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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道尽水利建设项目稽察

发布于:2021-03-22 16:17:22 来自:水利工程/水利工程资料库 [复制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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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章来源于柠檬知无不言 ,作者Lemon整理

水利建设项目稽察


     

  水利稽察是目前唯一的、以明查为主的对在建工程进行全过程、全专业、全方位的检查方式。最初只是水利部部本级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稽察,后来发展为完善的部级、流域机构、省级三级稽察体系,稽察项目类型实现全覆盖,稽察形式也由单一的项目稽察发展为项目稽察、专项稽察和工作督察等多种稽察方式。


一、水利稽察萌芽起步



1998 汛期发生长江、松花江和嫩江特大洪水 10 20 日, 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灾后重建、整治江湖、兴修水利的若干意见》( 中发〔 1998 15 ), 要求 “抓紧加固干堤,建设高标准堤防,清淤除障、疏浚河湖”,长江、黄河、松花江、嫩江的干堤、二级堤防加固和河道清淤工程开始建设,其他流域根据轻重缓急也开始实施,拉开了水利工程大规模建设的序幕。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安全,加强堤防工程建设管理,针对堤防工程建设管理中面临的主要问题,水利部颁布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巡视检查办法》(水建管〔 1998 530 号),开始对堤防工程项目进行巡视检查。这就是稽察的起步。



二、水利稽察充分发展



为规范水利基本建设行为,加强国家水利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程质量,保证稽察工作客观、公正、高效开展,1999年 12 7 日,水利部印发《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水利部令第 11 号),同时宣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巡视检查办法》(水建管〔 1998 530 号)废止。水利部成立了“稽察办”,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根据需要,一名稽察特派员可配若干名专家或工作人员协助其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等,对项目基本建设活动进行稽察,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作与设计工作、项目建设管理、项目计划下达与执行、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等方面的内容。
为了加强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2000年 7 31 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国办发〔 2000 54 号)。
这时的水利稽察工作主要由水利部开展,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只是协助和支持,稽察项目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工作由建设与管理司负责。2008年水利部设立了安监司,稽察工作交由安监司负责。
2011年,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 8 17 日,水利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地方水利稽察工作的通知》(水安监 [2011]425 号),要求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各地要结合当地水利工作实际,制定地方水利稽察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本地水利稽察工作。在稽察项目的选取上,要以中央投资项目为主,注重点面结合,覆盖水利建设的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和重点环节。投资 3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要全部稽察;投资 1000 万元~ 3000 万元的项目,稽察的比例不低于 30 %;投资 1000 万元以下的项目,稽察的比例不低于 5 %。除北京、天津、上海和西藏外,其他各省(区、市)每年稽察项目的数量不低于 50 个。稽察内容应涵盖前期与设计、建设管理、计划下达与执行、资金使用与管理以及工程质量与安全等 5 个方面。同时提出对稽察过的重点项目或发现重大问题的项目要全部复查,其他稽察项目的复查比例不低于 20% 。此后水利行业基本形成了部级、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三级稽察体系。
2016年 4 27 日,水利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域机构和地方水利稽察工作的通知》(水安监〔 2016 164 号),要求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稽察工作,设立稽察机构,合理采用项目稽察、专项稽察和工作督察等多种稽察方式。水利行业部级、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三级稽察体系日臻完善,稽察工作得到充分发展。




三、水利稽察逐步规范



2017年 10 26 日,水利部印发了《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办法》(水安监 [2017]341 号)。办法分为总则、机构和人员、稽察内容、程序和方法、报告和整改、权利和义务、处理和处罚、保障措施和附则共九章内容。至此水利稽察进入全面规范阶段。
该办法对稽察进行定义和定位,明确水利稽察,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等,对水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水利稽察定位为监督检查与指导帮助。
规定了水利稽察实行分级组织、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水利部 负责指导全国水利稽察工作,组织对重大水利工程项目和有中央投资的其他水利建设项目进行稽察,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流域机构 负责对所管辖的水利建设项目进行稽察,组织落实整改工作;受水利部委托对地方水利建设项目进行稽察,对流域内水利建设项目稽察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水利稽察工作,对辖区内水利建设项目进行稽察,组织落实整改工作。省级以下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开展水利稽察工作。
明确了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稽察办公室(以下简称部稽察办)是水利部水利稽察工作机构,设在安全监督司。规划计划司、财务司、建设与管理司、农村水利司、安全监督司和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中心有关负责同志为部稽察办成员。要求各流域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明确水利稽察工作机构。
明确了水利稽察内容主要包括:监督检查有关项目的监管和主管部门单位贯彻落实国家水利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情况,建立完善建设管理制度、组织推动项目建设等工作情况;抽查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与设计、计划下达与执行、建设管理、资金使用与管理、工程质量与安全等方面实施情况。其他内容可详细查阅《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2018年水利部机构改革,成立了监督司,稽察办改设监督司。
2020年 5 22 日,水利部印发了《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常见问题清单(试行)》(监督质函〔 2020 16 号),进一步强化了水利稽察工作。清单明确的每一个问题均对应问题描述、依据的法规标准、问题分类(严重程度)及责任主体,有效统一了问题的标准和尺度,使查认问题更加深入、规范、全面、准确,使稽察和被稽察双方更容易达成共识,使稽察工作向标准化方向迈进。



四、水利稽察的作用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来看看稽察之“器”, 一是水利稽察涉及工程建设全过程、全专业、全方位; 二是水利稽查专家是高职称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相关专业执业资格或者相当专业水平)、 高水平 (熟练掌握并能正确运用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 多经验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或者相关管理工作 10 年以上); 三是水利稽察是目前检查专家最多 7 10 人)、 历时最长 (每个项目历时 7 天) 的检查方式 四是水利稽察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标准化 (稽查常见问题清单将近 2000 条,基本囊括所有问题,且进行了问题定性,基本杜绝自由裁量)。
水利稽察以严、实、细、硬著称,被稽察各方常常是“既怕又爱”,“怕”的是稽察的严、实、细、硬,“爱”的是既能规范工程建设行为,又能学习不少知识。无疑水利稽察对规范水利工程建设行为,确保水利工程质量、安全,加快工程进度,规范资金使用发挥了重要作用;也是防控水利建设风险、促进水利工程建设顺利实施的必要措施。



五、水利稽察结果运用与思考


随着水利工程质量考核的改革,稽查也是水利工程质量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查、认、改、罚”环节的“罚”也让人望而生畏,当然无 论是考核还是“罚”都是手段不是目的,水利稽察定位也是监督检查与指导帮助,其作用显而易见,但我们不能忽视那些常见的、典型的、屡查屡“犯”的问题,诸如地方财政评审,核减数额较大且不说明原因,明显不合理的审减投资; 项目法人组建不规范,“小马拉大车”,难以满足工程建设管理需要; 地方配套资金到位率低; 地方政府对项目法人干预过多,工程结算由项目法人履行手续,最终由市县领导批准后,才能进行工程款支付; 支付监理费用偏低,有的不足批复监理费用的 50% 等等。
这些系统问题、行业积弊不能不引起深度思考,如何以问题为导向,摸清问题的特点、规律,评估形势和现状,找出薄弱环节、行业顽疾;如何深刻剖析问题发生根源,识别制度、机制、体制中的缺陷,制定出措施。相关政府部门该如何管住 “闲不住的手”,相关业务部门又该如何加强顶层设计,避免监管“缺失的手”,呼吁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最初一公里”,从而更加规范水利工程建设行为,确保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生产安全,促进水利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本文经微信公众号“柠檬知无不言”授权转载,作者:Le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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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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