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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办法

发布于:2021-04-06 10:17:06 来自:水利工程/水利工程设计 [复制转发]

A.1基本规定


A.1.1  水利水电工程质量外观质量评定办法,按工程类型分为:枢纽工程、堤防工程、引水(渠道)工程、其它工程4类
A.1.2  附表中的外观质量评定表列出某些项目,如实际工程中无该项内容,应在相应检查、检测栏内用斜线“/”表示;工程有附表中未列出的外观质量项目时,应根据工程情况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补充,其质量标准及标准分应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确定后所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A.2枢纽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方法


A.2.1  枢纽工程中的水工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表达式见表A.2.1

A.2.2  项目法人应在主体工程开工初期,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根据本工程特点(工程等级及使用情况等)和相关技术标准,提出表A.2.1所列各项目的质量标准,报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A.2.3  单位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应组织监理、设计、施工及工程运行管理等单位组成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现场进行工程外观质量检验评定,并将评定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参加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的人员应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评定组人数应不少于5人,大型工程不宜少于7人。
1、检查、检测项目经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全面检查后,抽测25%,且各项不少于10点。
2、各项目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等级分为四级,各级得分见表A.2.3

3、检查项目(见表A.2.1中项次6、7、12、17、18、20~27)由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根据现场检查结果共同讨论决定其质量等级。
4、外观质量评定表由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根据现场检查、检测结果填写。
5、表尾由各单位参加外观质量评定的人员签名(施工单位1人,若本工程由分包单位施工,则分包单位、总包单位各派1人参加。项目法人、监理、设计各1~2人,工程管理运行单位1人)。
A.2.4  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A.3堤防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方法


A.3.1  堤防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见表A.3.1-1。

A.3.2   单位工程完工后应按A.2.3条的规定进行。
A.3.3  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A.4 引水(渠道)工程外观质量评定方法


A .4.1  明(暗)渠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见表 A .4.1-1

A.4.2  引水(渠道)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见表A.4.1-1


A.4.3   单位工程完工后应按A.2.3条的规定进行。
A.4.4  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论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A.5其它工程外观质量评定


A.5.1  水利水电工程中的永久性房屋(管理设施用房)、专用公路及专用铁路等工程外观质量评定,应执行相关行业规定。
A.5.2  水利水电工程中的房屋建筑工程外观质量评定表见A.5.2
A.5.3  房屋建筑工程,在单位工程完工后应按A.2.3条的规定进行。
      1、表A.5.2表头的“分部工程”栏,指发电厂房、变电站、水闸等单位工
     程中包括的房屋建筑分部工程,需按表A.5.2评定外观质量,同时应在表
中填写分部工程名称
          2、外观质量检查的内容多为定性判断项目,应由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人员
共同通过观察触模(有时可通过简单量测),经商讨后给予评价。
          3、房屋建筑工程的各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对外观质量有具体检验要求,表A.5.2中质量评价标准如下:
1)好:指外观质量较优良
2)一般:指基本符合要求
3)差:指外观质量达不到要求,且存在明显缺陷者。按评为“差”
的项目应进行返修处理,在达到质量要求后再检查评定。
4、外观质量评定后,各单位参加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组人员应在表A.5.2表尾签字。
A.5.4  工程外观质量评定结论应由项目法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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