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立盘扣式钢管支架构件进场检测监管制度的通知苏住建质〔2021〕3号
各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坚决落实建筑工地全面使用盘扣式钢管支架构件(以下简称“盘扣构件”)相关规定和要求,保障现场施工过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可靠,建立盘扣式钢管支架构件进场检测监管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盘扣构件的进场检测
1.盘扣构件进场时需提供检验检测报告。施工单位采用租赁盘扣构件的,租赁企业对不同生产企业、同一生产企业不同批次的盘扣构件,除生产企业提供产品合格证、主要技术参数及产品使用说明书等质量保证资料外,均需提供产品的型式检验报告或检测报告(检测项目须包含原材料性能、外观和工艺、尺寸偏差、构件强度等)。
2.盘扣构件进场后的抽测。盘扣构件进场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抽测。施工单位在建筑工地会同建设(监理)单位现场见证取样后,送样至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主要包括连接盘强度、可调托撑及底座的抗压强度、钢管尺寸偏差和立杆钢管力学性能等内容。
3.盘扣构件抽测报告的现场张贴。盘扣构件抽测报告应在施工项目现场办公室醒目位置张贴。
二、已进场盘扣构件的现场抽检
1.自查自纠。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已使用的盘扣构件进行自查自纠,对照规范、标准和有关要求,及时发现和整改问题。
2.现场抽检。各地住建部门及其工程安监机构应加强现场抽检,对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使用盘扣构件的新开工项目,进行全面抽检。各地抽检情况汇总后,于3月10日前上报我局(格式详见附表)。
三、盘扣构件的现场监管
1.分区域、分单体原则。一个工程项目原则上使用一家租赁企业或生产企业的盘扣构件,对不同租赁企业、不同生产企业的盘扣构件,应按施工区域或单体严格区分使用,严格禁止盘扣构件混用。
2.监理记录。监理单位应将施工现场盘扣构件的进场验收及使用情况纳入监理内容,监理记录仪应记录盘扣构件的进场验收、见证取样、支架搭设及完成后的验收等,全面、真实反映盘扣构件现场管理情况。
3.监督检查。各地住建部门及其工程安监机构应将盘扣构件监管作为日常监督检查、安全巡查的一项重要内容,检查情况要作好记录,督促企业抓好问题整改落实。
四、盘扣构件检查处理
各地住建部门及其工程安监机构要加大现场督查检查力度,对盘扣构件质量存在疑问的,应督促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检测;对使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盘扣式钢管支架构件,坚决责令退场;对质量不合格的盘扣构件生产企业或租赁企业应予以通报,并依法依规对擅自使用的施工单位进行处罚,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同时,施工单位不得再次使用该租赁企业提供的盘扣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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