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发布7条信息,对 企业申请资质 提供虚假材料 ; 伪造 虚假个人业绩 、 虚假项目 ; 因监理、公司安全工作监督不到位造成安全事故,事后整改不及时;个人证书初始注册提供虚假职称承诺 等行为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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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如下: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2019年11月申请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提交的材料中,“2018年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一采油厂设施检维修工程”、“100万吨/年炼油装置主体检维修”、“2019年度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十采油厂检维修工程”项目不存在,你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20年12月14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0〕47号)。你单位于2020年12月30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且你单位自我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2月26日
原文如下: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2019年9月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和建筑行业(人防工程)甲级资质提交的材料中,齐志力、陈文烨、李艳、何雅勤、杨春玲、殷韬、黄康平、董应、万书灵、辛瑞、朱宇进、范恩瑞等12人个人业绩不属实,你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20年12月14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0〕40号)。你单位于2020年12月29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且你单位自我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建督罚字〔2021〕5号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2020年3月申请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提交的材料中,“成品车间(钢结构)工程”和“2#制造车间(钢结构)工程”项目不存在,你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20年12月14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0〕48号)。你单位于2021年1月11日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且你单位自我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2月26日
原文如下:
戴晓东:
2018年12月29日,在上海市七宝生态商务区18-03地块商办项目工地,发生一起基坑内局部土方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
<七宝生态商务区18-03地块商办项目“12·29”坍塌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的批复》(沪府〔2019〕27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宝生态商务区18-03地块商办项目“12·29”坍塌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你作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未做好离岗时的工作安排,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理不到位,未能发现并督促施工单位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我部于2020年1月21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0〕2号),你于2020年5月31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吊销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建督罚字〔20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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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9日,在上海市七宝生态商务区18-03地块商办项目工地,发生一起基坑内局部土方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
<七宝生态商务区18-03地块商办项目“12·29”坍塌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的批复》(沪府〔2019〕27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宝生态商务区18-03地块商办项目“12·29”坍塌较大事故调查报告>
你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不到位,当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时,未按相关规定落实监理职责,仅在口头上和微信群要求整改,对整改情况监督落实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我部于2020年1月21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0〕1号),你单位于2020年5月27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停业整顿60日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自2021年3月5日开始执行。停业整顿期间,你单位在全国范围内不得以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2月26日
建督撤字〔2021〕10号
经调查核实,你在申请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时,提供虚假职称承诺,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20年12月14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0〕64号),你于2021年1月4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我部决定撤销你的监理工程师注册,且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到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2月26日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2018年2月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提交的材料中,“合南商务大厦建设工程”和“恒益机械厂房建设项目”不存在,你单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20年12月15日向你单位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0〕45号),你单位于2021年1月7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且你单位自我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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