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政法〔2021〕87号
长江水利委员会,云南、四川、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等省(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按照《水利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长江河道采砂综合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长江河道采砂综合整治有关执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开展执法。 长江委、沿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各单位长江河道采砂综合整治行动的统一部署,按照“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行动”原则,2021年4至12月在长江干流河道及通江支流、湖泊开展执法行动。长江委要会同沿江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省际边界执法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沿江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落实责任,制定本区域执法行动方案,组织本区域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及负有行使水行政执法职责的机构开展执法行动,并与省际边界执法行动统一协调,强化省际间协同配合和联防联控。
二、严格查处案件。 长江委、沿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负有行使水行政执法职责的机构要根据职责职权,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利用视频监控、无人机等信息化技术手段,及时发现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必须立案查处,禁止有案不立,保持打击非法采砂高压态势。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依法采取行政处理措施、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在统一执法行动期间从严从重从快依法查处非法采砂行为。落实水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进行裁量,杜绝执法随意、执法不公。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三、强化联合执法。 长江委、沿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托河长制湖长制平台综合协调优势,进一步深化部门间联防联控长效机制,加强与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执法和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采砂等重大涉水违法行为,建立完善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资源共享、信息发布和突发事件应急等工作机制,切实形成执法合力。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
四、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河道非法采砂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长江委、沿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负有行使水行政执法职责的机构要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禁止以罚代刑。同时,要配合做好调查取证以及后续查处工作,对需要水利部门出具河道砂石价值认定和河道非法采砂危害防洪安全鉴定意见或报告的,应及时出具,为非法采砂入刑提供技术支撑。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仍未制定河道砂石价值认定和河道非法采砂危害防洪安全鉴定等规范性文件的省份要尽快出台。
五、做好河道非法采砂扫黑除恶常态化工作。 长江委、沿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负有行使水行政执法职责的机构要将常态化扫黑除恶贯穿水行政执法全过程。强化源头治理,全面加强行业监管,通过日常监管与专项行动、线上清查和线下整治相结合,持续整治非法采砂中的涉黑涉恶问题。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的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及时移送涉黑涉恶线索,高质量办理“三书一函”,实现全链条打击。
六、其他有关要求。 一是水利部将结合2021年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统筹安排对长江河道非法采砂执法行动的检查,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二是加强执法统计和信息报送。长江委、沿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立案查处的案件在“水行政执法统计直报系统”(http://mwrdb.mwr.cn)及时如实填报,具体填报细则文件通过直报系统下载;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执法行动情况、政务信息及有关数据(附表)逐级上报,长江委在每月10日前将汇总材料报送部政策法规司。三是请沿江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长江委加强组织领导,及时总结执法成效,执法工作中如有重要情况请及时与部政策法规司联系。
水利部办公厅
2021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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