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勘察单位编制的勘察报告提交强审过程中,初审意见认为第3层粘粒含量指标不足6件。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 4.1.20条规定如下:
详细勘察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满足岩土工程评价要求,并符合下列要求:
1. 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的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和工程特点确定,且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2,钻探取土试样孔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3;
2. 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件(组),当采用连续记录的静力触探或动力触探为主要勘察手段时,每个场地不应少于3个孔;
3. 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0.5m的夹层或透镜体,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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