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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人死亡!2起事故处罚来了:总经理安全副总项目负责人安全员等被吊销证书!安许证被暂扣......

发布于:2021-03-03 14:51:03 来自:施工技术/建筑施工 [复制转发]


 

源:山东省住建厅、陕西省住建厅、腾讯视频


2020年10月5日,日照市莒县柳岸香苑项目发生一起 塔机倒塌事故 ,造成 4人死亡

2020年4月8日,咸阳市秦都区古渡新家园项目发生一起 坍塌事故 ,造成 5人死亡


近日,山东省住建厅和陕西省住建厅分别发布了对事故的后续处罚。

山东

莒县柳岸香苑项目“10·5”较大起重伤害事故 发生后,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文,确定对该事故查处工作启动督办程序。

近日,山东省住建厅发布对该事故的处罚决定:

  • 塔机安装专业承包单位 :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日

  • 王某亮:塔机安装专业承包单位 总经理 ,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吊销A证

  • 朱某有:塔式起重机安装 负责人 吊销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5年内不予注册, 吊销B证

  • 王某飞:塔式起重机安装 专职安全员 吊销C证

  • 施工总承包单位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日

  • 赵某国: 项目负责人 吊销B证

  • 任某强:项目部 专职安全员 吊销B证

  • 于某勤:施工总承包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 副总经理 吊销A证

  • 王某国:施工总承包单位 安全科长 吊销C

陕西

陕西省住建厅对事故的 施工单位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暂扣 该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60日 ,从2021年2月10日起至2021年4月10日止。

经复查安全生产条件不达标的 增加暂扣期限直至吊销 安全生产许可证。

山东文件原文:

鲁建罚字〔2021〕1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山东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5日,日照市莒县柳岸香苑项目发生一起塔机倒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 根据《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莒县柳岸香苑项目“10·5”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的批复》(日政字〔2020〕86号),该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单位作为 柳岸香苑项目 塔机安装专业承包单位 ,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不合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厅于2021年2月3日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鲁建罚告字〔2020〕6号),你单位于2021年2月6日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鲁JZ安许证字〔2005〕110136)90日 的行政处罚。 处罚期限自你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收缴之日起计算。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应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2月23日

鲁建罚字〔2021〕1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王某亮

任职单位:山东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5日,日照市莒县柳岸香苑项目发生一起塔机倒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 根据《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莒县柳岸香苑项目“10·5”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日政字〔2020〕86号),该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作为 山东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柳岸香苑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不力,允许孔凡峰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厅于2021年2月3日向你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鲁建罚告字〔2021〕7号),你于2021年2月6日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 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鲁建安A(2016)1190029] 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2月24日

鲁建罚字〔2021〕1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朱某有

任职单位:山东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5日,日照市莒县柳岸香苑项目发生一起塔机倒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 根据《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莒县柳岸香苑项目“10·5”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日政字〔2020〕86号),该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山东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柳岸香苑项目 塔式起重机安装负责人 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监督安拆工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到位,督促专职安全员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厅于2021年2月3日向你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鲁建罚告字〔2021〕8号),你于2021年2月6日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 吊销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证书编号:鲁211080802057),5年内不予注册;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鲁建安B(2012)1100036] 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2月24日

鲁建罚字〔2021〕1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王某飞

任职单位:山东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5日,日照市莒县柳岸香苑项目发生一起塔机倒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 根据《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莒县柳岸香苑项目“10·5”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日政字〔2020〕86号),该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 作为山东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柳岸香苑项目 塔式起重机安装专职安全员, 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现场监督检查不到位,对未按照塔机安装施工方案施工的行为未制止,事故发生时未在现场监督塔机安装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厅于2021年2月3日向你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鲁建罚告字〔2021〕9号),你于2021年2月6日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 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鲁建安C(2019)1110098] 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2月24日

鲁建罚字〔2021〕1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日照市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5日,日照市莒县柳岸香苑项目发生一起塔机倒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 根据《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莒县柳岸香苑项目“10·5”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日政字〔2020〕86号),该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单位作为 柳岸香苑项目 施工总承包单位 ,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不合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厅于2021年2月3日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鲁建罚告字〔2020〕10号),你单位于2021年2月6日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鲁JZ安许证字〔2016〕110769)90日 的行政处罚。处 罚期限自你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收缴之日起计算。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应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2月24日

鲁建罚字〔2021〕1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赵某国

任职单位:日照市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5日,日照市莒县柳岸香苑项目发生一起塔机倒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 根据《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莒县柳岸香苑项目“10·5”较大起重伤害 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日政字〔2020〕86号),该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你作为日照市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柳岸香苑 项目负责人 ,未 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塔机安装专项施工方案审核把关不严,督促项目部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厅于2021年2月3日向你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鲁建罚告字〔2021〕11号),你于2021年2月6日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 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鲁建安B(2014)1100482] 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2月24日

鲁建罚字〔2021〕1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任某强

任职单位:日照市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5日,日照市莒县柳岸香苑项目发生一起塔机倒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 根据《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莒县柳岸香苑项目“10·5”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日政字〔2020〕86号),该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作为 日照市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柳岸香苑 项目部 专职安全员 ,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事故发生时未在现场监督管理,对塔机安装作业现场存在的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厅于2021年2月3日向你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鲁建罚告字〔2021〕12号),你于2021年2月6日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 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鲁建安B(2020)1100110] 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2月24日

鲁建罚字〔2021〕1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于某勤

任职单位:日照市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5日,日照市莒县柳岸香苑项目发生一起塔机倒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 根据《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莒县柳岸香苑项目“10·5”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日政字〔2020〕86号),该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作为 日照市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 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不到位,督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厅于2021年2月3日向你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鲁建罚告字〔2021〕13号),你于2021年2月6日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 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鲁建安A(2020)1100044] 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2月24日

鲁建罚字〔2021〕2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王某国

任职单位:日照市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5日,日照市莒县柳岸香苑项目发生一起塔机倒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 根据《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莒县柳岸香苑项目“10·5”较大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日政字〔2020〕86号),该事故为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作为 日照市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全科长 对柳岸香苑项目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不到位,对项目专职安全员管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厅于2021年2月3日向你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鲁建罚告字〔2021〕14号),你于2021年2月6日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 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鲁建安C(2016)1100021] 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2月24日

陕西文件原文:

陕建安罚字〔2021〕2号

西安拓*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2020年4月8日,你公司负责施工的咸阳市秦都区古渡新家园项目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5人死亡 。经组织对你公司安全生产条件现场复核,你公司存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严,保证安全生产投入、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和应急救援预案相关资料不足等问题,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十四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参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进行复核,对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法给予企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属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视事故发生级别和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按下列标准执行:(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至90日”的规定, 决定暂扣你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从2021年2月10日起至2021年4月10日止

暂扣期间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有关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对安全生产中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并接受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监督。若你公司经整改认为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向我厅申请安全生产条件复查,经复查安全生产条件达标的,暂扣期届满解除《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状态, 经复查安全生产条件不达标的,增加暂扣期限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电话:029-63915782

地址:西安市新城大院前大楼7-062楼  邮编:710004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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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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