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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南昌印发绿色装配式建筑管理办法,全面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

发布于:2021-03-03 14:18:03 来自:BIM技术/装配式BIM应用 [复制转发]


湖南|《岳阳市绿色装配式建筑管理办法》印发



岳阳市绿色装配式建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绿色装配式建筑的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7〕28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建科〔2019〕2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绿色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包括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等,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舒适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绿色建筑领域包含建筑节能、装配式建筑、低能耗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和绿色建材、绿色施工等。

装配式建筑是指装配率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要求,由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包括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装配式木结构建筑等。


绿色装配式建筑是指在项目全寿命周期,使用绿色建材,实施绿色建造(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的装配式建筑。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绿色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办法。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在相关审批环节,对符合绿色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的建筑项目进行审核把关。


第五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工程可参照重点工程报建流程,纳入工程审批绿色通道。

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审批绿色装配式建筑项目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要求。


第六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装配率的计算及绿色装配式建筑的评价按照《湖南省绿色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43/T332- 2018)、《湖南省绿色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补充规定》(湘建科 〔2019〕158号)等执行。


工业厂房和仓库等工业建筑,应按照《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进行评价,获得标识者可获得《湖南省绿色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43/T332-2018)对应评分项得分。


单层工业厂房和仓库,如采用钢结构,外围护墙为非砌筑方式可参照《湖南省绿色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43/T332- 2018)进行绿色装配率计算及绿色装配式建筑等级评价。


社会投资的新开工商品房项目采用绿色装配式建筑,计算面积占比时,项目总建筑面积为所有房屋正负零以上的建筑面积。


绿色建筑星级标识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执行;绿色建筑基本级按照《岳阳市绿色建筑基本级认定表》执行。


第七条 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按照绿色建筑基本级要求执行;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公共建筑、2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投资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社会投资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建筑项目应按照一星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位于生态敏感区、核心景观片区及区位优势明显、具有突出经济价值或社会价值的建设项目,应按照二星级绿色建筑及以上标准进行建设。


第八条 下列项目应采用绿色装配式建筑,并达到绿色装配率要求∶


(一)中心城市政府投资建设的新建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科研、办公、酒店、综合楼、以及适合钢结构的大空间大跨度公共建筑和工业厂房、仓库等建筑;

(二)中心城市适合于工厂预制的城市地铁管片、地下综合管廊、城市道路和园林绿化的辅助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工程;

(三)中心城市社会资本投资的适合采用绿色装配式建筑的工程项目;以及老城区居民小区新建(改扩建)且建筑高度100米以下的商品房项目;

(四)其他国家、省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区域范围内实施的绿色装配式建筑项目;

(五)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和农村统规统建的低多层住宅项目应优先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筑。


第九条 各县市区应当在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工程项目中,落实国家和省、市绿色装配式建筑年度目标任务。


第二章 立项与规划环节


第十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工程建设项目策划生成阶段,统筹考虑绿色装配式建筑的发展要求,将绿色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在土地出让或划拨时纳入地块规划条件。在土地供应中,应将发展绿色装配式建筑的相关要求纳入供地方案,并落实到土地使用合同中。


第十一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对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落实绿色建筑和绿色装配式建筑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核,在项目立项批文中明确采用绿色装配式建筑技术进行建造,并以我省现行绿色装配式建筑概算定额为依据审查建设工程项目概算,确定项目总投资规模。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在出具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安排意见时,将我省现行绿色建筑和绿色装配式建筑概算定额作为项目总投资审查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 在工程建设项目方案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相关文件要求,编制绿色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含绿色建筑、绿色装配式建筑实施面积、结构类型、装配率、绿色建筑标识等级等内容。


第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参加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评审,对项目进行技术认定,明确装配率要求。在受理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时,应将绿色建筑和绿色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内容;并将项目名称、地址、面积、绿色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单体装配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等信息,列出绿色建筑和绿色装配式建筑项目清单,供绿色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信息共享,供标后监管项目抽查。


第十五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项目技术认定通过后才能进入下一阶段。对于低层和多层居住建筑、特殊公共建筑等确因技术条件限制,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设计完成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由住房和城建设部门组织相关专家并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进行评审,经认定项目确实无法满足技术评分要求的,可以适当降低技术评分要求。


第三章 招投标与设计环节


第十六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项目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EPC)模式,绿色装配式建筑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后,总包范围内涵盖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可不再通过招标形式确定分包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负总责。

对只有潜在少量企业能够承建的绿色装配式建筑项目,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规定招投标。符合法定不招投标条件的,经发展和改革部门认定后,可不进行招标直接进入项目报建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实施绿色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要求设 计单位按照 《湖南省绿色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43/T332-2018)、《湖南省绿色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补充规定》(湘建科〔2019〕158号)等相关标准及规范进行绿色装配式建筑设计,在设计文件中对绿色装配式建筑技术评分进行专篇说明,编制完善绿色装配率计算书,并落实到各专业施工图中。


第十八条 在项目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绿色装配式建筑项目自评表(附件1)、绿色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方案等相关材料提交至施工图审查系统。采用湖南省装配式建筑全产业链 BIM智造平台设计的项目,可直接进入施工许可环节。在设计图纸交底时设计单位应详细介绍绿色装配式建筑的内容。


第十九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查验绿色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经审查合格并填写《绿色装配式建筑施工图审查表》(附件3)的项目,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报告书,将技术指标填写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报告书上;达不到绿色装配式建筑技术指标要求的项目,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报告书。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报告书应含有对绿色装配式建筑设计专篇及绿色装配率计算书的具体审查意见,注明采用绿色装配式建造技术的单位工程名称、面积及单体绿色装配率等信息,并按要求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涉及绿色装配率变动的,建设单位须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绿色装配式建筑结构变动或强制性标准技术项调整的,应当重新报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第二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对施工图审查情况报告书备案时,应当收集《绿色装配式建筑施工图审查表》(附件3),按《绿色装配式建筑技术认定表》(附件2)的内容进行核查,并签署核查意见。


第四章 施工与预售环节


第二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查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报告书中有关绿色装配式建筑面积、单体绿色装配率等指标,符合要求的才能进入施工许可审批环节,并收集绿色装配式建筑项目施工单位、构件生产单位、结构类型、绿色装配式建筑面积等信息,在施工许可证上进行明确,附同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按月归总。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应落实绿色装配式建筑部品认定和目录管理制度,加强绿色装配式建筑全过程监管,对主要承重构件和具有重要使用功能的部品部件进行驻厂监造或入厂延伸监理。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对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和绿色装配式建筑信息进行公示。

建设单位应制定针对绿色装配式建筑的分段验收方案,对全装修成品交房项目实施主体与装修分界验收。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绿色装配式建筑技术标准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严格按图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施工现场垂直运输设备、起重吊装、大型构件临时支撑、高处作业等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控制管理,并收集和保留绿色装配式建筑施工相关资料;预制构件生产过程和施工现场安装过程的质量控制资料、预制构件连接施工的影像资料,纳入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按照绿色装配式建筑技术标准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专项监理方案,对施工过程中绿色装配式建筑相关设计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理。

监理单位应按照相关标准对进入施工现场的预制构件质量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用于工程实体。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受力结构构件现场拼装、钢筋套筒连接、灌浆等关键节点、工序、部位施工过程的检查、验收和旁站监理,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项安全保证措施,并留存影像资料。


第二十六条 满足绿色装配式建筑要求,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领取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在完成基础工程达到正负零的标准,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可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绿色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的核查,对未按照已审批的绿色装配式建筑方案实施的项目不准予预售。


第五章 建设监督与竣工验收环节


第二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规范和文件规定,有针对性地制定绿色装配式建筑项目质量安全监督计划,明确监督重点,加大抽查检测力度。将绿色装配式建筑项目是否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是否达到绿色装配率要求,纳入日常监督检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对绿色装配式建筑首层施工安装进行现场监督指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标后监管,从招投标管理、设计变更、五方责任主体履职等方面对绿色装配式建筑建设进行检查。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绿色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进行专项验收,如实填写《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相关技术措施实施情况表》(附件7)、《绿色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措施实施情况表》(附件6),并将其纳入竣工验收报告材料。


第三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竣工验收中有关建筑节能、绿色装配式建筑内容的监督,并依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相关技术措施实施情况表》、《绿色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措施实施情况表》,结合日常监督情况,对相关内容进行现场查验核实。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一条 采用绿色装配式建筑技术且装配率大于 50%的建设项目,可按一定标准在省级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资金中奖补。


项目建设单位填写《绿色装配式建筑竣工奖补申请表》(附件4),持相关材料在竣工验收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交财政奖补申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的资料进行审核。财政部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意见和相关奖补方案《绿色装配式建筑竣工技术认定表》(附件5),下达绿色装配式建筑财政补贴资金。


第三十二条采用绿色装配式建筑技术且装配率大于5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现场查验认可综合达标的,可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将工程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的5%不计入成交地块容积率予以奖励。


第三十三条 对易地搬迁和农村危房改造中推广应用绿色装配式建筑的项目,按省、市规定予以奖励。


第三十四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住宅产业化基地)企业,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不符合绿色装配式建筑标准和要求的,应当责令相关责任单位整改,并依法依规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不按要求进行绿色装配式建筑建设的项目业主、设计、生产、施工、监理等企业和个人,纳入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信用信息采集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达不到绿色装配式建筑技术指标要求的项目,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报告书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纳入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信用信息采集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对已明确采用或自愿采用绿色装配式建筑且享受了绿色装配式建筑相关优惠政策,但未按相关要求实施的违约建设行为,纳入湖南省建筑市场不良信用信息采集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在绿色装配式建筑施工过程中或竣工专项验收时发现未按设计图纸履行预制构件生产安装,且绿色装配率未达到50%的项目,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对施工企业予以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并造成无法整改的,可降低企业资质等级。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绿色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对各管理部门和县市区绿色装配式建筑管理工作的核查指导和调度通报,对年度任务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1、绿色装配式建筑项目自评表

2、绿色装配式建筑项目技术认定表

3、绿色装配式建筑施工图审查表

4、绿色装配式建筑项目竣工奖补申请表

5、绿色装配式建筑项目竣工技术认定表

6、绿色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措施实施情况表

7、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相关技术措施实施情况表


江西│全面推进装配式,八部门印发南昌市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计划



南昌市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计划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省委十四届十二次全会、市委十一届十一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新发展理念,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教育厅 省工业和信息厅 省机管局 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省银保监局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建科设(2020)47号)的部署要求,推动我市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创建对象


绿色建筑创建行动以城镇建筑作为创建对象。绿色建筑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


二、创建目标


到2022年,全市城镇规划区内新建建筑全面实施《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建设标准,星级绿色建筑持续增加,既有建筑能效水平不断提升,住宅健康性能不断完善,装配式建筑新开工面积占新建建筑总面积的比例突破30%,绿色建材应用进一步扩大,推广绿色住宅使用者监督机制,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绿色建筑创建活动,形成崇尚绿色生活的社会氛围。


三、重点任务


(一)推动新建建筑全面实施绿色建筑标准。修订《南昌市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十四五"期间绿色建筑工作发展目标,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控制项要求纳入工程建设强制内容,加强设计和施工管理,严格竣工验收管理,推动绿色建筑基本级标准全面实施。鼓励大型公共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按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逐步提高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建设比例。


(二)筹备完善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工作。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江西省住建厅有关政策要求,积极筹备缘色建筑标识认定工作,组建南昌市绿色建筑标识专家委员会名单、制定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率报、审查、公示、后评估制度,建立标识撒销机制,为市级一星绿色建筑标识工作做好准备。积极对接国家和省级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平台,充分发挥绿色建筑标识引领示范作用。


(三)规范推动住宅全装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落实南昌人民市政府《关于南昌市推进全装修住宅建设的实施意见》,促进我市装修一体化发展,积极倡导绿色消费理念,加强政策宣传,贯彻节能、节水、节材和环保方针,坚持技术创新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鼓励开发住宅装修新材料新部品,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提高效率,缩短工期,保证质量,降低造价。积极引导家庭装饰装修企业转型升级,适应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趋势,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引导提高住宅健康性能。积极引导设计人员遵循健康建筑相关标准,在设计过程中强化健康住宅理念,鼓励根据项目特点,从空间舒适、空气清新、环境安静、光照良好、水质卫生、身心健康等方面进行精细化差异化设计,建设单位要优先选用无毒无害有益于人体健康的可重复、循环、再生建筑材料和产品,不断提高建筑室内空气、水质、隔声、采光、照明等健康性能指标,提升建筑视觉和心理舒适性,鼓励各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健康住宅相关技术研究。


(五)提升建筑能效水效水平。结合"放管服"和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进一步完善新建建筑在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环节的节能监管机制,建立市、县(区)联动管理机制,稳步深入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全面提升新建建筑能效水平。进一步推动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积极推动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的试点示范工作。


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在尊重民意基础上,鼓励选用经济适用、绿色环保的技术、工艺、材料、产品,提高既有居住建筑能效水平。结合海绵城市建设,统筹推动既有居住建筑节水改造。积极配合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库,构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共享机制,引导项目相关方主动与金融机构对接。


深入推进民用建筑能耗统计工作,加强南昌市能耗监测平台和楼宇监测系统建设,逐步扩大监测数量和深度,开展统计数据分析应用工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达不到《江西省公共机构能耗定额(试行)》要求的公共机构,督促其组织实施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鼓励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推广合同能源管理。


(六)全面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推动建立以标准部品为基础的专业化、规模化、信息化生产体系,打造一批有影响力的装配式建筑产业园和基地,培育一批装配式建筑龙头企业。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在土地供应时,建设部门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提出装配式建造比例和装配率,自然资源部门将建设部门提出的装配式建造有关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方案。建立完善装配式建筑技术和标准体系,加强装配式建筑质量安全监管,加快形成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市场机制和发展环境。抓好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国家试点,鼓励公共建筑采用钢结构建造体系。大力推广装配式住宅在保障性住房、安置房、商品住宅等方面的应用。因地制宜积极引导农村居民采用轻钢结构建造装配式住宅。


(七)推动绿色建材应用。积极推动绿色建材评价认证,发布绿色建材产品目录,建立绿色建材采信机制,开展全市建材应用数据库建设和建立信息共享制度。落实绿色建材推广应用政策措施,将绿色建材应用要求纳入绿色建筑相关标准,逐步提高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材应用比例。积极引导新型绿色建材应用和绿色建材应用示范工程的申报。


(八)建立绿色住宅使用者监督机制。推行《绿色住宅购房人验房指南》,向购房人提供房屋绿色性能和质量验收方法,指导绿色住宅开发建设单位配合购房人做好验房工作。鼓励开发单位将住宅绿色性能和相关质量指标纳入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明确质量保修责任和纠纷处理方式。


(九)加强绿色建筑技术研发推广。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能耗监测系统、再生水利用、智能照明、室内环境污染监测等适宜的绿色建筑技术。积极探索和推动绿色建造与新技术融合发展。健全科技创新管理机制,指导行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积极引导行业主体审报建设科技项目、绿色建筑创新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大力推动新技术示范工程应用。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要认真落实绿色建筑创建实施计划,细化目标任务,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确保创建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强财政金融等支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推进创建工作。在组织"省优质建设工程奖"等各类省部级奖项申报推荐时,对绿色建筑星级项目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入选或优先推荐。


(三)强化绩效评价。市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本实施计划,对各县(区)、开发区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工作落实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开展年度总结评估,纳入全市高质量发展考核内容。各县(区)、开发区要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及时总结当年进展情况和成效,形成年度报告,并于每年 11 月底前报市被乡建设局建筑节能科。


(四)做好宣传培训。组织多渠道、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普及绿色建筑知识,宣传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树立绿色生活理念,践行绿色生活方式,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面向行业管理和技术人员,重点围绕发展绿色建筑、绿色建材、装配式建筑等重点工作的政策、技术、标准以及成效,开展多种形式宣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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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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