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水利部发布关于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此次修订草案 重新划分 了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对监理单位 配备监理工程师数量 要求也做了调整。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6年12月18日发布,在2010、2015、2017、2019年分别进行了修正。
现行《办法》共26条,3个附件。本次征求意见稿共28条,3个附件, 相比于现行版本,修改22条,增加4条,合并2条 ,并对附件中的部分指标和要求进行细化、补充。
此次修正内容主要包括八个方面:
01
精简资质等级
删除了监理单位资质中的丙级 ,简化为甲、乙两级以及不分级资质,相应调整了各专业资质等级配备监理工程师数量。
02
实行分级审批
明确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审批 甲级资质 ,原则上集中办理;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审批 乙级和不分级资质 ,实行告知承诺。相应调整各资质等级的申报要求、审批程序及办理时限。
03
细化资质条件
明确 退休人员 不得作为监理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资质等级。对专业技术人员社会保险凭证期限、监理业绩计算方法等进行补充说明。
04
完善资质延续、变更等要求
对监理单位未按时申请资质延续、未准予延续等情况下的从业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补充监理单位变更事项,明确办理程序及材料要求。完善监理单位重组、分立、合并后的资质认定及材料要求。
05
健全资质退出制度
建立 资质注销机制 ,明确注销条件和申报要求。完善资质撤销机制,明确监理单位相应法律责任。
06
压实监督管理责任
明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监理单位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制度、监管机制、监管方式提出要求。
07
强化违规行为惩处
针对监理单位隐瞒有关情况申请资质、未及时办理变更等违规行为,以及被撤销、吊销资质等情况,分别提出 责任追究、行政处罚、信用监管 的措施。
08
规定电子证照的制作管理和法律效力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管理《资质等级证书》电子证照,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监理工程师考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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