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依据”的出发点,本是为了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监督财政资金合理使用。
而 一些工程的建设单位, 以等候审计结果为由,拖延工程结算时间,进而拖延支付工程款 ,使施工企业不堪负重,并直接影响对材料、设备供应商及劳务企业的款项结算和支付。
前段时间,国务院公布了《政府投资条例》, 7月起正式起施行。
该《条例》是我国政府投资领域 第一部行政法规 , 明确禁止“施工单位垫资”、要求及时办理竣工决算, 其效力不是普通部委文件可比的:
1、禁止“垫资施工”: 政府投资项目 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2、不得随意压缩工期: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 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及时竣工决算: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 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5、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随后,国家发展改革委官网发布“关于做好《政府投资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
1、全面清理不符合《条例》的现行制度。
对政府投资方向、资金筹措、投资方式、决策程序、投资计划、概算控制等方面 违反《条例》的内容,一律要统一到上位法的规定上来。
有关规定的主要内容 违反《条例》的,应当予以废止;
个别条款与《条例》不一致的,应当进行修订;
2、清理范围: 与政府投资相关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都应纳入清理范围。
3、进度要求:
自2019年7月1日之日起 ,政府投资管理规定与《条例》规定和精神不一致的, 一律停止执行 ,相关工作以《条例》规定为准。
国家和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于2019年7月1日之前,确定需要清理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单及清理意见;
2019年12月31日之前 ,完成修订、废止程序。
来源:本文转载自公众号“草根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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