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总监理工程师、陆河分公司负责人。 施工单位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挂靠项目经理、包工头、安全员、施工员、小工头 均被批准逮捕 。
2020年10月8日10时50分,陆河县看守所迁建工程业务楼的天面构架模板发生坍塌事故, 造成8人死亡,1人受伤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共约1163万元。
1. 违规 直接利用外脚手架作为模板支撑体系 ,且该支撑体系未增设加固立杆,也没有与已经完成施工的建筑结构形成有效的拉结;
2. 天面构架混凝土施工工序不当, 未按要求先浇筑结构柱 ,待其强度达到75%及以上后再浇筑屋面构架及挂板混凝土,且未设置防止天面构架模板支撑侧翻的可靠拉撑。
涉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重缺失,违法违规建设经营,施工管理混乱;
层层 违法转包、分包给没有相关证照和资质的个人;
公司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安全管理人员 没有到施工现场履行管理职责 ,只派出实习生到施工现场收集资料;
公司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造假 ,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台帐记录 造假;
未进行图纸会审,未取得《建筑工 程施工许可证》先行开工。
一、 9人已被批准逮捕 ,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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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的法人、副总、包工头、施工安全员、一级建造师、测绘员兼施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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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总监理工程师、陆河分公司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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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的实际驻场监理员和实习监理员被拘留,取保候审。
三、涉事项目中 涉嫌非法围标、非法挂靠 的苏某某、叶某某等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 20名公职人员被追责 ,主要为建议纪委监委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处理、深刻检查、调整工作岗位等。
1. 李某华,男,本科文化程度,法人兼总经理。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年11月17日被汕尾市检察院 批准逮捕 )。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 5年内 不得担任 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余某辉,男,大专文化程度, 副总经理 ,负责工程安全工作。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年11月17日被汕尾市检察院 批准逮捕 )。
3、杨某平,男,中专文化程度,涉事建筑的“ 包工头 ”,项目实际负责人,事发现场作业的主要负责人。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年11月17日被汕尾市检察院 批准逮捕 )。
4. 丘某艳,男,“包工头”杨某平聘请的陆河看守所项目施工安全员,没有持证上岗。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 年11月17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5. 黄某长,男,专科文科程度,聘用的 一级建造师 ,其明知其建造师资质及本人姓名被任命为陆河县看守所项目负责人,虽然有要求变更,但仍于聘用期届满时于2020年9月17日,再与施工单位续签聘用合同, 但一直未到岗履职 ,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 年11月17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6. 叶某钦,男,初中文化程度, “包工头”杨某平雇请的 测绘员兼施工员 ,没有持证上岗。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 任(2020 年11月17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7. 吴某旺,男,初中文化程度, 承包陆河县看守所工地搭设外脚手架的“ 小工头 ”, 没有持证上岗, 安排无证人员作业。 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年12月3日被汕尾市公安局拘留)。
1. 林某航,男,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020年11月17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自刑罚执行 完毕之日起, 5年内不得担任 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 田某,男,涉事工地总监理工程师。 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020 年11月17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3. 彭某栋,男,陆河分公司负责人。 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020年11月17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4. 刘某专,男,陆河县看守所迁建工程项目监理部实际驻场监理员。 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020年10月10日被汕尾市公安局拘留,11月18日取保候审)。
5. 谢某,男,陆河县看守所迁建工程监理部现场实习监理员, 未取得监理员相关资质,假冒监理工程师签名 。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年10月10日被汕尾市公安局拘留,11月18日取保候审)。
建议对院长、陆河分公司负责人、建筑总工/项目技术负责人和陆河分公司结构设计助理工程师等4人依法实施处罚。
建议对汕尾分公司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兼结构审图师等2人依法实施处罚。
4. 刘某远,男,陆河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陆河县看 守所迁建工程领导小组副组长;
4. 彭某洲,男,陆河县住建局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股负 责人;
5. 彭某升,男,陆河县住建局建筑市场和建设工程管理股负 责人;
1. 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责令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陈某勇、罗某新, 常务副县长叶某美作出深刻检查;
2. 彭某洁,男,陆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建议由纪委监委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3. 林某毅,男,陆河县副县长、公安局局长。建议纪委监委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建议对以下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责令其作出深刻检查,并予以调整工作岗位。
2. 刘某棠,男,汕尾市住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工程 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3. 余某治,男,汕尾市住建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负责人。
(九)其他人员的处理意见在陆河县看守所项目项目中 涉嫌非法围标、非法挂靠的苏某某、叶某某等人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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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都是教训,希望安装方案和安全在现场要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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