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3、施工单位作为主体责任单位应当编制专项方案并组织实施。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各阶段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提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指导意见。监理单位应当在编制监理规划时将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列为专项内容并制定安全监理实施细则。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按本办法编制专项方案,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实施前将专项方案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技术保证条件、施工现场内外重大危险源和不利环境因素清单;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设计文件、招标文件及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供应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物资经费保障、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等。
5、专项方案由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专业技术人员编制。
施工单位应当对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重要的施工围堰、拆除(含爆破)工程、水上施工作业平台、基坑上下通道、施工导流(航)工程及其认为有必要的专项方案,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专项方案应当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在专项方案实施前核签。
6、需要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应当报监理单位预审,通过后送达论证专家。
专家论证会由施工单位组织,参加论证会人员包括 :
(一)专家组成员;
(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负责安全生产的管理人员;
(三)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安全生产的监理工程师;
(四)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或安全生产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主要设计人员;
(六)其他与该专项方案实施的相关人员。
7、 论证的主要内容 :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合理,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强制性条文的要求;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8、 论证会程序 :
(一)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人介绍项目内容;
(二)成立专家组,推选专家组组长,并由组长主持论证会;
(三)施工单位汇报专项方案;
(四)与会人员查勘现场、查阅资料;
(五)与会人员发表意见,专家组讨论,专家提交署名意见;
(六)形成由专家组组长签名的论证报告。
9、专家论证报告结论意见分为通过、修改后通过和未通过三种。未通过的,应当重新编制和论证。
10、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核签后的专项方案组织实施,实施前,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核签后的专项方案不得擅自修改、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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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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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项目规划、设计、建设、质量管理、验收行政审批事项设定法律依据解读一、“水工程规划同意书”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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