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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近期几起设计单位受罚的抗浮事故原因的分析,“水盆效应”应引起注意

发布于:2021-02-23 10:14:23 来自:建筑结构/地下室设计 [复制转发]

01

两份份判决书,设计均有责


判决书一 :勘察主责,设计次责。详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 判决书(2020)鲁民终2572号


勘察单位提供的抗浮水位低,设计依据勘察报告未进行抗浮设计,地库上浮, 设计判赔700万 ,勘察判赔1700万!


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事实:

案涉工程地下室防水底板出现开裂、渗漏、隆起现象,并存在地下室积水。进行了加固施工,但地下室再次出现防水底板开裂、隆起现象,部分框架柱底底板开裂,同时伴有大量地下水涌出。



对于设计单位( 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的主要判决如下:


深圳建筑设计研究院总院以勘察单位出具的勘察报告为据,抗辩因案涉场地未见地下水,故无需对案涉工程地下室进行抗浮设计的理由并不充分。


第一,虽勘察单位 未提供地下水变化幅度及建议值 深圳建筑设计研究院还应最大限度的尽到专业机构的义务,提供合理可使用的设计方案,保证工程按照设计方案施工后能够正常投入使用。


第二,深圳建筑设计研究院在设计案涉工程时 未考虑地表水大量渗入及进行相应的抗浮设计 ,未尽到专业机构的合理注意义务。


第三,勘察报告记载的勘察范围长214、宽36.5米,但设计方案长210米,宽78米,设计面积远超勘察面积。在此情况下,深圳建筑设计公司 没有建议勘察单位进行补充勘察或作出明确说明,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考虑到抗浮设计上存在遗漏主要是由于勘察报告缺失相关记载,故深圳建筑 设计公司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为宜 。深圳建筑设计公司应当赔偿倪氏公司地下室防水加固维修费6,559,325.56元(65,593,255.56元×10%)、租金损失364,627.93元[(2013年度租金16,903.94元+2014年度租金3,629,375.31元)×10%]。


判决书二 :地表水下渗致地库上浮,设计主责,勘察、施工和审图单位无责!详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 判决书(2013)浙民提字第133号 。设计单位为北京市工业设计研究院。


此项目,设计院设计费仅为15万元。法院判决设计院应承担90%的工程加固修复费用。


法院认为,抗浮设计分两种情况, 即地下水的渗出和地表水流入对地下室的抗浮的设计 。对地表水的抗浮本身就不属于勘察的范围,对于地下水是否要进行勘察的问题,经纬勘察公司根据万羽针织公司提供的规划图纸(无地下室部分的规划)进行了勘察是合法合理的,且其出具的勘察报告,各方均无异议。


地下室局部起拱及部分结构构件 受损主要是由于地表水渗入基坑四周,使地下水位上升,导致地下室底板受水浮力 ,而地下室自重不足以抵抗水浮力所致,鉴定结论为应对地下室采取有效的抗浮措施,对地下室受损构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02

事故原因分析

出现事故的这几个建筑,出事在均发生了暴雨,地表水下渗在基坑肥槽积水并渗入基础底板形成水盆效应,导致地下室底板反拱及开裂,地下室填充墙开裂,甚至梁柱节点开裂等事故。这的确不属于结构的抗浮水位问题。本公众号之前就讨论过这个问题,其中有一条就是“水盆效应”,当时建议地下室周边 应采用弱透水、密实不透水材料回填 ,回填材质及其回填质量应能保证地震作用下土对地下室的约束作用。


注意,《高规》肥槽回填采用级配砂石分层夯实的做法可解决地下层侧限问题,但阻止不了地表水浸入形成的水盆效应。《地下防水工程技术规范》肥槽回填采用灰土、粘土、黄土,可以解决侧限问题,做的好也能防止水盆效应,但因没有对回填土提出具体的渗透性指标要求,会造成施工时无法控制造成防渗失效。


因此建议设计单位明确肥槽回填土的密实性和渗透性要求,对于岩石的裂隙水会从节理渗入肥槽和基础底部形成贯通(尤其是坡地时,如后面附图),形成水盆,这时肥槽可用素混凝土填实。


当勘察期间未见有地下水,但地下室处于不透水或弱透水层黏性土地基或泥(页)岩地基时,设计仍应采取一定的抗浮措施,详之前的公众号文章,链接如下。


很多人错了!基坑肥槽一律采用素土回填出现事故!

全部回复(2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地板
  • 小伊伊0511
    小伊伊0511 沙发

    写的很好,学习到了,感谢楼主分享

    2024-02-23 14:4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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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0
  • hjp606
    hjp606 板凳

    肥槽回填要重视,既要满足嵌固要求以,又要避免水盆效应。

    2024-01-04 16: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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