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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山东省潍坊市施工图审查常见问题答疑汇编(水电暖专业)

发布于:2021-04-27 14:18:27 来自:给排水工程/给排水资料库 [复制转发]

给水排水专业技术交流疑难问题汇总

1.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7.1.3条规定:室内环境温度低于4°C或高于70°C的场所,宜采用干式消火栓系统。当设消防软管卷盘时,怎样设置?

答:参照干式消火栓系统设置。

2、《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中第7.4.6 条:“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满足同一平面有2支消防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同时达到任何部位的要求,但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0m且体积小于或等于5000m3的多层仓库、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4m且每单元设置一部疏散楼梯的住宅,以及本规范表3.5.2中规定可采用1支消防水枪的场所,可采用1支消防水枪的1股充实水柱到达室内任何部位。”例如工程为18层二类住宅标准层,左边电梯为消防电梯,右边两部电梯均为客梯,总共三个单元。如何理解规范中的“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4m且每单元设置一部疏散楼梯的住宅”中的“每单元”。

答:每层能通过共同的楼梯连通到达的住户均可以看作一个单元。

3.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中 8.2.1.3条:体积大于 5000m? 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建筑、商店建筑、旅馆建筑、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和图书馆建筑等单、多层建筑需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问:(1)对于闷顶等封闭空间体积计算时是否计算在内。(2)放置室外空调机设备平台(面积小,雨水量少)处雨水是否可共用空调冷凝水立管?

答:(1)应计算在内。

(2)可以共用。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中 7.1.12条:当局部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局部场所与相邻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场所连通的走道和连通门窗的外侧,应设洒水喷头。

规范中的局部场所和相邻场所是否是同一防火分区?如果是两个防火分区,是否就没有必要再设喷头?

答: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中7.1.12条要求,无论是否为同一防火分区,均应设置。


暖通空调专业技术交流疑难问题汇总

1、住宅地暖温控,是否可仅在分集水器总管上设置温控总阀。

答:可以。详见DB37/5026-2014第5.4.9条。

2、《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0151-2017中,第4.6.3条关于走道的自然排烟第3款与第4款如何区分?

答:当公共建筑房间内与走道或回廊均需设置排烟时执行第4款;当公共建筑仅需在走道或回廊设置排烟时执行第3款。

3、关于走道的自然排烟,按照《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4.6.3条第4款设计时,在两端开窗的情况下,开窗面积满足走道建筑面积2%的同时是否考虑不小于2m2(即还要满足4.6.3条第3款的要求)。

答:符合GB51251-2017第4.6.3条第4款的走道,开窗面积满足走道建筑面积2%就可以,且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

4、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4.5.1条“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房间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补风系统。”歌舞娱乐场所的小包间(面积小于50平方米,且无外窗)的机械排烟系统能否仅在走廊设机械补风口?

答:建议设置机械排烟的各房间均设补风口。

5、某公共建筑仅需在走道设置排烟,该内走道宽度为2.1m,局部宽度大于2.5m(与走廊连通的电梯厅、门厅、休息区等部位),其长边长度不大于60m,按照《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4.2.4条注1要求,该走道是否可以按一个防烟分区考虑?另外注1的要求是否对走道的净高不做要求?

答:可以,注1的要求与走道的净高无关。

6、《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3.2.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m2”是否包含“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

答:不包含,详见GB50151-2017第3.2.1条规定。

7、H型、T型等内走道长度如何确定?

答:按照最大长度。

8、GB51251-2017中多次提到建筑内空间净高,但并没有明确解释,设计中应如何确定?

答:空间净高确定详见GB51251-2017第105页。

9、一、二层挑空区域(净高大于6米)的排烟设计,是按高大空间考虑还是中庭排烟考虑。

答:应按照建筑功能确定:(1)若建筑专业定义为中庭,则应按中庭的要求设置排烟设施;

(2)若为面积不大于100㎡、中空部位与周围不连通的场所(上一层为实墙或防火卷帘、防火玻璃等),不需设置排烟设施;

(3)其他净高大于6米的场所应按照GB51251-2017第4.6.3条第2款规定的要求设置排烟设施。

10、GB51251-2017第4.3.7条工业建筑要求增设可熔性采光带,对于设置吊顶的工业建筑,可熔性采光带如何设置?

答:有吊顶时,可不设置可熔性采光带。

11、地下两层建筑可否利用风井自然排烟?

答:可以。

12、电动汽车库是否每个防火单元设置一套排烟系统?

答:建筑专业按照防火单元划分了,建议按每个防火单元设置一套排烟系统设计。

13、《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4..3.2条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其水平距离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2.8倍,这一条是否可参照《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第23条当其建筑净高大于10.7m时,该水平距离不应大于空间净高的2.8倍。

答:不可以。

14、高层住宅建筑(不超过100m)防烟楼梯间居中布置,左侧是合用前室,右侧是防烟楼梯间前室(此前室有一部普通电梯和一个入户门)右侧前室算是独立前室还是共用前室?楼梯间送风的情况下右侧前室是否需要正压送风?

答:右侧前室是独立前室,但该前室不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3.1.5条第一款规定,所以应设正压送风。

15、走道宽度大于2.5m时,走道排烟还能否按照GB15251-2017中4.6.3条第3款设计。

答:可以,本条规定与走道的宽度无关。

16、地下2层封闭楼梯间,如果设置机械加压送风,楼梯半层休息平台处加井道通至楼梯间一层顶设置固定窗是否可以?

答:不可以。详见GB 51251-2017第3.3.11条规定。

17、某公共建筑仅需在走道设置排烟且采用自然排烟,走道按照相关要求划分为两个防烟分区,按照《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4.6.条第3款要求,该走道在每个防烟分区的两端是否各需设置面积不小于2m2的自然排烟窗?(即存在两个防烟分区分隔处是否共需要设置4m2的排烟窗)

答:需要。

 

     备注:若上级主管部门对以上问题有新的文件发布,按上级主管部门最新发布的文件执行。


电气专业技术交流疑难问题汇总

1、无住宅的多层综合楼的火灾报警系统设置如何执行?例如一层商铺二、三层旅馆,每层建筑面积1000㎡的综合楼或者一层商铺二、三层办公,每层建筑面积1000㎡的综合楼。

答:按照单栋建筑商业和旅馆部分的总规模确定。(潍公通[2017]68号第12条)

2、改变用途的局部改造装修工程的消防设计,原建筑没有防火门、消防电源监控系统等,局部是否需要增设?

答:新标准实施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执行新标准。(潍建节设字[2019]14号)

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于2019年3月1日实施,对于此日期之前已竣工并通过消防验收的建筑物进行局部消防改造设计时,该局部改造区域的消防应急照明系统是否需要执行该规范?

答:新标准实施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执行新标准。(潍建节设字[2019]14号)

4、《商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92-2016第3.5.4条规定大型超级市场应设置自备电源。条文解释中说明其作用主要为经营管理用计算机系统、应急照明、公共安全、电子信息设备机房用电、值班照明、警卫照明及经营用冷冻及冷藏系统等负荷供电。

请问当该大型超级市场的消防水泵、消防防排烟风机等消防负荷已采用双路市政10kV线路供电时,是否还需要接入自备电源配电系统?

答:双路市政10kV电源满足双重电源要求时,消防负荷可不接入自备电源配电系统。(GB50016-2014(2018年版)第10.1.4条及条文说明)

5、《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10.3.6条的规定总建筑面积大于8000㎡的展览建筑等场所应在疏散通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第3.2.1.2条规定不应采用蓄光型指示标志代替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问《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10.3.6条规定场所的地面还能否采用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作为辅助疏散指示标志?

答:可以采用蓄光疏散指示标志作为辅助疏散指示标志。(GB50016-2014(2018年版)第10.3.6条)。

6、对于一类高层建筑及重要的公共场所等防火要求高的建筑物,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线路是否必须使用低烟无卤线缆?

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线缆选型应执行GB50116-2013第11.2.2条规定。

7、《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2018第3.0.2条规定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

问在电气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关于该系统的设计深度是什么具体要求?

答:设计说明中交代预留充电设施的数量(比例),在平面图中标注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及其供电设备的位置、空间,绘出进出线路由等,满足以后安装需要。(参考国标图集18D705-2)

8、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系统中给集中电源供电的配电箱是否需要双电源配电?

答: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自身带有能够满足其持续应急时间需求的蓄电池电源,也就是说该系统自带一路电源。基于系统上述特点,《技术标准》GB51309-2018并没有强制要求两路消防电源在集中控制型系统设备处切换后为设备供电,由防火分区、楼层消防电源配电箱引来的专用回路即可。(《建筑电气》总第259期 GB51309-2018 国家标准编制组 答复)

答:不可以,应执行GB50974-2014第7.1.6.2条规定。

9、GB51309-2018 表3.2.5 III-2规定营业厅应急照明地面水平最低照度为3lx,第3.2.8.11条规定建筑面积大于400m?的营业厅应设出口标志灯,那么200~400m?的营业厅是否只设置应急照明灯,不设出口标志灯。

答:应根据GB50016-2014(2018年版)第10.3.5(1)条规定,大于200m?的营业厅均应设置出口标志灯。

10、GB51309-2018第3.3.7条第3.2)款,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应急照明配电箱应由正常照明配电箱供电,丁宏军在宣贯时要求按本标准执行,王金元在南京宣贯时要求按GB50016-2014防火规范10.1.6条执行,具体如何执行?

答:当应急照明为三级负荷时,应急照明配电箱可由本防火分区内的正常照明配电箱供电;当应急照明为一、二级负荷时,应急照明配电箱应由消防专用回路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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