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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发布于:2021-04-12 16:06:12 来自:水利工程/水利工程设计 [复制转发]



来源:水利部官网

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推进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和质量检测单位资质改革,优化水利建设市场营商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水利部组织修正《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9号)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形成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21年5月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真至:010-63202571。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司(邮政编码:10005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xzl@mwr.gov.cn。 


水利部

2021年3月31日

附件:

1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

2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

3 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附件3  
关于《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一、修 的必要性
水利部于2006年12月发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29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0年、2015年、2017年和2019年进行了修正;于2008年11月发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以下简称《规定》),于2017年和2019年进行了修正。《办法》《规定》实施以来,对于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质量检测单位(以下分别简称监理单位和检测单位)资质管理,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实践不断发展,监理单位和检测单位资质管理工作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加快修正《办法》《规定》,一是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需要。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2021年工作任务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和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两个事项纳入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要求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由甲、乙、丙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乙级资质和不分级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检测单位乙级资质审批全部实行告知承诺,需要完成《办法》《规定》有关条款修正工作,为改革顺利实施提供法制保障。三是推进依法行政的迫切需要。现行《办法》《规定》缺少退休人员使用、资质未延续条件下从业、资质注销等方面条款,关于单位变更以及合并、分立或重组后的申报要求、审批程序不够具体,需要进行补充完善,提高资质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二是建立新型监管机制的需要。对监理单位和检测单位的监管存在监管责任划分不够明晰、监管要求不够具体、问题裁决依据不足、对违规行为的惩戒不力等情况,需要从明确监管责任、完善市场主体行为负面清单、加大违规行为惩处力度、健全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等方面加以解决,切实优化水利建设市场营商环境。
二、起草过程
2020年以来,水利部根据新形势新要求,组织对《办法》《规定》进行修正,开展了前期研究和起草工作,深入调查研究,组织专家咨询会,广泛征求了相关单位和专家意见,经充分吸纳和修改完善后,形成《办法》《规定》的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说明
(一)关于《办法》
现行《办法》共五章26条和3个附件。本次修正共修改22条,增加4条,合并2条,并对附件中的部分指标和要求进行细化、补充。修正后的《办法》共五章28条和3个附件。修正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一是精简资质等级。 将监理单位资质简化为甲、乙两级以及不分级资质,相应调整各资质等级的业务范围。
二是实行分级审批。 明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甲级资质,原则上集中办理;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乙级和不分级资质,实行告知承诺。相应调整各资质等级的申报要求、审批程序及办理时限。
三是细化资质条件。 明确退休人员不得作为监理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资质等级。对专业技术人员社会保险凭证期限、监理业绩计算方法等进行补充说明。
四是完善资质延续、变更等要求。 对监理单位未按时申请资质延续、未准予延续等情况下的从业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补充监理单位变更事项,明确办理程序及材料要求。完善监理单位重组、分立、合并后的资质认定及材料要求。
五是健全资质退出制度。 建立资质注销机制,明确注销条件和申报要求。完善资质撤销机制,明确监理单位相应法律责任。
六是压实监督管理责任。 明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监理单位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制度、监管机制、监管方式提出要求。
七是强化违规行为惩处。 针对监理单位隐瞒有关情况申请资质、未及时办理变更等违规行为,以及被撤销、吊销资质等情况,分别提出责任追究、行政处罚、信用监管的措施。
八是对电子证照的制作管理和法律效力作出规定。
(二)关于《规定》
现行《规定》共32条,本次修正共修改18条,增加4条,合并2条。修正后的《规定》共34条。修正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一是改革资质认定方式。 明确乙级资质认定实行告知承诺,补充完善申请甲级资质所需的材料清单和内容要求。
二是规范检测人员使用。 明确退休人员不得作为检测单位的检测人员申请资质等级。要求检测单位在质量检测活动中不得使用不具备相应能力水平的检测人员。
三是完善资质延续规定。 将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由三年延长到五年。对检测单位未按时申请资质延续、未准予延续等情况下的从业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四是细化变更、重组等的要求。 补充检测单位变更事项,明确办理程序及材料要求。完善检测单位重组、分立、合并后的资质认定及材料要求。
五是健全资质退出制度。 建立资质注销机制,明确注销条件和申请要求。完善资质撤销机制,明确检测单位相应法律责任。
六是强化违规行为惩处。 完善检测单位、委托方、检测人员行为负面清单,根据违规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分别提出责任追究、行政处罚、信用监管的措施。
七是对电子证照的制作管理和法律效力作出规定。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水利部在修正《办法》《规定》的同时,正在同步制定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水利工程)管理办法,拟于2021年内开展注册工作,并抓紧研究确定质量检测员职业资格制度改革方案,多措并举充实和壮大水利工程建设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更好满足广大监理和检测单位发展的人才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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