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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4.25”升降机坠落重大事故案宣判:安全员判5年、安全科长判3年上诉均被驳回!

发布于:2021-03-29 09:33:29 来自:施工技术/建筑施工 [复制转发]


2019年4月25日,河北衡水市翡翠华庭项目1#楼建筑工地发生一起施工升降机轿厢(吊笼)坠落的重大事故, 造成11人死亡、2人受伤 ,直接经济损失约1800万元。
@中国安全生产网消息:2021年3月15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该起重大责任事故罪二审刑事裁定书,裁定书显示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9人 被判处有期徒刑3-5年不等,其中:
  • 安全员 和施工总承包单位二分公司 副经理 等2人有期徒刑 五年

  • 2名 安拆工 有期徒刑 四年

  • 项目经理、生产经理、项目工长、安全科长、另一名安全员 等5人有期徒刑 三年

  • 总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升降机安装单位总经理,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原判决认定,2019年4月25日上午7时20分左右,衡水市桃城区大庆路问津街东北角翡翠华庭项目在建1号楼建筑工地,发生施工升降机轿厢(吊笼)坠落的重大伤亡事故, 造成11人死亡,2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经河北省人民政府衡水市翡翠华庭“4.25”施工升降机轿厢(吊笼)坠落重大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 施工升降机第16、17节标准节连接位置西侧两条螺栓未安装、加节与附着后未按规定进行自检、未进行验收即违规使用 是造成事故的 直接原因

一审判决认定:

  1. 被告人 程某 系施工升降机安装单位 安全员、安拆工 ,未按照施工升降机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进行安装和紧固螺栓,仅凭经验进行安装作业;安装完成后,未按规定进行自检、调试、试运转,仅凭经验进行检查,违规进行了非安装程序的物料运输作业。 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 。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 被告人 施工总承包单位二分公司副经理 ,存在未安排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对施工升降机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保养;在施工升降机现场安装时,未按规定安排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违规将未经第三方检测和联合验收的施工升降机投入使用;指派无证人员解某玉操作施工升降机;未按规定配备项目安全管理人员等问题。 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 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3. 被告人 被告人 王某东、胡某仓 系施工升降机安装单位 安拆工 ,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升降机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进行安装和紧固螺栓;安装完成后,违规进行自检、调试、试运转,未能发现事故升降机第16、17节标准节西侧两条螺栓漏装的重大安全隐患。 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 。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各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4. 被告人 系衡水翡翠华庭工地 安全员 ,负责工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没有认真履行工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施工升降机加节安装时没有进行现场监督,未按规定核查安装人员身份,对升降机违规使用监督不力,对施工升降机安全操作监管不力, 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5. 被告人 系施工总承包单位翡翠华庭 项目经理 ,未履行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组织对所承担的工程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6. 被告人 系施工升降机安装单位 生产经理 ,对安装队伍安全生产应负全面责任,未对员工实施安全生产有效管理,事故施工升降机现场安装监管缺失;安装完毕后未按要求组织自检、调试、试运转,并出具自检验收合格证明,未按规定向使用单位进行交接;未按规定建立事故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7. 被告人 系施工总承包单位翡翠华庭 项目工长 ,在施工升降机现场安装时,未按规定安排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将未经第三方检验、安装单位自检、总包单位未组织验收的事故升降机违规投入使用;对无证人员解某玉操作施工升降机未采取制止措施。 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 。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8. 被告人 赵某军 系施工总承包单位 安全科长 ,对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不力,未对下属公司在建施工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缺失的情况失查;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指导不力;对施工现场违规使用事故升降机的情况失查;对事故升降机司机谢俊玉无证上岗情况失查。 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 。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禁止 被告人赵某军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特定活动

  9. 被告人 系监理单位翡翠华庭项目 总监理工程师 犯罪情节轻微 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10. 被告人 系施工升降机安装单位 总经理 犯罪情节轻微 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11. 禁止 被告人程某、刘某、王某东、胡某仓、张某、于某森、程某明、刘某义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 五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特定活动

一审宣判后, 被告人刘某( 施工总承包单位 二分公司副经理)、王某东(安拆工)、张某(安全员)、 于某森(项目经理)、 程某明(生产经理)、刘某义(项目工长) 等6人不服, 分别提出上诉

  1. 被告人刘某(施工总承包单位二分公司副经理)上诉理由: 原判 认定我对事故承担与塔机公司完全相同的责任明显错误 ;在1000多万元的赔偿主体及谅解书的谅解对象这两个关键量刑情节上,认定事实不清和错误;原判量刑重。

  2. 被告人王某东(安拆工)上诉理由: 原判认 定与事实不符 ;量刑重。

  3. 被告人张某(安全员)上诉理由: 原判 认定我为工地安全员, 对升降机安装监督不力错误 未认定我构成自首错误 ;量刑重。

  4. 被告人于某森(项目经理)上诉理由: 原判认定事实不清。 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刘某1、刘某均承认双方存在违规挂靠关系,并不是二分公司, 该违规挂靠关系才是导致本次重大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原判认定上诉人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之间是委派关系,又认定上诉人是河北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属于事实不清,前后逻辑混乱。事实上, 上诉人与 施工总承包单位 之间仅仅是“挂证”而非委派 ;原判量刑重。

  5. 被告人程某明(生产经理)上诉理由: 原判事实不清,事故责任认定不明,对本人罪名认定有误; 原判证据不足,无法证明上诉人程某明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现有证据证明已安装升降机“16、17”螺栓被人为卸下,致使事故发生。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调取相关证据完善第三方技术鉴定报告,明确本案的 主要直接责任方是施工方 ,在主管单位 尚未进行验收即违规、超载使用,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6. 被告人刘某义(项目工长)上诉理由: 原判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量刑重。

原判综合各原审被告人在本次重大责任事故中的责任、认罪态度等情节,依法对各原审被告人所处刑罚适当。对上诉人上诉理由, 不予采纳

原判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问责处理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发布的事故调查报告显示,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的 安全科长、项目经理、项目安全员 等在内的 13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施工总承包单位(6人)。

(1) 赵某军, 男,群众, 安全科长, 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7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 )刘 为, 男,群众, 二分公司经理, 主持公司全面工作,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7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3) 军, 男,群众, 二分公司副经理、现场实际负责人, 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 5月14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4) 森, 男,群众, 翡翠华庭项目经理, 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2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5) 义, 男,群众, 翡翠华庭项目工长,协助刘军负责现场管理, 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2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6) 男,群众, 翡翠华庭项目安全员, 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5月14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监理单位(1人)。

(7) 男,群众, 翡翠华庭项目现场监理员, 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5月14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3.事故施工升降机安装单位(5人)。

(8) 男,群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5月14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9) 明, 男,群众, 生产经理, 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7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0) 男,群众, 安全员、安拆工, 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5月14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1) 东, 男,群众, 安拆工, 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2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2) 仓, 男,群众, 安拆工, 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2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4.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节能办(1人)。

(13) 华, 男,中共党员,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节能办职工。 违规在恒远管理公司兼职,担任翡翠华庭项目总监,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7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据“ 施工技术 ”微信公众号发布内容显示:

2019年10~11月

事故发生后,河北省住建厅连续发布11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 施工总承包单位 被吊销A证、暂停承揽工程

  • 施工升降机安装单位 被吊销资质/安许证

  • 项目经理 涉嫌“挂证”,被吊销B证

  •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被吊销C证

  • 拆卸工被吊销特种作业人员 操作资格证书

2019年12月

河北省住建厅再发通报,决定:

  • 将对事故负有责任的 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 列入建筑市场主体 严重失信名单

  • 根据《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黑名单”信息有效期限自其被列入名单之日起一般为 12个月

2020年7月、8月

住建部再追责:

  • 2020年7月16日,住建部追责 监理单位 监理资质由甲级降为乙级

  • 2020年8月18日,住建部再次追责, 施工总承包单位 资质被降级 。在该单位“挂证”的 项目经理 一建证书被吊销,终身不予注册


重要提醒

不管你是作业人员还是管理人员,

不管你是政府官员还是企业负责人,

也不管你分管安全工作,

还是不分管安全工作,

安全责任你都绕不掉、躲不开......

  安全工作最大的特点就是结果导向

说白了就是秋后算账,说好听就是事后问责

所以,你首先得知道

发生事故问责的依据和条款是什么?

然后,你才能刻苦地钻研

巧妙地努力

合理地使力

踏实地工作

可是

咱千万别钻法律的空子

法律就在那儿

你看不看都在哪儿

条款一条不多,一条不少

罪名就在哪儿

你钻研不钻研

罪名一个不多,一个不少!


《刑法》中涉及的安 全相关罪名(2021最新版)


罪名一:危险作业罪(新增加)

《刑法》修正案(十一) 规定,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释义】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过去我们常见的“关闭”、“破坏”、“篡改”、“隐瞒”、“销毁”以及“拒不执行”、“擅自”活动等违法行为,将不再只是行政处罚,或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罪名二: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 第134条第1款 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 “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是指违反有关生产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国家颁布的各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2)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制定的反映安全生产客观规律的各种规章制度,包括工艺技术、生产操作、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程、规则、章程、条例、办法和制度。

(3)虽无明文规定,但反映生产、科研、设计、施工的安全操作客观规律和要求,在实践中为职工所公认的行之有效的操作习惯和惯例等。

罪名三: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新修改)

《刑法》修正案 第134条 第2款 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 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释义】 企业、工厂、矿山等单位的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等在明知确实存在危险或者已经违章,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国家、企业的财产安全没有保证,继续生产会发生严重 后果的情况下,仍然不顾相关法律规定,以解雇、减薪以及其他威胁,强行命令或者胁迫下属进行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财产损失。


本次修改增加“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的违法行为, 也就是说不用“拒不整改”,有证据证明你“明知”,就可判刑了。

罪名四: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5条 第1款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

罪名五: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5条第2款 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本罪要求在举办大型的群体性活动中,违反在公共场所的群体性活动中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没有履行相关的注意、管理等义务,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罪名六:危险物品肇事罪

《刑法》第136条 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 构成本罪要求能够引起重大事故的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

损失的危险物品。如果行为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过程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未造成任何后果,或者造成的后果不严重的,则不构成本罪。

罪名七: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释义】 指过失损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处罚犯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燃气设备:是指生产、储存、输送诸如煤气、液化气、石油、天燃气等燃气的各种机器或设施,包括制造系统的燃器发生装置,如输送管道以及贮存设备如储气罐等。其他易燃易爆设备,是指除电力、燃气设备以外的其他用于生产、贮存和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如石油输送管道、液化石油罐。

罪名八: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

《刑法》第139条第2 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 “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主要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罪名九: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释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三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 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罪名十:消防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139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释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五条 [消防责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罪名十一:重大飞行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一条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名十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二条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名十三: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名十四:交通肇事罪

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处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羊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罪名十五: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第二百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 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 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罪名十六:环境污染罪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 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动员千遍不如 问罪 一次。

法律 的生命在于执行,

现在的中国是依法治国的中国,

国家层面如此,

安全层面更必须如此。


不管你是个人,是企业,还是执法部门,甚至是政府, 不用也不需抱有侥幸和幻想,依法治安是唯一的出路,也是最大的捷径。 只有敬法、畏法、学法、遵法、守法,依照法律法规、制度标准、规范规程,认真实践。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提出的“依法依规制定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的要求,从我做起,从你做起,真正将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量化落地, 才是 最简单、最实在、最踏实、最有效、最高明的思维方式和做法 也只有这样,那些问责条款和罪名,才会像黑暗见了阳光,遇你逃遁于无形。


对于“依法治安者”,那些问责条款和罪名,则变成了名副其实的“纸老虎”,绝不会伤害你,还可能变成盔甲保护你,让你如虎添翼;对于不守法者,则很可能被这些“纸老虎”毫不留情地猎杀并吃掉,不会留下一点骨头。


1、安全装置


 施工升降机应安装起重量限制器,且灵敏可靠

设置要求:

1、施工升降机应配备超载检测装置(起重量限制器)。超载检测应至少在吊笼静止时进行。在吊笼内载荷超过额定载重量10%以上时,超载检测装置(起重量限制器)在吊笼内应给出清晰的信号,并阻止其正常启动。不应设有使用者可取消警告信号的装置。

2、如果动力中断,超载检测装置(起重量限制器)的所有数据和指示刻度应能保留。

 施工升降机应安装渐进式防坠安全器,且灵敏可靠。

设置要求:

1、应设有防止吊笼坠落的安全装置。安全装置应为下列类型中的一种:

   ----超速安全装置(渐进式防坠安全器),在吊笼超速时动作;

   ----破断阀。

2、施工升降机使用期间,每3个月应进行不少于一次的额定载重量坠落试验。坠落试验的方法、时间间隔及评定标准应符合使用说明书和现行国家标准《施工升降机》GB/T10054的有关要求。

3、检查时应查阅防坠安全器的标定试验报告。

 防坠安全器不得超过有效标定期限使用。

设置要求:

1、防坠安全器只能在有效的标定期限内使用,防坠安全器的有效标定期限不应超过一年。

2、安全器的寿命为五年。

 对重钢丝绳应安装防松绳装置,且灵敏可靠。

设置要求:

1、钢丝绳式升降机和对重用的钢丝绳应设有防松绳装置,该装置应有符合要求的松绳开关,并应能中断吊笼的任何运动,直到经专业人员操作后才能恢复吊笼运动。

2、当单根钢丝绳过分拉长或破坏时,电气安全装置应停止升降机的运行。


 施工升降机应安装急停开关,且符合规范要求

设置要求:

1、停机装置(急停开关)应能使升降机(包括动力驱动的门)停机或保持在非工作状态。停机装置(急停开关)应设置在:

   a)地面防护围栏外;

   b)滑轮间(如果有。滑轮间指仅装设滑轮或限速器和电气设备的房间;

   c)吊笼顶,如果吊笼顶可接近;

   d)安装/拆卸/维护/检查控制装置中;

   e)吊笼内。

2、停机装置(急停开关)应是非自动复位型的。

 施工升降机必须安装吊笼和对重用的缓冲器,且符合规范要求。

设置要求:

1、应在吊笼和对重运行通道的最下方安装缓冲器。

2、装有额定载重量的吊笼以大于额定速度0.2m/s的速度作用在缓冲器上时,吊笼的平均减速度应不大于1g,减速度峰值大于2.5g的时间应不大于0.04s;

3、使用液压缓冲器时,应提供检查油位的方法,应由电气安全开关监控液压缓冲器的动作,当液压缓冲器被压缩时,吊笼不能通过正常操作启动。


 SC型施工升降机的吊笼上应安装安全钩。

设置要求:

1、吊笼应具有有效的装置使吊笼在导靴或滚轮失效时仍能保持在导轨上,。

2、SC型施工升降机的吊笼上应安装安全钩。当采用安全钩时,最高一对应处于最低驱动齿轮之下。

2、安全装置


 施工升降机应安装上、下极限开关,且灵敏可靠。

设置要求:

1、在行程最上和最下端均应设置一个极限开关,其应能在吊笼与其他机械式停止装置(如缓冲器)接触前切断动力供应,使吊笼停止。

2、极限开关动作后,只有专业人员才能使吊笼恢复运动。

3、极限开关均应由吊笼或其相关部件的运动直接触发。

 施工升降机应安装上限位开关,且灵敏可靠。

设置要求:

1、施工升降机应设置上行程(限位)开关。

2、上行程(限位)开关应是自动复位型的。

 施工升降机应安装下限位开关,且灵敏可靠。

设置要求:

1、施工升降机应设置下行程(限位)开关。下行程(限位)开关应能使以额定速度运行的吊笼在接触到下极限开关前自动停止。

2、下行程(限位)开关应是自动复位型的。

 极限开关与上限位开关的安全越程应符合规范要求。

设置要求: 上行程(限位)开关应能使以额定速度运行的吊笼在接触到上极限开关前自动停止,但不应以触发上行程(限位)开关作为最高层站停靠的通常操作。

 极限开关与上、下限位开关不应共用一个触发元件。

设置要求:

1、极限开关与上、下行程(限位)开关不应共用一个触发元件。

2、极限开关均应由吊笼或其相关部件的运动直接触发。


 吊笼门应安装机电连锁装置,且灵敏可靠。

设置要求:

1、吊笼门应配备机械锁以保证正常运行时其不会被打开,除非吊笼底板与层站的距离符合规定时。

2、吊笼门应设有电气安全装置(开关),所有吊笼门都关闭时,吊笼才可以启动或保持运行状态。


 吊笼顶窗应安装电气安全开关,且灵敏可靠。

设置要求:

1、吊笼上应至少有一扇门或活板门用做紧急出口。这些门应可在吊笼外不借助钥匙打开,或在吊笼内用特定的钥匙打开。紧急出口可以是吊笼门、吊笼顶活板门或其他紧急逃离门。

2、紧急出口门的锁应有电气安全装置(开关),当门未锁紧时,电气安全装置(开关)应使升降机停止运行;只有在重新锁上后,方可恢复升降机的正常工作。

3、吊笼顶活板门应有电气安全装置(开关),当活板门未关闭时,电气安全装置(开关)应使升降机停止运行。

4、吊笼顶活板门尺寸应至少为0.4m×0.6m,且不应向吊笼内打开。抵达活板门的梯子应始终置于吊笼内。

5、若在吊笼围壁上设有紧急出口门,其尺寸应至少为0.4m×1.4m,且应和吊笼内打开或是滑动式的,或提供其他通往导轨架或建筑结构物的安全通道。

3、防护设施

 施工升降机应设置地面防护围栏,且符合规范要求。

设置要求:

1、施工升降机地面防护围栏应围成一周,高度应不小于2.0m,在其锁定的位置,用一个刚性的5000mm2的方形或圆形平坦表面将300N的法向力施加到门的任一面上的任何位置时,门应:

   ──能承受且无永久变形;

   ──弹性变形不大于30mm;

   ──试验之后工作正常。

当用一个刚性的5000mm2的方形或圆形平坦表面,将600N的法向力施加到门的任一面的任何位置时,门可不满足上述要求,但应保持安全。;

2、地面防护围栏应设有围栏门。围栏门应视为层门,符合全高度层门的要求。地面防护围栏及其关闭的门,其间隙、通孔和开口尺寸应符合规范要求,但其与正常作业时的升降机运动件的距离不小于0.85m(额定速度大于0.7m/s时)或0.5m(额定速度不大于0.7m/s时)除外。

3、所有吊笼和运动的对重都应在地面防护围栏的包围内。

4、维护时为能从地面防护围栏门出入,围栏门应能从里面打开。


 地面防护围栏门应安装联锁保护装置,且灵敏可靠。

设置要求: 地面防护围栏门应配备门锁装置,只有在围栏门处于关闭和锁紧位置时才能启动或保持吊笼的运行。


 地面出入口应设备防护棚,并应符合规范要求。

设置要求:


1、地面进料口防护棚应设在进料口上方,宽度必须大于通道口宽度,长度必须符合防坠落半径要求,宽度应大于吊笼宽度。

2、当建筑物超过2层时,施工升降机地面通道上方应搭设防护棚。当建筑物高度超过24m时,应设置双层防护棚。

3、建筑物高度超过24m时,防护棚顶应采用双层防护设置。

4、防护棚的材质应坚硬、铺设材料应有防贯穿能力。


 施工升降机停层平台搭设应符合规范要求。

设置要求:

1、停层平台应为独立受力体系,不得搭设在施工升降机附墙架的立杆上。

2、停层平台的脚手板铺设应严密、牢固。

3、装载和卸载时,吊笼门边缘与层站边缘的水平距离应不大于50mm。


 各层站入口处应安装层门,层门应起作用。


设置要求:

1、每个层站入口处应安装层门,层门应全宽度遮住开口,层门不应朝升降通道打开。

2、不应利用由吊笼运动所操控的机械性装置来打开或关闭层门。

 层门应符合规范要求,达到定型化。

设置要求:

1、层门应定型化,工具化。

2、全高度层门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层门开口的净高度应不小于2.0m。在特殊情况下,当建筑物入口的净高度小于2.0m时,则允许降低层门开口的高度,但任何情况下层门开口的净高度均为不小于1.8m。(GB26557─2011第5.5.3.8.1条)

②正常作业时,关闭的吊笼门与关闭的层门间的水平距离应不大于150mm。否则应有措施使其符合要求,或者配备符合要求的层站入口侧面防护装置。侧面防护装置与吊笼或层门之间任何开口的间距应不大于150mm。

③层门关闭时应全宽度遮住升降通道开口。

④门关闭时,除门下部间隙应不大于35mm外,任一门与相邻运动件的间距有关的任何通孔和开口尺寸及门周围的间隙或零件间的间隙,应符合GB 23821─2009表4的规定。

⑤在层门锁定的位置,用一个刚性的5000mm2的方形或圆形平坦表面将300N的法向力施加到门的任一面上的任何位置时,门应:

   ───能承受且无永久变形;

   ───弹性变形不大于30mm;

   ───试验之后工作正常。

当用一个刚性的5000mm2的方形或圆形平坦表面,将600N的法向力施加到门的任一面的位置时,门可不满足上述要求,但应保持安全。

3、除了地面防护围栏外,可使用低高度层门,低高度层门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层门高度在在1.1m~1.2m之间。并应至少有防护栏杆、半高的中部横杆和至少高于地面150mm的护脚板。

②层门上部的外边缘与正常作业时的升降机运动件的安全距离应不小于0.75m;如果额定速度不大于0.7m/s,则此安全距离可为0.40m。

③当吊笼边缘与层站边缘或吊笼与层门之间的水平距离大于150mm且无其他结构有效防护时,应配备层站入口侧面防护装置。

④低高度层门应配备可核验其关闭和锁紧位置的联锁装置。该联锁装置的动作应在吊笼门口处控制。用简单的方法应不能干扰该联锁装置的动作。

4、附着

 附墙架采用非配套标准产品时,应进行设计计算。
设置要求:
1、附墙架应采用制造厂的配套标准产品。
2、当附墙架不能满足施工现场要求时,应对附墙架另行设计计算。


 附墙架与建筑结构之间的连接方式及其角度应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

设置要求:
1、附墙架与建筑物连接方式主要有:附墙架与墙上预埋件连接;用穿墙螺栓固定;预埋螺栓;与钢结构焊接。
2、附墙架与水平面之间的夹角应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


 附墙架间距、最高附着点以上导轨架的自由高度应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

设置要求:  

1、沿垂直方向的附墙架间距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2、最高附着点以上导轨架的自由端高度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5、钢丝绳、滑轮与对重


 对重钢丝绳应不少于两根且相互独立。

设置要求: 悬挂用钢丝绳应不少于两根,且相互独立。若采用复绕法,应考虑钢丝绳的根数而不是其下垂的根数。应设置自动平衡悬挂钢丝绳张力的装置。任何弹簧都应在压缩的状态下工作。

  钢丝绳不应存有磨损、变形、锈蚀等缺陷。


设置要求:

1、钢丝绳的安装、维护、保养、检验及报废应符合GB/T5972的有关规定。

2、钢丝绳的可见断丝数达到或超过GB/T 5972-2009中表1和表2的断丝控制标准时应报废。

3、如果整支绳股发生断裂,钢丝绳应立即报废。

4、如果由于外部磨损使钢丝绳的实际直径比其公称直径减少7%或更多时,即使无可见断丝,钢丝绳也应报废。

5、有波浪形的钢丝绳,如绕过滑轮或卷筒的钢丝绳在任何载荷状态下不弯曲的直线部分满足d1(公称直径)>4d/3(d为变形后的相对包络直径)或绕过滑轮或卷筒的钢丝绳弯曲部分满足d1>1.1d,则钢丝绳均予以报废。

6、有笼状畸变的钢丝绳应立即报废。

7、有绳芯或绳股挤出(隆起)或扭曲的钢丝绳应立即报废。

8、有扭结的钢丝绳应立即报废。

9、钢丝绳的检验、报废应符合《起重机 钢丝绳 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GB/T5972的规定。

 钢丝绳的规格、固定应符合使用说明书及规范要求。

设置要求:  

1、钢丝绳直径应不小于8mm。

2、钢丝绳末端连接(固定)的强度应不小于钢丝绳最小破断载荷的 80%。如果钢丝绳的末端固定在升降机的驱动卷筒上,则卷筒上应至少保留两圈钢丝绳。钢丝绳末端应采用可靠的方法连接或固定(见上图 ),如:

   ──金属或树脂浇铸的接头;

   ──带套环的编结接头;

   ──带套环的压制接头;

   ──锲形接头;

   ──钢丝绳压板(可使钢丝绳在卷筒上有保留圈的钢丝绳固定装置)。

不得使用可能损坏钢丝绳的末端连接装置,如 U 形螺栓钢丝绳夹。


 滑轮必须安装钢丝绳防脱装置

设置要求:

滑轮上的钢丝绳防脱装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引导钢丝绳上行的滑轮应防止异物进入;

   ───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钢丝绳脱槽。

 对重的重量、固定应符合使用说明书及规范要求。

设置要求:

1、若对重使用填充物,应采取措施防止其窜动。

2、应标明所需对重的总质量,每个单独填充物上应标明其自重。

 对重应安装防脱轨保护装置。

设置要求:

1、对重的上、下两端应设有合适的滑靴或滚轮导向。

2、对重应具有有效的装置使对重在导靴或滚轮失效时仍能保持在导轨上。


6、安装、拆卸与验收

 安装、拆卸单位应有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设置要求:
1、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单位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2、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单位应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施工作业活动。

 在安装、拆卸施工升降机之前应编制专项方案并经审核、审批。
设置要求:
1、施工升降机安装作业前,安装单位应编制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由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准后,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并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应根据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作业场地及周边环境的实际情况、施工升降机使用要求等编制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方案。
3、当安装、拆卸过程中专项施工方案发生变更时,应按程序重新对方案进行审批,未经审批不得继续进行安装、拆卸作业。


 施工升降机应履行验收程序,验收表应经责任人签字。
设置要求:
1、施工升降机安装调试完毕,经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应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
2、施工升降机经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应组织租赁单位、安装单位和监理单位等进行验收。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验收表格应由相关责任人签字。


 安装、拆卸人员及司机应持证上岗。
设置要求:
1、施工升降机的安装拆卸工、电工等作业人员应具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2、施工升降机司机应持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不得无证操作。


 施工升降机作业前应按规定进行例行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设置要求:
1、在每天开工前和每次换班前,施工升降机司机应按使用说明书及规范的要求对施工升降机进行检查,对检查结果应进行记录,发现问题应向使用单位报告。
2、在使用期间,使用单位应每月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规范要求对施工升降机进行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实行多班作业应按规定填写交接班记录。
设置要求: 实行多班作业的施工升降机,应执行交接班制度,交班司机应按规范要求填写交接班记录表。接班司机应进行班前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开机作业。

7、导轨架


 导轨架垂直度应符合规范要求。

 安装垂直度偏差
导轨架架设高度,h/m H≤70 70 100 150 H>200
垂直度偏差/mm ≤(1/1000)h ≤70 ≤90 ≤110 ≤130
对钢丝绳式施工升降机,导轨架垂直度偏差应不大于(1.5/1000)h。

设置要求: 施工升降机导轨架安装垂直度偏差应符合使用说明书和规范的要求,具体见上表规定。

  标准节质量应符合产品说明书及规范要求。
设置要求: 标准节质量要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施工升降机安装前应对各零部件进行检查,对有严重磨损、变形的标准节及其他零部件进行更换。

  对重导轨要符合规范要求。

设置要求: 导轨应是刚性的,不应使用柔性元件,如钢丝绳或链条。


 标准节连接螺栓使用应符合使用说明书及规范要求。

设置要求: 连接件和连接件之间的防松防脱件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规定,不得使用其他物件代替,对有预紧力要求的连接螺栓,应使用扭力扳手或专用工具,按规定的拧紧次序将螺栓准确地紧固到规定的扭矩值。安装标准节连接螺栓时,宜螺杆在下,螺母在上。

8、基础


 施工升降机基础制作、验收应符合使用说明书及规范要求。


型号举例 吊笼规格 L A B
SC200/200TD 3200x1500

Ⅰ型:2900~3600

Ⅱ型:2900~3600

Ⅴ型:1800~2500

4400 3800
技术要求
1、基础承受的载荷能力应大于  P:P=(吊笼 重+外笼重+导轨架总重+ 对重重+载重)x0.02(kN)。
2、混凝土基础板下地面的承受力应大于 0.15Mpa 。
3、双层钢筋网:钢筋直径 12mm,间距 200mm。
4、L 距离根据所选的附墙架型号而定 。
5、基础座或基础预埋件应全部埋入混凝土基础板内。
6、基础周围需考虑排水措施。(通过排水沟排去基础上面的积水)。
7、验收:混凝土强度等级 C30、强度检测报告。

设置要求:

1、施工升降机地基、基础应满足使用说明书要求。施工升降机安装前应按规范要求对基础进行验收,合格后方能安装。

2、安装作业前,安装单位应根据施工升降机基础验收表、隐蔽工程验收单和混凝土强度报告等相关资料,确认所安装的施工升降机和辅助起重设备的基础、地基承载力、预埋件、基础排水措施等符合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基础设置在地下室顶板或楼面结构上时,应对其支承结构进行承载力验算。

设置要求:

对于基础设置在地下室顶板、楼面或其他下部悬空结构上的施工升降机,应对基础支撑结构进行承载力验算。

  基础应设置排水设施。

设置要求:

施工升降机基础应设置排水措施,保证排水通畅。

9、电气安全

 施工升降机与架空线路之间的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否则应采取防护措施。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外电线电路电压(kV) <1 1~10 35~110 220 330~550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 4 6 8 10 15

设置要求:
1、施工升降机最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应保持最小安全距离。
2、当施工升降机最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距离不能满足上表中的规定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防护措施应符合规范要求。
设置要求: 施工升降机最外侧边缘与外电架空线路之间的距离不能满足最小安全距离的规定时,所采取的防护措施应符合规范要求。


 施工升降机应设置有电缆导向架且符合规范要求。

设置要求:

1、升降机的所有电缆和配线的布位和安装,应能防护机械损伤。

2、电缆导向架设置应符合使用说明书及规范要求。

 施工升降机在防雷保护范围以外时应设置避雷装置。

设置要求:

1、当施工升降机在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防雷装置接闪器的保护范围以外时,应按规定安装防雷装置。

2、施工升降机金属结构和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均应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4Ω。

 避雷装置要符合规范要求。

设置要求: 做防雷接地机械上的电气设备,所连接的PE线必须同时做重复接地,同一台机械电气设备的重复接地和机械的防雷接地可共用同一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重复接地电阻值的要求。


10、通信装置


 施工升降机应在每楼层设置联络装置

设置要求: 施工升降机应在各层站处设置楼层联络装置。

 楼层联络装置信号应清晰。

设置要求:  各层站处联络装置与操作司机之间的联系应通畅、清晰。

1

事故主要原因


  1. 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安全责任执行不严

    具体表现是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包代管,项目部没配备专业管理人员,没有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安全检查;出租单位未检查设备安全状况;安装单位对施工升降机升高作业不重视,升高作业由总包单位或者出租单位的非专业人员完成,或者升高作业后没经验收即交付应用。

  2. 设备安装、升高以及拆卸时没按操作规程、产品说明书的要求作业

    首先是设备基础,施工单位对设备基础重视不够,如设备安装在软弱地基上未经处置,或者安装在地下室顶板上而板下未按规定加固。其次是导轨架安装,安装时其垂直度未在两个方向进行测量,或者附墙架附着不牢固,导轨架联接螺栓未应用说明书指定的高强螺栓,梯笼运行时和脚手架、卸料平台、防护挑架等障碍物间距小于0.25米,可能导致干扰。最后是安装、升高以及拆卸作业时未安排专职人员现场监管,作业时未挂安全警示标志,作业完成后没办理交接手续即投入应用等。

  3. 安全防护装置安全管理不严

    首先是制动器,制动器容易失灵,应增强维护,保持自动调节间隙机构的清洁。

    其次是防坠安全器,未按规定及时送生产厂家或者有资质单位检定;又如有的产权单位无备用防坠安全器,在检定有效期将满前再拆卸送检,造成现场有可能在无防坠安全器的状况下继续应用设备;部分设备未按规定每三个月做一次防坠落实验。

    第三是上限位装置失效,其一是限位行程开关在频繁应用后失灵,其二是导轨架上的限位挡块未及时安装或者安装不牢固,其三,如果限位挡块安装位置过于接近导轨架顶,也可能会产生梯笼冒顶的险情。为避免梯笼冲顶,有的设备最上一道标准节未装齿条,效果较好。

    第四是极限开关,在导轨架上的限位挡块未及时安装、开关杆未伸出的状况下应用,不能施展安全防护作用。最后是梯笼门机电联锁装置,有可能在频繁应用后失灵,有的施工升降机加装了机械式门联锁装置,效果较好。

  4. 日常应用管理不规范

    梯笼内无限载牌、操作规程牌;部分施工升降机司机作业前不按规定进行试车,也未正确执行交接班手续;部分司机利用上、下限位装置平层;部分施工现场可能会有非司机人员擅自操作设备;未按时检查驱动齿轮和导轨架齿条的工作间隙以及磨损状况;未按时检查驱动装置减速器润滑油状况;

    楼层清理时乱扔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可能会卡在导轨架齿条和上行的梯笼驱动轮之间;部分施工升降机未按规定装设楼层联络信号装置;有的进料平台口无楼层标志或者标志不明。


2

事故预防措施


  1. 保证驱动装置制动器的质量与提高制动力矩。早期应用的片式摩擦制动器的制动力矩一般在100Nm左右,制动力矩偏小,需进一步提高制动力矩以及制动器的安全系数。

  2. 防坠安全器驱动齿轮和齿条啮合处,在齿条背面要安装靠轮,同时靠轮的偏心轴一定要用锁片固定牢,以保证驱动齿轮和齿条可靠啮合。日常的维护保养中,也要注意齿轮和齿条的啮合状况。

  3.  优化驱动装置设计位置。目前的升降机驱动装置基本都设计在了吊笼的上方,即便是产生高度限制器失灵、吊笼冲顶的危险状况,由于驱动齿轮脱离齿条后,吊笼失去上升动力将不会继续上行,此时吊笼的整体并未跃出标准节,从而大大下降了此状况下吊笼坠落事故的产生。

  4. 安装吊笼超载保护装置,以确保吊笼的安全运行。目前生产的施工

    升降机吊笼上,已基本应用超载限制保护装置,从而有效防止超载的产生,进一步保障工地的施工安全,需要大家的积极推广应用。

  5. 增强对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技术培训以及考核,操作人员必须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施工升降机应用单位应定期对操作以及维修人员进行岗位培训,不仅要使他们提高安全技术水平,而且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的责任心,同时增强对设备的维修保养,建立科学、严格、有效的维修保养制度,以便以及时消除设备事故隐患,确保机械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性能可靠。

  6. 增强升降机的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是保证其运行的主要措施。

    ①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人员要经过法定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取得上岗资格证后方可从事简易升降机的操作。严禁吊笼内乘人运行,并在各层门处设醒目“严禁乘人”标志。运输的物品在吊笼内尽可能均布,防止偏心,禁止超载运行。司机不能在简易升降机运行中离开岗位。当工作完毕后应切断电源,锁上控制盘,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并填写好交接班记录。

    ②维护保养制度。日检:工作前由司机对简易升降机进行检查试运行,以及时发现与排除各种不正常现象。严检:由维护人员与司机配合,对简易升降机运行系统进行检查、保养、润滑。月检:由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维保人员检查简易升降机安全装置动作的可靠性,主要部件的工作状况与控制系统的性。

    年检:组织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和维修人员仔细检查简易升降机主要部件的磨损以及疲劳不状况,实验电气控制系统、安全保护装置的可靠性、灵敏性。调整各工作机构使其达到设计请求,以及时更换损坏部件。监督检验:按规定严期向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机构申请对简易升降机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检验机构提出的安全隐患以及时整改,从而保证简易升降机安全可靠的运行。

  7. 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条例》有关要求,增强对施工升降机的安全管理。设备投入应用前必须取得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报告,并在每次检验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提出定检请求,使设备能定期的得到“体检”,确保安全施工。

一、安装、拆卸、加节存在的隐患

1、临时雇佣无专业装拆资质人员作业;

2、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

3、 安装质量不高,检验不到位,尤其是导轨架的安装精度差,垂直度严重超过允许偏差,或机件安装间隙超标等,这给施工电梯安全的运行留下极大隐患。

4、未进行必要的验收和试验程序、未经检测合格,就草率的将刚安装完的施工电梯投入使用,极易引发各类事故。



二、施工电梯本身存在的隐患

1、超载使用(超载保护器失灵),给施工电梯的安全运行带来严重威胁。



2、主要部件出厂使用年限超过整机允许年限。



3、日常检查发现附墙存在问题较多。












4、常见吊笼门联锁失效情况。





5、楼层防护门及卸料平台问题。





6、其它问题:如导轨架加节后楼层升高,联络通讯装置不及时安装到位,导致上下人员无法联络,不仅影响施工进度,而且也给安全带来了隐患;不按规定单独安装接地保护和避雷装置,地面出入口防护棚搭设不符合要求等。







三、常见违章操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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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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