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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试验检测内容

发布于:2021-03-09 10:11:09 来自:水利工程/水利工程资料库 [复制转发]

水利水电资料库

以下文章来源于水利杂坛 ,作者彭云龙

来源:公众号“水利杂坛”作者:彭云龙


近几年,有一些小型的水利工程在施工的过程中,严重的缺乏过程的实验资料,有的素质较低的施工企业甚至觉得这种质量检测除了花钱毫无意义。

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作为监理单位的我们必须摆事实,讲道理,拿出强制性标准让他们心服口服。

水利老炮儿为此参照了水利部 36号令公布了《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 SL176-2007)、《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水利工程检测技术规程》( SL734-2016 )等强制性标准进行了简短的归纳,希望一语点醒梦中人,让你所在的企业和你所在的工程在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这条路上重回正轨。


一、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 2008年11月3日,水利部36号令公布了《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结合36号令及SL17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总结如下:

1、承担工程检测业务的检测单位应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

2、从事水利工程检测人员熟悉相关检测业务,取得从业资格后持证上岗。

3、质量检验中使用的计量器具、试验仪器仪表及设备应定期进行检定,并具备有效的检定证书。

4、工程质量检验方法应符合SL631-637《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和国家及行业现行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

5、工程质量检验项目和数量应符合《单元工程评定标准》规定。

6、工程质量检验数据应真实可靠,检验记录及签证应完整齐全。

7、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监督等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工程质量检测。

8、工程竣工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抽样检测。工程质量抽检项目和数量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确定。

9、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施工单位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10、工程中出现不合格的项目时,应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原材料、中间产品一次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及时对同一取样批次另取两倍数量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则该批次原材料或中间产品应定为不合格,不得使用。

(2)混凝土(砂浆)试件抽样检验不合格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对相应工程部位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由项目法人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3)工程完工后的质量抽检不合格,或其他检验不合格的工程,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合格后才能进行验收或后续工程施工

二、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分类

按委托主体的不同,水利工程建设中的质量检测类型主要有施工单位的自检、监理单位的平行检测、项目法人委托检测(第三方检测、终检)、政府部门的抽检(监督抽检、飞检)等。

1. 自检

自检是指施工单位依据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结合《单元工程评定标准》规定的项目数量进行的检测。施工单位自检是全过程、全方位的检测,且具有规定数量的保证,是整个施工质量控制的关键,也是检测体系的基础,自检工作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的好坏。一般情况下施工单位自检多由施工单位委托检测,监理单位进行见证取样。

关于自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相关要求。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一条 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上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对建筑材料未检验和为按设计要求的项次检验两种情况)

2. 监理单位平行检测、跟踪检测

监理单位跟踪检测是指在承包人进行试样检测前,监理机构对其检测人员、仪器设备以及拟订的检测程序和方法进行审核;在承包人对试样进行检测时,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确认其程序、方法的有效性以及检测结果的可信性,并对该结果确认。

监理单位平行检测是指监理机构在承包人对试样自行检测的同时,根据规范按一定比例对施工质量进行独立抽样检测,以核验施工自检的成果。

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跟踪检测数量为:混凝土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7%;土方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10%。平行检测数量为:混凝土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3%,重要部位每种标号的混凝土最少取样1组;土方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5%;重要部位至少取样3组。

监理单位的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是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对施工质量进行的检测,对自检和工程质量具有一定的复验和控制作用。水利水电工程监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工作都应由具有水利行业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关于监理单位平行检测、跟踪检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相关要求。

第三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第六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3.项目法人委托检测

项目法人委托检测是指项目法人为掌握和控制质量,在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的基础上,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的检测。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委托检测主要采用验收前抽检的方式开展,即在工程验收之前,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水利行业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的抽检。验收检测前,项目法人应在主体工程开工后,编制验收抽检方案,并将委托检测单位和抽检方案报质量监督机构确认后实施。验收抽检是对施工过程中检测(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单位跟踪/平行检测)的一个验证和复核,是工程质量评定的重要依据。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是按照SL734-2016《水利工程检测技术规程》要求开展,是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控制施工质量的的重要手段。

三、关于质量检测的常见问题

1.开展材料、中间产品质量检验;

进场材料报验,出厂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质量证明书、自检报告、材料进场的外观检查;

2.原材料、中间产品质量检验的项目、频次满足规范要求,或质量检验结果报监理单位复核;

——依据检测计划,或多于,根据材料进场频次;进场日期与附件合格证中的日期一致;施工单位上报时间与附件施工自检报告的时间一致性;材料进场报验单中的数量与材料合格证、检验报告中的出厂数量、代表数量对应;水泥、钢筋检验报告中的生产厂家、质量证明书号、品种规格与其合格证对应;

——水泥:水泥检测取样以同厂家、同品种、同标号散装水泥400t为一个取样单位,不足400t时也应作为一个取样单位。袋装水泥则不超过200t;水泥的检验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中合同约定进行,试验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凝结时间、安定性、抗压强度、抗折强度等指标及检验结论,如有碱活性要求,增加碱含量检验,签字、盖章齐全;水泥生产厂家的检(试)验报告应有3天和28天强度报告;水泥复验报告应有3天、28天强度报告;

——钢材:钢材进场时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或试验报告单,其内容填写应齐全,并有检验人员签字,检验单位加盖印章;质量证明书可为复印件,但应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处、供货数量、时间、并有经办人签;复试的钢材检验报告内容中质量证明书编号应与钢材出厂质量证明书文件中编号一致;钢筋按批进行检查和验收,每批由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的钢筋组成。每批重量通常不大于60t。每一批取一组试件(拉伸、弯曲各2个试样),超过60t的部分,每增加40t (或不足40t的余数),增加一个拉伸试验试样和一个弯曲试验试样;

3.按采购合同对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

4.设备进场开箱验收(承包人、供货单位、监理机构、发包人);——闸门需提供生产许可证;水利部令41号,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应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型式和规格、证书编号、有效期等内容;2018年1月,水利部取消启闭机使用许可证核发,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原已批准的水利工程启闭机使用许可证自动注销,采购和使用启闭机设备不再要求生产企业提供使用许可证,明确进场安装前必须进行质量检测,合格后方可安装;

5.工程建设中不同类型的项目或同一类型项目的各单项工程施工,均有着不同检测方法和检测要求及检测频次的规定。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出厂合格证及试(检)验报告

a.工程所用原材料、中间产品应按照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进行检验。所提供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出厂检验报告应真实有效。

b. 质量证明件文件的复印件应与原件内容一致,但应加盖原存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处、供货数量、时间、并有经办人签字。

c.检(试)验报告中的检(试)验日期应满足工程使用日期,避免“先使用,后检验”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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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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