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查工作中,经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保中心数据对比,发现山西※※职业技术学院 同时为你缴纳社保的情况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程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规定, 属“挂证”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我部拟 撤销你的造价工程师注册, 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
我部通过你提供的地址,向你邮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1〕19号),你本人未予签收,现向你公告送达。你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进行书面陈述或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
住建部城市管理监督局
2021年4月15日

冯※※:
我部在对安徽※※基建工程造价有限公司工程造价咨询乙级晋升甲级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查工作中,经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保中心数据对比,发现青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同时为你缴纳社保的情况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程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规定, 属“挂证”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我部拟 撤销你的造价工程师注册, 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 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造价工程师注册。
我部通过你提供的地址,向你邮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1〕20号)因无人签收被退回,且无法联系你本人,现向你公告送达。你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进行书面陈述或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
住建部城市管理监督局
2021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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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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