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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吊坍塌致5死,住建部继续追责!监理单位停业整顿,负责人被吊销证书,5年不予注册丨起重吊机规范收藏

发布于:2021-01-25 15:22:25 来自:施工技术/建筑施工 [复制转发]


来源:住建部官网、 微公号“安全茂”、岳阳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1月23日, 湖南省 华容县华容明珠三期在建工程项目10号楼塔式起重机,在进行拆卸作业时发生一起坍塌事故。事故造成 2人当场死亡 3人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近日,住建部继续对该起事故作出处罚决定:

  • 监理单位 :责令 停业整顿60日 ,期间 不得在全国范围内 以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 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 监理项目部实际负责人 吊销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 证书 5年内不予注册

文件原文:


建督罚字〔2021〕1号

湖南联*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1月23日,湖南省华容县华容明珠三期工程项目“1·23”较大塔式起重机坍塌事故造成2人当场死亡,3人受伤送医院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80余万元。 根据《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华容县华容明珠三期工程项目“1·23”较大塔式起重机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岳政办函〔2019〕34号)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单位作为 监理单位 ,对施工单位人员履职不到位、租赁单位违法拆卸塔吊等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监理不力,未及时制止和上报;对塔吊进场施工的相关资料审查不严格,未发现租赁公司伪造安装公司合同和协议等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我部于2020年9月17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0〕24号),你单位于2020年10月13日签收,并于10月15日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我部对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部分采纳。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责令 停业整顿60日 的行政处罚,停业整顿期间, 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以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张强华

联系电话:010-5893357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建督罚字〔2021〕2号

兰*波:

2019年1月23日,湖南省华容县华容明珠三期工程项目“1·23”较大塔式起重机坍塌事故造成2人当场死亡,3人受伤送医院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80余万元。 根据岳阳市人民政府批复的《华容县华容明珠三期工程项目“1·23”较大塔式起重机坍塌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作为 监理项目部实际负责人 ,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对危大工程未进行有效监理,对施工单位关键岗位人员配备不足和施工现场安全隐患等问题未及时制止和向主管部门报告,未及时发现和制止塔式起重机租赁单位进场拆除塔吊的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我部于2020年9月17日向你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20〕22号),你于10月13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要求听证或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 吊销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 的行政处罚。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到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张强华

联系电话:010-5893357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延伸阅读

2019年1月23日9时15分,岳阳华容县华容明珠三期在建工程项目10号楼塔式起重机,在进行拆卸作业时发生一起坍塌事故。 事故造成2人当场死亡,3人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事故原因:

  • 严重违规作业

  • 无资质 从事塔式起重机拆除作业( 塔吊租赁公司 );

  • 违法发包,口头指定 项目施工实际负责人( 建设单位 );

  • 将劳务工程发包给 不具备任何资质 的个人(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

  • 伪造 塔式起重机工程技术资料,伪造他人签字(资料员);

  • 私刻公章、 伪造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等(机械租赁公司)。

最终,谭永胜(机械租赁公司法人)、林作基(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吴长贵(劳务承包人)、陈立祥(机械租赁公司资料员)等 4人, 追究刑事责任

黄军明(伙同谭永胜私刻公章),由公安机关对其进行 刑事调查

附:调查报告全文↓↓↓








































1、起重吊装施工方案

起重吊装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审核、审批,超规模的起重吊装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设置要求:

1、起重吊装作业前,必须编制吊装作业专项施工方案。(JGJ 276-2012第3.0.1条)

2、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建质[2009]87号第八条)

3、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建质[2009]87号第五条)

4、暂停作业时应对吊装作业中未形成稳定的结构进行临时固定。(JGJ 276-2012第3.0.19条)

5、临时固定的构件完成永久固定,方可解除临时固定措施。(JGJ 276-2012第3.0.23条)  

2、起重机械

 起重机械应安装荷载限制装置和行程限位装置,且灵敏可靠。 

 

设置要求:

1、起重机械应安装荷载限制装置和行程限位装置?(GB6067.1-2010第9.2、9.3条)

2、实际起重量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5%时,宜发出报警信号;达到额定起重量的100%~110%时,荷载限制器应自动切断起升动力源。(GB6067.1-2010第9.3.1条)

3、当吊钩、起重小车、起重臂等运行至限定位置时,触发限位开关切断上升、前进或旋转动力源。(GB6067.1-2010第9.2条)

 起重拔杆组装应符合设计要求,组装后应履行验收程序,且验收表应有责任人签字。

设置要求:

1、拔杆式起重机应进行专门设计和制作,经严格的测试、试运转和技术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JGJ 276-2012第4.1.6条)

2、拔杆组装后应进行验收,并应有责任人签字确认。(GB 5972-1986第A5.2条)

3、钢丝绳、地锚

★ 钢丝绳规格应符合起重机产品说明书要求,磨损、断丝、变形、锈蚀应在规范允许范围内。

★ 吊钩、卷筒、滑轮磨损应在规范允许范围内;

★ 吊钩、卷筒、滑轮应安装钢丝绳防脱装置; 

设置要求:

1、应采用防脱绳带闭锁装置的吊钩?(GB6067.1-2010第4.2.2条)

2、应有防止钢丝绳脱出滑轮绳槽的装置。(GB6067.1-2010第4.2.5条)

3、卷筒凸缘超出最外层钢丝绳的高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GB6067.1-2010第4.2.4条)

 起重拔杆的缆风绳、地锚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设置要求:

1、地锚使用前应进行试拉,合格后方可使用。埋设不明的地锚未经试拉不得使用。(JGJ 276-2012第4.5.4-4条)

2、地锚使用时应指定专人检查、看守,如发现变形应立即处理或加固。(JGJ 276-2012第4.5.4-5条 )     

4、锁具

 索具采用编结连接时,编结部分的长度应符合规范要求;采用绳夹连接时,绳夹的规格、数量及绳夹间距应符合规范要求。  

 索具安全系数应符合规范要求;吊索规格应匹配,且机械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吊索安全系数

工作状态 吊钩、卡环钩挂吊环 吊索直接捆绑重物 起吊重、大或精密重物
吊索安全系数 6 6~8 10

设置要求:

1、钢丝绳安全系数应符合GB/T 3811-2008中表44的规定?(GB6067.1-2010第4.2.1条)

2、吊索规格和机械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JGJ276-2012第4.3条) 


弓形卸扣

 D形卸扣

设置要求:

1、选择卸扣时应注意安全系数,一般有4倍、6倍和8倍的。

2、有明显永久变形或轴销不能转动自如,应报废。

3、扣体和轴销任何一处截面磨损量达原尺寸的10%以上,应报废。

4、卸扣任何一处出现裂纹,应报废。

5、作业环境

 起重机行走作业处地面承载能力应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  

设置要求:

1、起重设备通行的道路应平整,承载力应满足设备通行要求。(JGJ 276-2012第3.0.5条)

2、履带式起重机自重大,接地压力高,作业时重心变化大,对停放地面要有较高要求,以保证安全。

(JGJ 33—2001第4.2.1条)

3、轮式起重机作业前需将支腿垫实和调整好。(JGJ 33—2001第4.3.4条) 

 起重机与架空线路安全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


设置要求:

起重机严禁越过无防护设施的外电架空线路作业。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吊装时,起重机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在最大偏斜时与架空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表B.18.5规定。(JGJ 46-2005第4.1.4条)

6、作业人员

 起重机司机应持持证上岗,且证件与操作机型应一致;

 起重吊装作业应设置专职信号指挥和司索人员。

设置要求:

1、起重机操作人员、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上岗。严禁非起重机驾驶人员驾驶、操作起重机。(JGJ 276-2012第3.0.2条)

2、对起吊物进行移动、吊升、停止、安装时的全过程应用旗语或通用手势信号进行指挥,信号不明不得起动,上下联系相互协调,也可采用通信工具。(JGJ 276-2012第3.0.24 条)

 作业前应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形成文字记录。  

7、起重吊装

 多台起重机同时起吊一个构件时,单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载荷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


设置要求:

1、多台起重机所受合力不应超过各台起重机单独操作的额定载荷?(GB6067.1-2010第17.3.1条)

2、采用双机抬吊时,宜选用同类型或性能相近的起重机,负载分配应合理,单机载荷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的80%。(JGJ 276-2012第3.0.15条)

3、由专人全面管理多台起重机的联合起升操作,只有该人员才能发出作业指令? (GB6067.1-2010第17.3.2-7条)

4、多台起重机械的起升过程中,应使作用在起重机械上力的方向和大小变化保持到最小。(GB6067.1-2010第17.3.2-5条)

 吊索系挂点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

设置要求:

1、构件吊装和翻身扶直时的吊点必须符合设计规定。异型构件或无设计规定时,应经计算确定,并保证使构件起吊平稳。(JGJ 276-2012第3.0.9条)

2、当构件无设计吊环(点)时,应通过计算确定绑扎点的位置。(JGJ276-2012第5.1.5-1条)

 起重机作业时起重臂下禁止人员停留,且吊运重物不能从人的正上方通过;起重机吊具禁止载运人员;吊运易散落物件应使用吊笼。

设置要求:

1、吊运载荷时,不得从人员上方通过。(JGJ 6067.1-2010第17.2.5条)

2、禁止用起重机载运人员,严禁在已吊起的构件下面或起重臂下旋转范围内作业或行走。(JGJ 276-2012第3.0.18条)

8、高处作业

 起重吊装作业应按规定设置高处作业平台,且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设置要求:

1、高空用的临时工作台应固定牢靠,并应设不低于1.2m的防护栏杆。(JGJ276-2012第3.0.6条)

2、操作平台可用φ(48~51)×3.5mm钢管以扣件连接,亦可采用门架式或承插式钢管脚手架部件,台面应满铺3cm厚的木板。(JGJ80-91第5.1.1-4条)

3、防护栏杆必须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网封闭,在栏杆下边设置严密固定的高度不低于18cm的挡脚板。(JGJ80-91第3.1.3-4条)

 起重吊装作业应按规定设置爬梯,爬梯的强度、构造应符合规范要求;  


设置要求:

1、吊装前在地面上把爬梯固定于拟吊装的柱子上。(JGJ 276-2012第6.3.1条)

2、钢柱安装登高时,应使用钢挂梯或设置在钢柱上的爬梯。(JGJ80-91第4.1.10条)

 应设置可靠的安全带悬挂点,并应高挂低用。

设置要求:

高处作业应佩挂安全带,并应系挂可靠,高挂低用。(JGJ 276-2012第3.0.4条)

9、构件码放

 构件码放 荷载应在作业面承载能力允许范围内,码放高度应在规定允许范围内,大型构件码放应有保证稳定的措施。

设置要求:

1、堆放构件的场地应平整压实,排水良好。(JGJ276-2012第5.1.2-1条)

2、重叠堆放的构件应采用垫木隔开,上、下垫木应在同一垂线上。堆放高度梁、柱不宜超过2层;大型屋面板不宜超过6层。堆垛间应留2m宽的通道。(JGJ276-2012第5.1.2-5条)


设置要求:

1、屋架、薄腹梁等重心较高的构件,应直立放置,除设支承垫木外,应在其两侧设置支撑使其稳定,支撑不得少于2道。(JGJ276-2012第5.1.2-3条)

2、装配式大板应用插放法或背靠法堆放,堆放架应经设计计算确定。(JGJ276-2012第5.1.2-5条)

10、警戒监护

 应按规定设置作业警戒区,警戒区应设专人监护。

设置要求: 吊装作业区周围应设置安全警戒线,严禁非操作人员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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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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