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
施工监理指导意见
1 总 则
1.0.1 为加强对我市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施工监理活动的管理,保证监理工作质量,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建立指导意见。
1.0.2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茂名市内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
1.0.3 监理单位应按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资格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监理业务。
1.0.4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应按有关规定择优选择监理单位。
1.0.5 监理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公正、公平、诚信、科学地开展监理工作,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
1.0.6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应以合同管理为中心,有效控制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投资、进度等目标,加强信息管理,并协调建设各方之间的关系。
1.0.7 高标准 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应以下列文件为依据:
1 国家、自然资源部和农业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 自然资源部和农业部有关工程建设有关技术标准及其强制性条文。
3 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4 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
1.0.8 监理单位为实施施工监理而进行的审核、核查、检验、认可与批准,并不免除或减轻责任方应承担的责任。
1.0.9 监理单位应积极采用先进的项目管理技术和手段实施监理工作。
1.0.10 监理单位的合理化建议或高效工作使工程建设项目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监理单位可按有关规定或监理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奖励。
因监理单位的直接原因致使工程项目遭受了直接损失,监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或监理合同约定予以相应的赔偿。
2 术 语
2.0.1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
土地平整工程(含田块修筑工程和耕作层地力保持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含塘堰、小型拦河坝、水陂、机井、蓄水池等水源工程,输水工程、喷微灌工程、排水工程,水闸、渡槽、倒虹吸管、涵洞、沉沙池、跌水和陡坡等渠系建筑物工程,泵站及输配电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含护堤、护岸等岸坡防护工程,沟道截弯取直以及清淤疏浚工程,截水沟、排洪沟等坡面防护工程,护坎、田坎挡墙、下田坡道等田坎防护工程,植树植草、生态护坡等生态保护工程,水土保持工程)以及与其相配套的农桥、废弃建(构)筑物清理工程等的统称。
2.0.2 监理单位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监理资格等级证书,并与发包人签订了监理合同,提供监理服务的单位。
2.0.3 发包人
承担工程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代表人。
2.0.4 承包人
与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实施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的施工、保修的企业法人或其合法代表人。
2.0.5 施工监理
监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的施工、保修实施的监理。
2.0.6 监理机构
监理单位依据监理合同派驻工程现场,由监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的机构。
2.0.7 监理人员
在监理机构中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
2.0.8 总监理工程师
取得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受监理单位委派,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2.0.9 副总监理工程师
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总监理工程师部分职责和权力的监理工程师。
2.0.10 监理工程师
取得相应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按规定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在监理机构中承担监理工作的人员。
2.0.11 监理员
取得《监理员岗位证书,在监理机构中承担辅助、协助工作的人员。
2.0.12 监理大纲
监理单位在监理招标投标阶段编制的规划性文件。
2.0.13 监理规划
在监理单位与发包人签订监理合同之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同意的用以指导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2.0.14 监理实施细则
由监理工程师负责编制,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用以实施某一项目或某一专业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2.0.15 保修期
从工程移交证书中注明之日起,至有关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的保修时限止的时段。
2.0.16 书面形式
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 监理组织及监理人员
3.1 监 理 单 位
3.1.1 监理单位与发包人应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招标文件等签订监理合同。
3.1.2 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 , 应遵守下列规定:
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
2 不得与所承担监理项目的承包人、设备和材料供货人发生经营性隶属关系,也不得是这些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3 禁止转让、违法分包监理业务。
4 不得聘用无监理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
5 禁止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监理业务。
3.1.3 监理单位应依照监理合同约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配置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并在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主要监理人员派驻到监理工地 。人员配置如有变化,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
3.1.4 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工程现场监理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有关险种。
3.1.5 监理单位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对监理人员进行技术、管理培训,建立监理人员考核、评价、选拔、培养和奖惩制度。
3.1.6 监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年检,并将年检结果通知发包人。
3.1.7 监理服务范围和服务时间发生变化时,监理合同中有约定的,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应按监理合同执行;监理合同无约定的,监理单位应与发包人另行签订监理补充协议,明确相关工作、服务内容和报酬。
3.2 监 理 机 构
3.2.1 监理机构应在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发包人不得擅自做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做出的指示的决定。
3.2.2 监理机构的基本职责与权限应包括下列各项:
1 协助发包人选择承包人、设备和材料供货人。
2 审核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
3 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
4 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各类文件。
5 签发指令、指示、通知、批复等监理文件。
6 监督、检查施工过程及现场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情况。
7 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
8 检验施工项目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的质量和工程施工质量。
9 处置施工中影响或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
10 审核工程计量,签发各类付款证书。
11 处理合同违约、变更和索赔等合同实施中的问题。
12 参与或协助发包人组织工程验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监督、检查工程保修情况,签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13 主持施工合同各方之间关系的协调工作。
14 协同业主单位解释施工合同文件。
15 监理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与权限。
3.2.3 监理机构应制定与监理工作内容相适应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3.2.4 监理机构应将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姓名、监理业务分工和授权范围报送发包人并通知承包人。
3.2.5 监理机构进驻工地后,应将开展监理工作的基本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等向承包人进行交底。
3.2.6 监理机构应在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后,将履行合同期间从发包人处领取的设计文件、图纸等资料归还发包人,并履行保密义务。
3.3 监 理 人 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均系岗位职务。各级监理人员应持证上岗。
3.3.2 临理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则:
1 遵纪守法,坚持求实、严谨、科学的工作作风,全面履行义务,正确运用权限,勤奋、高效地开展监理工作。
2 努力钻研业务,熟悉和掌握建设项目管理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提高自身素质和技术、管理水平。
3 提高监理服务意识,增强责任感,加强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协作,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尽职尽责,公正廉洁。
4 未经许可,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技术和商务秘密,并应妥善做好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5 除监理工作联系外,不得与承包人和材料、工程设备供货人有其他业务关系和经济利益关系。
6 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伪造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
7 监理人员只能在一个监理单位注册。未经注册单位同意不得承担其他监理单位的监理业务。
8 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职业信誉,严禁徇私舞弊。
3.3.3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应负责全面履行监理合同中所约定的监理单位的职责。主要职责应包括以下各项:
1 主持编制监理规划,制定监理机构规章制度,审批监理实施细则;签发监理机构的文件。
2 确定监理机构各部门职责分工及各级监理人员职责权限,协调监理机构内部工作。
3 指导监理工程师开展工作;负责本监理机构中监理人员的工作考核,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根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调整监理人员。
4 主持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发包人批准。
5 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流计划。
6 组织或授权监理工程师组织设计交底;签发施工图纸。
7 主持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或授权监理工程师主持监理例会和监理专题会议。
8 签发进场通知、合同项目开工令、分部工程开工通知、暂停施工通知和复工通知等重要监理文件。
9 组织审核付款申请,签发各类付款证书。
10 主持处理合同违约、变更和索赔等事宜,签发变更和索赔的有关文件。
11 主持施工合同实施中的协调工作,调解合同争议,必要时对施工合同条款做出解释。
12 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或不宜在本工程工作的现场施工人员或技术、管理人员。
13 审核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并监督其实施;审批工程质量缺陷的处理方案;参与或协助发包人组织处理工程质量及安全事故。
14 组织或协助发包人组织工程项目的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完工验收、合同项目完工验收,参加阶段验收、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15 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和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16 检查监理日志;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组织整理监理合同文件和档案资料。
3.3.4 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以下工作授权给副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
1 主持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
2 主持审核承包人提出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
3 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流计划。
4 主持第一次工地会议,签发进场通知、合同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通知、复工通知。
5 签发各类付款证书。
6 签发变更和索赔的有关文件。
7 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或不宜在本工程工作的现场施工人员或技术、管理人员。
8 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和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9 签发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
3.3.5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承担一个工程建设项目或标段的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如需担任两个标段或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经茂名市农业局和茂名市国土资源局同意,并配备副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可通过书面授权副总监理工程师履行除本规范 3.3.4 规定外的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
3.3.6 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所授予的职责权限开展监理工作,是所执行监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并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主要职责应包括以下各项:
1 参与编制监理规划,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 预审承包人提出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
3 预审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流计划。
4 预审或经授权签发施工图纸。
5 核查进场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
6 审批分部工程开工申请报告。
7 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协调参建各方之间的工作关系。按照职责权限处理施工现场发生的有关问题,签发一般监理文件。
8 检验工程的施工质量,并予以确认或否认。
9 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确认工程计量结果。
10 预审各类付款证书。
11 提出交更、索赔及质量和安全事故处理等方面的初步意见。
12 按照职责权限参与工程的质量评定工作和验收工作。
13 收集、汇总、整理监理资料,参与编写监理月报,填写监理日志。
14 施工中发生重大问题和遇到紧急情况时,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请示。
15 指导、检查监理员的工作。必要时可向总监理工程师建议调换监理员。
3.3.7 监理工程师的配备。一个项目至少要配备 1 名 监理工程师,一个标段应配备不少于项目个数的监理工程师,以确保每个单独项目至少有 1 名以上的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不得兼任同一项目的副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在所监理的项目未竣工前,不得担任其他任何项目的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
3.3.8 监理员应按被授予的职责权限开展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应包括以下各项:
1 核实进场原材料质量检验报告和施工测量成果报告等原始资料。
2 检查承包人用于工程建设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使用情况,并做好现场记录。
3 检查并记录现场施工程序、施工工法等实施过程情况。
4 检查和统计计日工情况;核实工程计量结果。
5 核查关键岗位施工人员的上岗资格;检查、监督工程现场的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
6 检查承包人的施工日志和试验室记录。
7 核实承包人质量评定的相关原始记录。
8 对关键部位、施工环节实行旁站监理,对其他工程建设进行巡视监理。
3.3.9 监理员的配备。监理员应按照项目建设规模配备,每 5000 亩至少配备 1 名监理员,不足 5000 亩的按照 5000 亩计算配备监理员;同一标段内的监理员不得跨项目进行监理。同一监理员在所监理的项目未竣工前,不得担任其他任何项目的监理员、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
3.3.10 当监理人员数量较少时,监理工程师可同时承担监理员的职责,一名监理工程师履行监理员工作职责时仅且只能代替一名监理员,且必须明确到具体项目。
4 施工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
4.1 基 本 工 作 程 序
4.1.1 签订监理合同,明确监理范围、内容和责权。
4.1.2 依据监理合同,组建现场临理机构,选派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4.1.3 熟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熟悉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文件和监理合同文件。
4.1.4 编制项目监理规划。
4.1.5 进行监理工作交底。
4.1.6 编制各专业、各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4.1.7 实施施工监理工作。制定主要监理工作流程。
4.1.8 督促承包人及时整理、归档各类资料。
4.1.9 参加验收工作,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和工程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4.1.10 结清监理费用。
4.1.11 向发包人提交有关档案资料、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4.1.12 向发包人移交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设施设备。
4.2 主 要 工 作 方 法
4.2.1 现场记录。监理机构认真、完整记录每日施工现场的人员、设备和材料、天气、施工环境以及施工中出现的各种情况。
4.2.2 发布文件。监理机构采用通知、指示、批复、签认等文件形式进行施工全过程的控制和管理。
4.2.3 旁站监理。监理机构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在施工现场对工程项目的重要部位、隐蔽工程施工、砼浇筑工程施工、以及其他关键工序的施工,实施连续性的全过程检查、监督与管理。
4.2.4 巡视检验。监理机构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4.2.5 跟踪检测。在承包人进行试样检测前,监理机构对其检测人员、仪器设备以及拟订的检测程序和方法进行审核;在承包人对试样进行检测时,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确认其程序、方法的有效性以及检测结果的可信性,并对该结果确认。
4.2.6 平行检测。监理机构在承包人对试样自行检测的同时,独立抽样进行的检测,核验承包人的检测结果。
4.2.7 协调。监理机构对参加工程建设各方之间的关系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进行的调解。
4.3 主 要 工 作 制 度
4.3.1 技术文件审核、审批制度。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由双方提交的施工图纸以及由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开工申请等文件均应通过监理机构核查、审核或审批,方可实施。
4.3.2 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检验制度。进场的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应有出厂合格证明和技术说明书,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后,方可报监理机构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应按监理指示在规定时限内运离工地或进行相应处理。
4.3.3 工程质量检验制度。承包人每完成一道工序或一个单元工程,都应经过自检,合格后方可报监理机构进行复核检验。上道工序或上一单元工程未经复核检验或复核检验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或下一单元工程施工。
4.3.4 工程计量付款签证制度。所有申请付款的工程量均应进行计量并经监理机构确认。未经监理机构签证的付款申请,发包人不应支付。
4.3.5 会议制度。监理机构应建立会议制度,包括第一次工地会议、监理例会和监理专题会议。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或由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应派员参加。各次会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在合同项目开工令下达前举行,会议内容应包括工程开工准备检查情况;介绍各方负责人及其授权代理人和授权内容;沟通相关信息;进行监理工作交底。会议的具体内容可由有关各方会前约定。会议可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或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的负责人联合主持。
2 监理例会。监理机构应定期主持召开由参建各方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会上应通报工程进展情况,检查上次监理例会中有关决定的执行情况,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问题的解决方案或建议,明确会后应完成的任务。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
3 监理专题会议。监理机构应根据需要,主持召开监理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涉及施工质量、施工方案、施工进度、工程变更、索赔、争议等方面的专门问题。
4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编写由监理机构主持召开的会议纪要,并分发与会各方。
4.3.6 施工现场紧急情况报告制度。监理机构应针对施工现场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编制处理程序、处理措施等文件。当发生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发包人报告,并指示承包人立即采取有效紧急措施进行处理。
4.3.7 工作报告制度。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监理月报或监理专题报告;在工程验收时,提交监理工作报告;在监理工作结束后,提交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4.3.8 工程验收制度。在承包人提交验收申请后,监理机构应对其是否具备验收条件进行审核。并根据广东省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验收规程、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以及其他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或规章、相关合同约定,参与、组织或协助发包人组织工程验收。
5 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
5.1 监理机构的准备工作
5.1.1 依据监理合同约定,适时设立现场监理机构,配置监理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
5.1.2 建立监理工作规章制度。
5.1.3 接收、收集并熟悉有关工程建设资料,包括: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合同文件及相关资料等。
5.1.4 根据监理工作需要,接收由发包人提供的交通、通讯、试验及办公设施和食宿等生活条件(或是自行根据需要进行租赁等),完善工作和生活环境。
5.1.5 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在约定的期限内报送发包人。
5.2 施工准备的监理工作
5.2.1 检查开工前应由发包人提供的下列施工条件完成情况:
1 首批开工项目施工图纸和文件的供应。
2 测量基准点的移交。
3 施工用地的征用。
4 首次工程预付款的付款(如合同约定有预付款)。
5 施工合同中约定应由发包人提供的道路、供电、供水、通信等条件。
5.2.2 检查开工前承包人的下列施工准备情况:
1 承包人派驻现场的主要管理、技术人员数量及资格是否与施工合同文件一致。如有变化,应重新审查并报发包人认定。
2 承包人进场施工设备的数量和规格、性能是否符合施工合同约定要求。
3 检查进场原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规格、性能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条款的要求,原材料的储存量是否满足工程开工及随后施工的需要。
4 承包人试验室具备的条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5 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复核情况,并督促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完成施工测量控制网的布设及施工区原始地形图的测绘。
6 砂石料系统、混凝土拌和系统以及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风等施工辅助设施的准备。
7 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
8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环境保护措施、规章制度的制定及关键岗位施工人员的资格。
9 承包人中标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流计划等技术文件是否完成并提交给监理机构审批。
10 应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文件是否完成交提交给监理机构审批。
11 按照施工规范要求需要进行的各种施工工艺参数的试验是否完成并提交给监理机构审核。
5.2.3 审核承包人在施工准备完成后递交的项目工程开工申请报告。
5.2.4 施工图纸的核查与签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收到施工图纸后,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核查或审批工作,确认后签字、盖章。
2 监理机构应在与有关各方约定的时间内,主持或与发包人联合主持召开施工图纸技术交底会议,并由勘测设计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5.2.5 监理机构应按有关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的要求,组织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报有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
6 施工实施阶段的监理工作
6.1 开工条件的控制
6.1.1 监理机构应严格审查工程开工应具备的各项条件,并审批开工申请。
6.1.2 合同项目开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经发包人同意后向承包人发出进场通知,要求承包人按约定及时调遣人员和施工设备、材料进场进行施工准备。进场通知中应明确合同工期起算日期。
2 监理机构应协助发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向承包人移交施工设施或施工条件,包括施工用地、道路、测量基准点以及供水、供电、通信设施等。
3 承包人完成开工准备后,应向监理机构提交开工申请。监理机构经检查确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施工准备满足开工条件后,签发开工令。
4 由于承包人原因使工程未能按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的,监理机构应通知承包人在约定时间内提交赶工措施报告并说明延误开工原因。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 由于发包人原因使工程未能按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的,监理机构在收到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的要求后,应立即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6.1.3 分部工程开工。监理机构应审批承包人报送的每一分部工程开工申请,审核承包人递交的施工措施计划,检查该分部工程的开工条件,确认后签发分部工程开工通知。
6.1.4 单元工程开工。第一个单元工程在分部工程开工申请获批准后自行开工,后续单元工程凭监理机构签发的上一单元工程施工质量合格证明方可开工。
6.1.5 混凝土浇筑开仓。监理机构应对承包人报送的混凝土浇筑开仓报审表进行审核。符合开仓条件后方可签发。
6.2 工 程 质 量 控 制
6.2.1 监理机构应建立和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并在监理工作过程中不断改进和完善。
6.2.2 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监督其贯彻执行。
6.2.3 监理机构应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强制性条文及施工合同约定,对所有施工质量活动及与质量活动相关的人员、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施工工法和施工环境进行监督和控制,按照事前审批、事中监督和事后检验等监理工作环节控制工程质量。
6.2.4 监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核查承包人现场检验设施、人员、技术条件等情况。
6.2.5 监理机构应对承包人从事施工、安全、质检、材料等岗位和施工设备操作等需要持证上岗的人员的资格进行验证和认可。对不称职或违章、违规人员,可要求承包人暂停或禁止其在本工程中工作。
6.2.6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工程中使用的材料、构配件,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检验,并应查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
2 对于承包人采购的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应参加工程设备的交货验收;对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应会同承包人参加交货验收。
3 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未经检验,不得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应督促承包人及时运离工地或做出相应处理。
4 监理机构如对进场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的质量有异议时,可指示承包人进行重新检验;必要时,监理机构应进行平行检测。
5 监理机构发现承包人未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对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进行检验,应及时指示承包人补做检验;若承包人未按监理机构的指示进行补验,监理机构可按施工合同约定自行或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一切方便并承担相应费用。
6 监理机构在工程质量控制过程中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时,应指示承包人立即整改。
6.2.7 施工设备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按照施工合同约定保证施工设备按计划及时进场,并对进场的施工设备进行评定和认可。禁止不符合要求的设备投入使用,并应要求承包人及时撤换。在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对施工设备及时进行补充、维修、维护,满足施工需要。
2 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承包人应提供该设备的使用和检修记录,以及具有设备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检修合格证,经监理机构认可,方可地场。
3 监理机构若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施工质量和进度时,应及时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撤换。
6.2.8 监理机构应审批承包人制定的施工控制网和原始地形图的施测方案,并对承包人施测过程进行监督,对测量成果进行签认,或参加联合测量,共同签认测量结果。
监理机构应对承包人在工程开工前实施的施工放线测量进行抽样复测或与承包人进行联合测量。
6.2.9 监理机构应审批承包人提交的工艺参数试验方案,对现场试验实施监督,审核试验结果和结论,并监督承包人严格按照批准的工法进行施工。
6.2.10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对工程所有部位和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进行自检,并按规定向监理机构提交相关资料。
2 监理机构应采用现场察看、查阅施工记录以及对材料、构配件、试样等进行抽检的方式对施工质量进行严格控制;应及时对承包人可能影响工程质量的施工工法以及各种违章作业行为发出调整、制止、整顿直至暂停施工的指示。
3 监理机构应严格旁站监理工作,以下工程施工必须旁站监理:砼浇筑、水陂、小型拦河坝、农桥、渡槽、护岸护坡、软土地基的处理等。同时还应特别注重对易引起渗漏、冻融、冲刷、汽蚀等部位的质量控制。
4 单元工程(或工序)未经监理机构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承包人不得开始下一单元工程(或工序)的施工。
5 监理机构发现由于承包人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以及施工设备或其他原因可能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造成质量事故时,应及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纠正。必要时,责令其停工整改。
6 监理机构发现施工环境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时,应指示承包人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必要时,应停工整改。
7 监理机构应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其处理措施或遗留问题进行详细记录和拍照,保存好照片或音像片等相关资料。
8 监理机构应参加工程设备供货人组织的技术交底会议;监督承包人按照工程设备供货人提供的安装指导书进行工程设备的安装。
9 监理机构应审核承包人提交的设备启动程序并监督承包人进行设备启动与调试工作。
6.2.11 工程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承包人应首先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自检。未经承包人自检或自检不合格、自检资料不完善的单元工程(或工序),监理机构有权拒绝检验。
2 监理机构对承包人经自检合格后报验的单元工程(或工序)质量,应按有关技术标准和施工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予签认。
3 监理机构可采用跟踪检测、平行检测方法对承包人的检验结果进行复核。平行检测的检测数量,混凝土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 3 %,重要部位每种标号的混凝土最少取样 1 组;土方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 5 %;重要部位至少取样 3 组。跟踪检测的检测数量,混凝土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 7 %;土方试样不应少于承包人检测数量的 10 %。平行检测和跟踪检测工作都应由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平行检测的费用由监理单位承担。
4 工程完工后需覆盖的隐蔽工程、工程的隐蔽部位,应经监理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覆盖。
5 在工程设备安装完成后,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按规定进行设备性能试验,其后应提交设备操作和维修手册。
6.2.12 工程质量评定。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真实、齐全、完善、规范地填写质量评定表。包人应按规定对工序、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的工程质量等级进行自评。临理机构应对承包人的工程质量等级自评结果进行复核。
监理机构应按规定参与工程项目外观质量评定和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工作。
6.2.13 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质量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应按规定及时提交事故报告。监理机构在向发包人报告的同时,指示承包人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保护现场,做好相应记录。
2 监理机构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工程质量事故调查、事故原因分析,参与处理意见等工作。
3 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人按照批准的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和措施对事故进行处理。经监理机构检验合格后,承包人方可进入下一阶段施工。
6.3 工 程 进 度 控 制
6.3.1 控制性总进度计划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依据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总目标、阶段性目标等,协助发包人编制控制性总进度计划。
2 随着工程进展和施工条件的变化,监理机构应及时提请发包人对控制性总进度计划进行必要的调整。
6.3.2 施工进度计划的审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依据控制性总进度计划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在施工过程中,依据施工合同约定审批各单位工程进度计划,逐阶段审批年、季、月施工进度计划。
2 施工进度计划审批的程序:
1 )承包人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监理机构提交施工进度计划。
2 )监理机构应在收到施工进度计划后及时进行审查,提出明确审批意见。必要时召集由发包人、设计单位参加的施工进度计划审查专题会议,听取承包人的汇报,并对有关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3 ) 如施工进度计划中存在问题,监理机构应提出审查意见,交承包人进行修改或调
整。
4 )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或修改、调整后的施工进度计划。
3 施工进度计划审查的主要内容:
1 )在施工进度计划中有无项目内容漏项或重复的情况。
2 )施工进度计划与合同工期和阶段性目标的响应性与符合性。
3 )施工进度计划中各项目之间逻辑关系的正确性与施工方案的可行性。
4 )关键路线安排和施工进度计划实施过程的合理性。
5 )人力、材料、施工设备等资源配置计划和施工强度的合理性。
6 )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供应计划与施工进度计划的衔接关系。
7 )本施工项目与其他各标段施工项目之间的协调性。
8 )施工进度计划的详细程度和表达形式的适宜性。
9 )对发包人提供施工条件要求的合理性。
10 ) 其他应审查的内容。
6.3.3 实际施工进度的检查与协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应编制描述实际施工进度状况和用于进度控制的各类图表。
2 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做好施工组织管理,确保施工资源的投入,并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实施。
3 监理机构应做好实际工程进度记录以及承包人每日的施工设备、人员、原材料的进场记录,并审核承包人的同期记录。
4 监理机构应对施工进度计划的实施全过程,包括施工准备、施工条件和进度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实际施工进度进行分析和评价,对关键路线的进度实施重点跟踪检查。
5 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协调有关参建各方之间的关系,定期召开生产协调会议,及时发现、解决影响工程进度的干扰因素,促进施工项目的顺利进展。
6.3.4 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在检查中发现实际工程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发生了实质性偏离时,应要求承包人及时调整施工进度计划。
2 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变更情况,公正、公平处理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工期变化事宜。当工程变更影响施工进度计划时,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人编制变更后的施工进度计划。
3 监理机构应依据施工合同和施工进度计划及实际工程进度记录,审查承包人提交的工期索赔申请,提出索赔处理意见报发包人。
4 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使总工期目标、阶段目标、资金使用等发生较大的变化时,监理机构应提出处理意见报发包人批准。
6.3.5 停工与复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监理机构可视情况决定是否下达暂停施工通知:
1 )发包人要求暂停施工时。
2 )承包人未经许可即进行主体工程施工时。
3 )承包人未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工法施工,并且可能会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或造成安全事故隐患时。
4 )承包人有违反施工合同的行为时。
2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监理机构应下达暂停施工通知:
1 )工程继续施工将会对第三者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时。
2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所必要时。
3 )发生了须暂时停止施工的紧急事件时。
4 )承包人拒绝服从监理机构的管理,不执行监理机构的指示,从而将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产生严重影响时。
5 )其他应下达暂停施工通知的情况时。
3 监理机构下达暂停施工通知,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机构暂停施工通知报告后,在约定时间内予以答复;若发包人逾期未答复,则视为其已同意,监理机构可据此下达暂停施工通知,并根据停工的影响范围和程度,明确停工范围。
4 若由于发包人的责任需要暂停施工,监理机构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通知时,在承包人提出暂停施工的申请后,监理机构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予以答复。
5 下达暂停施工通知后,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人妥善照管工程,并督促有关方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影响因素,为尽早复工创造条件。
6 在具备复工条件后,监理机构应及时签发复工通知,明确复工范围,并督促承包人执行。
7 监理机构应及时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因工程停工引起的与工期、费用等有关的问题。
6.3.6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延,可能致使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完工,或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人调整施工进度计划,编制赶工措施报告,在审批后发布赶工指示,并督促承包人执行。
监理机构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处理因赶工引起的费用事宜。
6.3.7 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按时提交月、年施工进度报告。
6.4 工 程 投 资 控 制
6.4.1 工程投资控制的主要监理工作应包括以下各项:
1 审批承包人提交的资金流计划。
2 协助发包人编制合同项目的付款计划。
3 根据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对合同付款情况进行分析,提出资金流调整意见。
4 审核工程付款申请,签发付款证书。
5 根据施工合同约定进行价格调整。
6 根据授权处理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工程费用变化事宜。
7 根据授权处理合同索赔中的费用问题。
8 审核完工付款申请,签发完工付款证书。
9 审核最终付款申请,签发最终付款证书。
6.4.2 工程计量:
1 可支付的工程量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经监理机构签认,并符合施工合同约定或发包人同意的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量以及计日工。
2 )经质量检验合格的工程量。
3 )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施工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
2 在监理机构签发的施工图纸(包括设计变更通知)所确定的建筑物设计轮廓线和施工合同文件约定应扣除或增加计量的范围内,应按有关规定及施工合同文件约定的计量方法和计量单位进行计量。
3 工程计量应符合以下程序:
1 )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按有关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完成原始地面地形的测绘以及计量起始位置地形图的测绘,并审核测绘成果。
2 )工程计量前,监理机构应审查承包人计量人员的资格和计量仪器设备的精度及率定情况,审定计量的程序和方法。
3 )在接到承包人计量申请后,监理机构应审查计量项目、范围、方式,审核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所需的资料、工程计量已具备的条件,若发现问题,或不具备计量条件时,应督促承包人进行修改和调整,直至符合计量条件要求,方可同意进行计量。
4 )监理机构应会同承包人共同进行工程计量;或监督承包人的计量过程,确认计量结果;或依据施工合同约定进行抽样复核。
5 )在付款申请签认前,监理机构应对支付工程量汇总成果进行审查。
6 )若监理机构发现计量有误,可重新进行审核、计量,进行必要的修正与调整。
4 当承包人完成了每个计价项目的全部工程量后,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人与其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和总体量测,核实该项目的最终计量工程量。
6.4.3 付款申请和审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只有计量结果被认可,监理机构方可受理承包人提交的付款申请。
2 承包人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填报付款申请报表。
3 监理机构在接到承包人付款申请后,应在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审核。付款申请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付款申请表填写符合规定,证明材料齐全。
2 )申请付款项目、范围、内容、方式符合施工合同约定。
3 )质量检验签证齐备。
4 )工程计量有效、准确。
5 )付款单价及合价无误。
4 因承包人申请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造成付款证书签证延误,由承包人承担责任。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发包人不应支付任何工程款项。
6.4.4 预付款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在收到承包人的工程预付款申请后,应审核承包人获得工程预付款已具备的条件。条件具备、额度准确时,可签发工程预付款付款证书。
监理机构应在审核工程价款月支付申请的同时审核工程预付款应扣回的额度,并汇总已扣回的工程预付款总额。
2 监理机构在收到承包人的工程材料预付款申请后,应审核承包人提供的单据和有关证明资料,并按合同约定随工程价款月付款一起支付。
6.4.5 工程价款月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价款月支付每月一次。在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审核承包人提出的月付款申请,同意后签发工程价款月付款证书。
2 工程价款月支付申请包括以下内容:
1 )本月已完成并经监理机构签认的工程项目应付金额。
2 )经监理机构签认的当月计日工的应付金额。
3 )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
4 )价格调整金额。
5 )承包人应有权得到的其他金额。
6 )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扣回金额。
7 )保留金扣留金额。
8 )合同双方争议解决后的相关支付金额。
3 工程价款月支付属工程施工合同的中间支付,监理机构可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对中间支付的金额进行修正和调整,并签发付款证书。
6.4.6 工程变更支付。监理机构应依照施工合同约定或工程变更指示所确定的工程款支付程序、办法及工程变更项目施工进展情况,在工程价款月支付的同时进行工程变更支付。
6.4.7 计日工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可指示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完成一些未包括在施工合同中的特殊的、零星的、漏项的或紧急的工作内容。在指示下达后,监理机构应检查和督促承包人按指示的要求实施,完成后确认其计日工作作量,并签发有关付款证明。
2 监理机构在下达指示前应取得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将计日工支付随工程价款月支付一同申请。
6.4.8 保留金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合同项目完工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之后,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数额签发保留金付款证书。
2 当工程保修期满之后,监理机构应签发剩余的保留金付款证书。如果监理机构认为还有部分剩余缺陷工程需要处理,报发包人同意后,可在剩余的保留金付款证书中扣留与处理工作所需费用相应的保留金余款,直到工作全部完成后再支付剩余的保留金。
6.4.9 完工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应及时审核承包人在收到工程移交证书后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及支持性资料,签发完工付款证书,报发包人批准。
2 审核内容包括:
1 )到移交证书上注明的完工日期止,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累计完成的工程金额。
2 )承包人认为还应得到的其他金额。
3 )发包人认为还应支付或扣除的其他金额。
6.4.10 最终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应及时审核承包人在收到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提交的最终付款申请及结清单,签发最终付款证书,报发包人批准。
2 审核内容包括:
1 )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和经监理机构批准已完成的全部工程金额。
2 )承包人认为还应得到的其他金额。
3 )发包人认为还应支付或扣除的其他金额。
6.4.11 施工合同解除后的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因承包人违约造成施工合同解除的支付。监理机构应就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应得到但未支付的下列工程价款和费用签发付款证书,但应扣除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违约费用:
1 )已实施的永久工程合同金额。
2 )工程量清单中列有的、已实施的临时工程合同金额和计日工金额。
3 )为合同项目施工合理采购、制备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的费用。
4 )承包人依据有关规定、约定应得到的其他费用。
2 因发包人违约造成施工合同解除的支付。监理机构应就合同解除前承包人所应得到但未支付的下列工程价款和费用签发付款证书:
1 )已实施的永久工程合同金额。
2 )工程量清单中列有的、已实施的临时工程合同金额和计日工金额。
3 )为合同项目施工合理采购、制备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的费用。
4 )承包人退场费用。
5 )由于解除施工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6 )承包人依据有关规定、约定应得到的其他费用。
3 因不可抗力致使施工合同解除的支付。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合同约定,就承包人应得到但未支付的下列工程价款和费用签发付款证书: 1 )已实施的永久工程合同金额。
2 )工程量清单中列有的、已实施的临时工程合同金额和计日工金额。
3 )为合同项目施工合理采购、制备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的费用。
4 )承包人依据有关规定、约定应得到的其他费用。
4 上述付款证书均应报发包人批准。
5 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协助发包人及时办理施工合同解除后的工程接收工作。
6.4.12 价格调整。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程序和调整方法,审核单价、合价的调整。当发包人与承包人对价格调整协商不一致时,监理机构可暂定调整价格。价格调整金额随工程价款月支付一同支付。
6.5 施工安全与环境保护
6.5.1 施工安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合同文件的有关约定,协助发包人进行施工安全的检查、监督。
2 工程开工前,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安全措施进行审查。
3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对承包人执行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施工安全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和安全隐患时,应指示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若承包人延误或拒绝整改时,监理机构可责令其停工。当监理机构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立即指示承包人停工,做好防患措施,并及时向发包人报告;如有必要,应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 当发生施工安全事故时,监理机构应协助发包人进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 监理机构应协助发包人在每年汛前对承包人的度汛方案及防汛预案的准备情况进行检查。
6.5.2 施工环境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编制施工环境管理和保护方案,并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2 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避免对施工区域的植物和建筑物等的破坏。
3 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中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和做好排水措施,尽量避免对植被的破坏并对受到破坏的植被及时采取恢复措施。
4 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严格按照批准的弃渣规划有序地堆放、处理和利用废渣,防止任意弃渣造成环境污染、影响河道行洪能力和其他承包人的施工。
5 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废油的控制,并按施工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6 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人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垃圾和废弃物,并运至指定地点进行处理。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应有序放置。
7 工程完工后,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清理场地,做好环境恢复工作。
6.6 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6.6.1 工程变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变更的提出、审查、批准、实施等过程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
2 监理机构可根据工程的需要并经发包人同意,指示承包人实施下列各种类型的变更:
1 )增加或减少施工合同中的任何一项工作内容。
2 )取消施工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实施)。
3 )改变施工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性质。
4 )改变工程建筑物的形式、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5 )改变施工合同中任何一项工程经批准的施工计划、施工方案。
6 )追加为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额外工作。
7 )增加或减少合同中项目的工程量超过合同约定的百分比。
3 工程变更的提出:
1 )发包人依据施工合同约定或工程需要提出工程变更建议。
2 )设计单位可依据有关规定或设计合同约定在其职责与权限范围内提出对工程设计文件的变更建议。
3 )承包人可依据监理机构的指示,或根据工程现场实际施工情况提出变更建议。
4 )监理机构可依据有关规定、规范,或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变更建议。
4 工程变更建议书的提交:
1 )工程变更建议书提出时,应考虑留有为发包人与监理机构对变更建议进行审查、批准
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以及承包人进行施工准备的合理时间;
2 )在特殊情况下,如出现危及人身、工程安全或财产严重损失的紧急事件时,工程变更不受时间限制,但监理机构仍应督促变更提出单位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5 工程变更审查:
1 )监理机构对工程变更建议书审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 变更后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影响工程完建后的功能和使用寿命。
—— 工程变更在施工技术上可行、可靠。
—— 工程变更引起的费用及工期变化经济合理。
—— 工程变更不对后续施工产生不良影响。
2 )监理机构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报价时,应按下述原则处理:
—— 如果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内容的项目时,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或合价。
—— 如果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内容的项目时,可引用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作为合同双方变更议价的基础。
—— 如果施工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此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或单价或合价明显不合理和不适用的,经协商后,由承包人依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原则和编制依据,重新编制单价或合价,经监理机构审核后,报发包人确认。
3 )当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不能一致时,监理机构应确定合适的暂定单价或合价,通知承包人执行。
6 工程变更的实施:
1 )经监理机构审查同意的工程变更建议书需报发包人批准。
2 )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变更,应由发包人委托原设计单位负责完成具体的工程变更设计工作。
3 )监理机构核查工程变更设计文件、图纸后,应向承包人下达工程变更指示,承包人据此组织工程变更的实施。
4 )监理机构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为避免耽误施工,可将工程变更分两次向承包人下达:先发布变更指示(变更设计文件、图纸),指示其实施变更工作;待合同双方进一步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单价或合价后,再发出变更通知(变更工程的单价或合价)。
6.6.2 索赔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应受理承包人和发包人提起的合同索赔,但不接受未按施工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和时限提出的索赔要求。
2 监理机构在收到承包人的索赔意向通知后,应核查承包人的当时记录,指示承包人做好延续记录,并要求承包人提供进一步的支持性资料。
3 监理机构在收到承包人的中期索赔申请报告或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后,应进行以下工作:
1 )依据施工合同约定,对索赔的有效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价。
2 )对索赔支持性资料的真实性逐一进行分析和审核。
3 )对索赔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计算过程、计算结果及其合理性逐项进行审查。
4 )对于由施工合同双方共同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应通过协商一致,公平合理地确定双方分担的比例。
5 )必要时要求承包人再提供进一步的支持性资料。
4 监理机构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做出对索赔申请报告的处理决定,报送发包人并抄送承包人。若合同双方或其中任一方不接受监理机构的处理决定,则按争议解决的有关约定或诉讼程序进行解决。
5 监理机构在承包人提交了完工付款申请后,不再接受承包人提出的在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事项;在承包人提交了最终付款申请后,不再接受承包人提出的任何索赔事项。
6.6.3 违约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承包人违约,监理机构应依据施工合同约定进行下列工作:
1 )在及时进行查证和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对违约事件的后果做出判断。
2 )及时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限其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规定时限内予以弥补和纠正。
3 )承包人在收到书面警告的规定时限内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或继续违约,严重影响工程质量、进度,甚至危及工程安全时,监理机构应限令其停工整改,并要求承包人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整改报告。
4 )承包人继续严重违约时,监理机构应及时向发包人报告,说明承包人违约情况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
5 )当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监理机构应协助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派员进驻现场接收工程,处理解除合同后的有关合同事宜。
对于发包人违约,监理机构应依据施工合同约定进行下列工作:
1 )由于发包人违约,致使工程施工无法正常运行,在收到承包人书面要求后,监理机构及时与发包人协商,解决违约行为,赔偿承包人的损失,并促使承包人尽快恢复正常施工。
2 )在承包人提出解除施工合同要求后,监理机构应协助发包人尽快进行调查、认证和澄清工作,并在此基础上,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处理解除施工合同后的有关合同事宜。
工程担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督促承包人办理各类担保,并审核承包人提交的担保证件。
2 在签发工程预付款付款证书前,监理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施工合同的约定,审核工程预付款担保的有效性。
3 监理机构应定期向发包人报告工程预付款扣回的情况。当工程预付款已全部扣回时,应督促发包人在约定的时间内退还工程预付款担保证件。
4 在施工过程中和保修期,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全面履行施工合同约定的义务。当承包人违约,发包人要求保证人履行担保义务时,监理机构应协助发包人按要求及时向保证人提供全面、准确的书面文件和证明资料。
5 监理机构在签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应督促发包人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退还履约担保证件。
工程保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的险种办理应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并要求承包人在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单副本的同时抄报监理机构。
2 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对承包人投保的保险种类、保险额度、保险有效期等进行检查。
3 当监理机构确认承包人未按施工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 )指示承包人尽快补办保险手续。
2 )当承包人拒绝办理保险时,应协助发包人代为办理保险,并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中扣除相应投保费用。
4 当承包人已按施工合同约定办理了保险,其为履行合同义务所遭受的损失不能从承保人处获得足额赔偿时,监理机构在接到承包人申请后,应依据施工合同约定界定风险与责任,确认责任者或合理划分合同双方分担保险赔偿不足部分费用的比例。
6.6.6 工程分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在施工合同约定允许分包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对承包人的分包申请进行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
2 只有在分包项目最终获得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了分包合同后,监理机构才能允许分包人进入工地。
3 分包的管理:
1 )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人加强对分包人和分包工程项目的管理,加强对分包人履行合同的监督。
2 )分包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方案、开工申请、工程质量检验、工程变更和合同支付等,应通过承包人向监理机构申报。
3 )分包工程只有在承包人检验合格后,才可由承包人向监理机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6.6.7 化石和文物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旦在施工现场发现化石、钱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古建筑结构以及有地质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物,监理机构应立即指示承包人按有关文物管理规定采取有效保护,防止任何人移动或损害上述物品,并立即通知发包人。必要时,可下达暂停施工通知。
2 监理机构应审核承包人由于对文物采取保护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的索赔申请,提出意见后报发包人批准。
6.6.8 施工合同解除。监理机构在收到施工合同解除的任何书面通知或要求后,应认真分析合同解除的原因、责任和由此产生的后果,并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合同解除和解除后的有关合同事宜。
6.6.9 争议的解决。争议解决期间,监理机构应督促发包人和承包人仍按监理机构就争议问题 做出的暂时决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并明示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规定,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争议解决未果为借口拒绝或拖延按施工合同约定应进行的工作。
清场与撤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应依据有关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在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前或在保修期满前,监督承包人完成施工场地的清理,做好环境恢复工作。
2 监理机构应在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的约定时间内,检查承包人在保修期内为完成尾工和修复缺陷应留在现场的人员、材料和施工设备情况,承包人其余的人员、材料和施工设备均应按批准的计划退场。
6.6 信 息 管 理
6.7.1 监理机构应建立包括下列内容的监理信息管理体系:
1 设置信息管理人员并制定相应岗位职责。
2 制定包括文档资料收集、分类、整编、归档、保管、传阅、查阅、复制、移交、保密等的制度。
3 制定包括文件资料签收、送阅与归档及文件起草、打印、校核、签发、传递等在内的文档资料的管理程序。
4 文件、报表格式:
1 )同一个标段或项目的常用报告、报表格式应统一。
2 )文件格式应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发布的公文管理格式,如文号、签发、标题、关键词、主送与抄送、密级、日期、纸型、版式、字体、份数等。
5 建立信息目录分类清单、信息编码体系,确定监理信息资料内部分类归档方案。
6 建立信息采集、分析、整理、保管、归档、查询系统及计算机辅助信息管理系统。
6.7.2 监理文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规定程序起草、打印、校核、签发监理文件。
2 监理文件应表述明确、数字准确、简明扼要、用语规范、引用依据恰当。
3 按规定格式编写监理文件,紧急文件应注明急件字样,有保密要求的文件应注明密级。
6.7.3 通知与联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与发包人和承包人以及其他人的联络应以书面文件为准。特殊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但事后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及时予以书面确认。
2 监理机构发出的书面文件,监理机构应加盖公章,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应签字并加盖本人注册印鉴。
3 监理机构发出的文件应做好签发记录,并根据文件类别和规定的发送程序,送达对方指定联系人,并由收件方指定联系人签收。
4 监理机构对所有来往文件均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扣压或拖延,也不得拒收。
5 监理机构收到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和发包人、承包人的文件,均应按规定程序办理签收、送阅、收回和归档等手续。
6 在监理合同约定期限内,发包人应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其做出决定的事宜予以书面答复;超过期限,监理机构未收到发包人的书面答复,则视为发包人同意。
7 对于承包人提出要求确认的事宜,监理机构应在约定时间内做出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则视为监理机构认可。
6.7.4 文件的传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施工合同另有约定外,文件应按下列程序传递:
1 )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的文件均应报送监理机构,经监理机构审核后转报发包人。
2 )发包人关于工程施工中与承包人有关事宜的决定,均应通过监理机构通知承包人。
2 所有来往的文件,除书面文件外还宜同时发送电子文档。
3 不符合文件报送程序规定的文件,均视为无效文件。
6.7.5 监理日志、报告与会议纪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人员应及时、认真地按照规定格式与内容填写好监理日志。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检查。
2 监理机构应在每月的固定时间,向发包人、监理单位报送监理月报。
3 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现场施工情况,向发包人、监理单位报送监理专题报告。
4 监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在各类工程验收时,提交相应的验收监理工作报告。
5 在监理服务期满后,监理机构应向发包人、监理单位提交项目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6 监理机构应对各类监理会议安排专人负责做好记录和会议纪要的编写工作。会议纪要应分发与会各方。但不作为实施的依据。监理机构及与会各方应根据会议决定的各项事宜,另行发布监理指示或履行相应文件程序。
6.7.6 档案资料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做好工程资料档案的管理工作。
2 监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及监理合同约定,做好监理资料档案的管理工作。凡要求立卷归档的资料,应按照规定及时归档。
3 监理资料档案应妥善保管。
4 在监理服务期满后,对应由监理机构负责归档的工程资料档案逐项清点、整编、登记造册,向发包人移交。
6.8 工程验收与移交
6.8.1 监理机构应按照国家和水利部的有关规定做好各时段工程验收的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 协助发包人制定各时段验收工作计划。
2 编写各时段工程验收的监理工作报告,整理监理机构应提交和提供的验收资料。
3 参加或受发包人委托主持分部工程验收,参加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竣工验收。
4 督促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和相关资料并协助发包人进行审核。
5 督促承包人按照验收鉴定书中对遗留问题提出的处理意见完成处理工作。
6 验收通过后及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
6.8.2 分部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承包人提出验收申请后,监理机构应组织检查分部工程的完成情况并审核承包人提交的分部工程验收资料。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人对提供的资料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补充、修正。
2 监理机构应在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已经完建且质量全部合格、资料齐全时,提请发包人及时进行分部工程验收。
3 监理机构应参加或受发包人委托主持分部工程验收工作,并在验收前准备应由其提交的验收资料和提供的验收备查资料。
4 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监理机构应签署或协助发包人签署《分部工程验收签证》,并督促承包人按照《分部工程验收签证》中提出的遗留问题及时进行完善和处理。
6.8.3 阶段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应在工程建设进展到基础处理完毕、截流、水库蓄水、机组启动、输水工程通水以及堤防工程汛前、除险加固工程过水等关键阶段之前,提请发包人进行阶段验收的准备工作。
2 如需进行技术性初步验收,监理机构应参加并在验收时提交和提供阶段验收监理工作报告和相关资料。
3 在初步验收前,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按时提交阶段验收施工管理工作报告和相关资料,并进行审核,指示承包人对报告和资料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补充、修正。
4 根据初步验收中提出的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及时进行处理,以满足验收的要求。
6.8.4 单位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应参加单位工程验收工作,并在验收前按规定提交和提供单位工程验收监理工作报告和相关资料。
2 在单位工程验收前,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提交单位工程验收施工管理工作报告和相关资料,并进行审核,指示承包人对报告和资料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补充、修正。
3 在单位工程验收前,监理机构应协助发包人检查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检验分部工程验收中提出的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并参加单位工程质量评定。
4 对于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验收前,监理机构应审核承包人因验收前无法完成、但不影响工程投入使用而编制的尾工项目清单,和已完工程存在的质量缺陷项目清单及其延期完工、修复期限和相应施工措施计划。
5 督促承包人提交针对验收中提出的遗留问题的处理方案和实施计划,并进行审批。
6 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监理机构应签发工程移交证书。
6.8.5 合同项目完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或监理指示完成所有施工工作时,监理机构应及时提请发包人组织合同项目完工验收。
2 监理机构应在合同项目完工验收前,按规定整编资料,提交合同项目完工验收监理工作报告。
3 监理机构应在合同项目完工验收前,检验前述验收后尾工项目的实施和质量缺陷的修补情况;审核拟在保修期实施的尾工项目清单;督促承包人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汇总、整编全部合同项目的归档资料,并进行审核。
4 督促承包人提交针对已完工程中存在质量缺陷和遗留问题的处理方案和实施计划,并进行审批。
5 验收通过后,监理机构应按合同约定签发合同项目工程移交证书。
6.8.6 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机构应参加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初步验收工作。
2 作为被验收单位参加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对验收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做出解释。
7 保修期的监理工作
7.1 保修期的起算、延长和终止
7.1.1 监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在工程移交证书中注明保修期的起算日期。
7.1.2 若保修期满后仍存在施工期的施工质量缺陷未修复或有施工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时,监理机构应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做出相关工程项目保修期延长的决定。
7.1.3 保修期或保修延长期满,承包人提出保修期终止申请后,监理机构在检查承包人已经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作,且经检验合格后,应及时办理工程项目保修期终止事宜。
7.2 保修期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7.2.1 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人按计划完成尾工项目,协助发包人验收尾工项目,并为此办理付款签证。
7.2.2 督促承包人对已完工程项目中所存在的施工质量缺陷进行修复。在承包人未能执行监理机构的指示或未能在合理时间内完成修复工作时,监理机构可建议发包人雇佣他人完成质量缺陷修复工作,并协助发包人处理由此所发生的费用。
若质量缺陷是由发包人或运行管理单位的使用或管理不周造成,监理机构应受理承包人因修复该质量缺陷而提出的追加费用付款申请。
7.2.3 督促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内容向发包人移交整编好的工程资料。
7.2.4 签发工程项目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7.2.5 签发工程最终付款证书。
7.2.6 保修期间现场监理机构应适时予以调整,除保留必要的人员和设施外,其他人员和设施可撤离,或将设施移交发包人。
8 有关说明
8.1 标准用词说明
执行本指导意见时,标准用词应遵守下表规定。
标准用词说明表
8.2 项目和标段的说明
本指导意见所指 “ 项目 ” 是指经过茂名市农业局、国土资源局和财政局批复的单个项目;标段是指区或县级市有关业务部门根据本地年度建设任务,将本地区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划分为若干个标段,每个标段有 1 或多个单个项目组成。
8.3 本指导意见的解释
本指导意见最终归茂名市农业局和茂名市国土资源局解释。
8.4 本指导意见的实施
本指导意见自 2015 年 月 日起实施。
(来源:茂名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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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土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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