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长乐区 总造价8.13亿元的“问题路 ”曾引热议,路面沉降30厘米-50厘米,
桩基工程合格率为0%
,大面积围串标。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发布通报 追究总指挥、副总指挥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赔偿1.08亿元 !
2021年3月
,中国裁判文书网对此项目相关的案件进行了二审宣判。
被告人
陈某访
被判处
有期徒刑
三年二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
-
被告人陈某访 犯 串通投标罪 ,判处有期徒刑 十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
犯 行贿罪 ,判处有期徒刑 一年八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
犯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判处有期徒刑 一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裁定书显示,陈某访先后 组织355家公司多次串通投标 ,其中就包括了长乐区营滨路 公路工程 首占标段和罗联标段。
另外,陈某访还
向
长乐区营滨路罗联标段公路工程的
多名监理人员
、以及
多名官员进行行贿 ,以谋取便利
。
长乐区营滨路工程概算 总造价8.13亿元 ,2016年通车后,全线(玉田罗联古槐段7.7公里水泥路面除外) 均出现 不同程度沟槽、车辙、裂缝、路基沉降等问题, 局部路面沉降30厘米-50厘米 ,群众反响强烈。
当地官方媒体称,营滨路建设中出现了 4类严重问题:
违规招标、大面积围串标,比如首占标段 149家投标公司,有142家参与围标 ,围标后卖标价达1000万元;
偷工减料情况严重,经第三方机构对全线路面结构、软基路段桩基等进行随机检测, 6个标段均不达标, 桩基工程合格率为0% ;
工程监管严重缺位,原道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未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各标段项目经理和总工 长期不到岗 ,监理人员、检验人员 收受好处,伪造验收文件 ;
工程资金管理失控,原道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19次违规出借资金 ,同时 挪用其他单位账户6950万元支付工程进度款 ,而且 工程变更超比例 ,比如古槐标段甚至 高达46.3% 。
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分别通报:
1、 原长乐市政协主席兼营滨路建设指挥部总指挥 延建霖(正处级)涉嫌玩忽职守、受贿一案,由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延建霖在 担任营滨路指挥部总指挥期间 , 严重不负责, 不认真履行营滨路建设全面领导与监督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致使公共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同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利用担任长乐市副市长、长乐市委常委、统战部长、长乐市政协主席兼营滨路指挥部总指挥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玩忽职守罪、受贿罪 追究其刑事责任 ;
2、原长乐市政府党组成员、副调研员 朱梅端(副处级)涉嫌受贿一案,由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梅端利用担任长乐市人民武装部部长、长乐市委常委、长乐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调研员兼长乐市营滨路建设指挥部 副指挥 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 追究其刑事责任 。
3、2019年8月22日,福州市纪委监委同日通报:福州市长乐区政协副主席郑宽挺同志涉嫌职务违法,主动投案,目前正在配合福州市监委调查;
4、福州市长乐区政协副调研员林龙钗同志涉嫌违纪违法,主动投案,目前正在配合福州市纪委监委审查调查。
据福州市纪委监委发布简历显示,郑宽挺、林龙钗均曾兼任长乐市营滨路建设指挥部副指挥。
此外,还有多名责任人被追责。
2020年12月22日,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对陈某访做出 一审判决:
被告人陈某访 犯 串通投标罪 ,判处有期徒刑 十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犯 行贿罪 ,判处有期徒刑 一年八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犯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判处有期徒刑 一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决定执行 有期徒刑 三年二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 被告人陈某访主动退出的犯罪所得人民币93000元, 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
一审判决公布后,被告人陈某访认为一审量刑偏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原判已对本案尚未超过追诉时效、不属于索贿等问题进行充分评析,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定书显示:
2011年6月至2018年9月,陈某访伙同他人先后 组织了355家公司多次串通投标 ,共 中标5个项目 。
2011年6月, 长乐区营滨路首占标段 公路工程招标公告发布,至投标截止日 共149家公司参与投标 。期间,被告人陈某访与陈某官经商量后伙同王某仁等人共 组织和控制了77家 左右符合招标资质的公司, 以不重复分布K值点的方式围标该工程,并约定卖标之后再对各召集人按所召集的公司数量比例进行分红 。最终,王某仁召集的安徽省路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10月以124946007元中标该公路工程项目。之后,在中间人的介绍下,该伙人与陈某和等人合伙的施工团队达成 以中标价一定比例的价额出售首占段工程施工资格 的协议。至案发,陈某和一方共实际 支付 给被告人陈某访、陈某官等合伙围标团队 买标费用约660万元 。现该团队已退出违法所得款项420万元。
2011年10月, 长乐区营滨路罗联标段 公路工程招标公告发布,至投标截止日 共48家公司参与投标 。期间,被告人陈某访、陈某官二人经商量后,伙同于某柽等人共 组织和控制了30余家 符合招标资质的公司, 以不重复分布K值点的方式围标该工程,并约定卖标之后再对各召集人按所召集的公司数量进行分红 。最终,被告人陈某访召集的华盟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以27685946.91元中标该公路工程项目。之后,被告人陈某访、陈某官等人合伙的施工团队 取得该项目的实际施工资格 。
2016年8月, 长乐区莲柄港重要主河道整治工程C2段鹤上A标建设项目 招标公告发布,至投标截止日共 200余家符合资质的公司参与投标 。期间,被告人陈某访伙同陈某等人经事先商量后各自分头召集, 共组织和控制了六十余家 符合资质的公司参与该项目投标,再 以不重复分布K值点的方式围标该工程,并约定卖标之后再对各召集人按所召集的公司数量进行分红 。2016年10月9日,陈某召集的渭南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35301090.13元中标该建设项目。之后,陈某等人合伙的施工团队 出资该工程中标价13%的价款作为该项目的围标分红予以分配 。被告人陈某访从中获利4.5万元。
2018年9月, 长乐区潭头镇二刘溪河道整治工程三期(潭头小学-港口旧桥段)建设项目 招标公告发布,至投标截止日 共204家公司参与投标 。期间,被告人陈某访伙同陈某等人经事先商量后, 召集了106家 符合资质的公司参与该项目的投标,再 以不重复分布K值点的方式围标该工程,并约定卖标之后再对各召集人按所召集的公司数量进行分红 。2018年11月14日,陈某召集的四川中瑞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14977184元中标该建设项目。之后,陈某等人合伙的施工团队 出资该工程中标价13%的价款作为该项目的围标分红予以分配 。
2018年9月,福州市长乐区猴屿乡 张猴海堤(张村至猴屿村段)除险加固工程(施工)项目 招标公告发布,至投标截止日 共223家公司参与投标 。期间,被告人陈某访伙同陈某等人经事先商量后经各自分头召集,共 组织和控制了约82家 符合资质的公司,再 以不重复分布K值点的方式围标该工程,并约定卖标之后再对各召集人按所召集的公司数量进行分红 。2018年11月6日,被告人陈某访一方召集的福建省宏兴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11809879元中标该项目。之后,取得该项目施工资格的团队 出资该工程中标价10%的价款作为该项目的围标分红予以分配 。被告人陈某访从中获利人民币4.8万元。
2011年11月,被告人陈某访伙同陈某官等人承包了 长乐区营滨路罗联标段 公路工程的施工。 为谋求监理人员在监管工程质量、进度、费用拨付等事项上的帮助 ,二人经商量后, 安排财务人员 陈某 向该标段 监理方福建省三明永达公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指派的 监理人员行贿 ,累计27.856万元。
2012年2月至2013年10月期间,陈某按 每月8000元的标准 ,向总监理刘某高为首的监理人员 贿送钱款16万 元。
2013年11月至2015年3月,陈某以 每月3000元 “补贴费”及其他好处费名义向监理人员陈某华 贿送钱款7.5万元 。
2014年11月左右至2015年12月期间,陈某以 “补贴费”名义 向监理人员翁某强 贿送钱款1.7万元 ,并 支付非属施工方支出的各项费用26560元 。
2012年至2016年,陈某访还 向多名 负责工程质量监管、工程计量审核的 公职人员进行行贿 ,累计20.1万元。
2012年,被告人陈某访伙同陈某官(另案处理)等人 为谋求和感谢 时任长乐区交通局副局长、长乐区营滨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营滨办)常务副主任陈某栋(已判决) 对二人实际承建营滨路罗联标段工程的关照 ,经商量后,二次 送给陈某栋 钱款共计人民币 6万元 (以下币种同)。
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陈某访 为了感谢 时任长乐区文岭镇副书记陈某(已判决)在其与陈某官等人共同承包的文岭镇金龟港河道整治工程 进度款审核拨付、工程量变更等事项上提供的帮助 ,在福建航利水利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 送给陈某2万元 。
2014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陈某访伙同陈某官等人 为谋求和感谢 时任长乐区古槐镇副镇长、营滨办副主任王某华(已判决)对二人实际承建的营滨路罗联标段工程 在工程质量监督、工程进度款拨付及高边坡变更等事项上提供的帮助 ,经商量后,先后四次 送给王某华价值8.8万元财物 。
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陈某访伙同陈某官等人 为谋求和感谢 时任营滨办工作人员林某禹对二人实际承建的营滨路罗联标段工程 在工程质量监管、工程计量审核等事项上提供的帮助 ,经商量后, 由他人经手 ,在福州市长乐区××街道××期××食品店内, 送给林某禹3万元 。2019年6月,林某禹退还上述3万元,现该款已被扣押。
2014年至2016年每年春节前,被告人陈某访伙同陈某官等人 为了谋求和感谢 时任营滨办工作人员陈某对二人实际承建的营滨路罗联标段工程 在工程技术指导、工程计量审核等事项上提供的帮助 ,经商量后, 由他人经手 ,在陈某位于营滨办的办公室内,先后 三次送给陈某面值0.1万元的购物卡,合计0.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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