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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供水企业因垄断行为受到处罚

发布于:2021-02-20 15:13:20 来自:水利工程/水利工程设计 [复制转发]

以下文章来源于水投策论 ,作者马毅鹏

导读: 节后第一个工作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就发布了一起对供水公司的处罚决定,令人叹息。

之前,水投策论曾推文提醒供水企业要注意对《反垄断法》的理解 (参考: 警惕!供水企业一般都具有市场支配性地位,要注意避免违反《反垄断法》 ), 今天,想再向供水企业提个醒:

垄断不是错

但利用自身垄断地位

在供水设施设备建设安装等方面排斥市场竞争就违法了!



先看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的公告:


云南省红河州的 蒙自四通泰兴供水公司因违反《反垄断法》,被罚款近250万元。

根据国务院第五次大督查反馈的问题线索,2018年12月,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对蒙自四通泰兴供水有限公司涉嫌垄断问题立案调查。2020年1月21日,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2018年度销售额6%的罚款,计2495422.79元。


供水企业具有天然垄断性,这是天然的、必然的
由于供水企业一般都是某一区域供水市场的唯一经营者,对供水市场具有绝对的控制性力量,且其他主体进入该区域与之开展竞争性经营的难度极大,所以说供水企业具有这一区域供水市场的支配性地位,这一地位有其存在的天然性、正当性和必然性。

既然供水领域具有正当合理的天然垄断性特征,那么企业又怎么会违反《反垄断法》,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违法事实呢?

我国《反垄断法》第6条明确规定: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第17条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禁止从事以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也就是说,你具备市场支配地位本身没有问题,但是如果你滥用支配性地位做一些事就有问题了。









市场监管局认定的供水公司违法行为

蒙自四通泰兴 供水公司作为政府 认定的一定范围内的唯一供水企业,对供水范围内申请首次用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要求,必须由其对供水入户工程进行勘察、施工和安装,并 将由其进行施工 建设作为履行抄表到户义务的前置条件。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由于蒙自四通泰兴供水公司在供水范围内具有完全市场支配地位,无论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是终端用水户均无选择其他供水企业,因此,供水公司在该区域具有市场支配性地位。




而供水公司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以不予办理抄表到户手续为手段实施惩罚,限制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由委托其他施工企业在该供水范围内开展供水入户工程建设活动,从而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规定。 并作出了前述处罚决定。




策论观点
水投策论认为,大多数供水企业,无论是原水供应还是自来水供应,一般都具有区域性的市场支配地位,在经营过程中必须时刻小心,充分支持市场自由选择,避免像本案例一样,强制要求服务对象在其他环节使用特定服务或产品,掉入垄断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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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水利工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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