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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通报涉事企业在8米高的架空连廊上开早会,局部坍塌致1死14伤!全省紧急排查隐患!

发布于:2021-01-18 09:43:18 来自:施工技术/时事快讯 [复制转发]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1月13日发布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湖州市德清县纳奇科化妆品有限公司“1.11”厂房连廊坍塌事故情况的通报

1月11日8时许,位于湖州市德清县康乾街道环城北路837号的纳奇科化妆品有限公司 厂房连廊发生局部坍塌,导致25名员工坠落。截至12日,事故造成1人死亡、14人受伤(其中3人伤势较重)

通报指出:

省厅 将全面开展工业厂房架空连廊安全隐患排查 ,各地应于 1月底前完成排查,2月底前完成隐患督促整改 ,重点关注用于 人员密集的生产作业场所、超极限承载能力货物堆放或载重货运通道等架空连廊, 要从设计、施工及使用环节(超负荷)等进行安全评估。

经初步调 查, 事发位置为纳奇科化妆品有限公司1#、2#厂房南侧连廊处,廊高约8米 事发时,连廊上的滚轮输送带货物滞留较多,且员工集中在连廊上开早会,连廊瞬间局部坍塌致人坠落伤亡。 目前,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拓展延伸


厂房的安全疏散

1、 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2、 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1、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5人; 

2、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10人; 

3、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20人; 

4、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40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30人; 

5、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15人。

3、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独立安全出口。

4、 厂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下表的规定。

5、   厂房内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下表的规定计算确定。但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0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0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0m。当每层疏散人数不相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应分层计算,下层楼梯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

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且该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20m。

6、  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人的厂房,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仓库的安全疏散

1、   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2、  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大于3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可设置1个出口。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  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  冷库、粮食筒仓、金库的安全疏散设计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和《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GB 50322等标准的规定。

5、  粮食筒仓上层面积小于1000m2,且作业人数不超过2人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6、  仓库、筒仓中符合本规范的室外金属梯,可作为疏散楼梯,但筒仓室外楼梯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7、  高层仓库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8、  除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戊类仓库外,其他仓库内供垂直运输物品的提升设施宜设置在仓库外,确需设置在仓库内时,应设置在井壁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井筒内。室内外提升设施通向仓库的入口应设置乙级防火门或符合规定的防火卷帘。

通报原文:

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各市安委办:

1月11日8时许,位于湖州市德清县康乾街道环城北路837号的纳奇科化妆品有限公司 厂房连廊发生局部坍塌,导致25名员工坠落。截至12日,事故造成1人死亡、14人受伤(其中3人伤势较重) 。经初步调查,事发位置为纳奇科化妆品有限公司1#、2#厂房南侧连廊处,廊高约8米。事发时,连廊上的滚轮输送带货物滞留较多, 且员工集中在连廊上开早会 ,连廊瞬间局部坍塌致人坠落伤亡。 目前,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该起事故发生在大型规上企业,且厂房经设计建造并投入使用不久,社会关注度高,影响恶劣,教训极其深刻。 事故突出暴露了部分大型规上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本质安全水平不高,安全事故源头治理不到位等问题。

事故发生后,省长郑栅洁作出批示,要求组织力量抢救,同时查明事故原因。省委常委、省委秘书长陈金彪、副省长高兴夫、成岳冲等省领导均作出批示,要求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建设厅等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协助地方开展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置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领导重要批示要求,深入开展举一反三工作,筑牢安全生产事故防线,确保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迅速开展工业厂房架空连廊安全排查。 各地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全面开展工业厂房架空连廊安全隐患排查 ,重点关注用于人员密集的生产作业场所、超极限承载能力货物堆放或载重货运通道等架空连廊,要从设计、施工及使用环节(超负荷)等进行安全评估。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督促企业立即采取人员撤离、改变用途、加固或拆除等整改措施,确保不发生架空连廊安全伤亡事故。 各地于1月底前完成排查,2月底前完成隐患督促整改, 并将《架空连廊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表》(附件)于2月28日前报送省安委办。

二、深入推进工业厂房坍塌事故专项治理。 各地要对辖区内的工业厂房加强日常安全检查,严格落实建筑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风险隐患。对建筑质量差、主体结构损坏、用途重大变更、失修失养严重、超负荷使用、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地等存在严重安全风险的,立即停止使用,组织人员撤离。建设部门要按照“三个必须”和“谁管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建筑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对各类工业厂房及构筑物质量安全进行核查,彻底清除事故隐患,压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确保各类建筑安全,坚决防范工业厂房坍塌事故发生。

三、持续强化工业厂房违法建筑安全整治。 各地要按照《浙江省第二轮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要求,突出问题导向,立足本质安全,扎实推进危旧厂房、违法厂房专项治理工作,加强对既有建筑改扩建、装饰装修、工程加固的质量安全监管。自然资源部门要深入开展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等排查整治,全面摸清违法建筑、违章搭建底数并形成清单。对“两违”行为实行“零容忍”,坚决遏制增量,有序化解存量。到2021年底,彻底消除易造成坍塌、火灾等群死群伤事故的违法建筑和违章搭建。

四、坚决扫除大型规上企业安全监管盲区。 近期,我省接连发生大型规上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安全认识, 企业规模大、厂房新并不能与安全划等号。 有些地方将安全生产入企执法检查与营商环境制度挂钩,导致大型规上企业安全检查未做到全覆盖,造成安全监管新的盲区。各地要认真研判当地安全生产形势,务必保持安全生产的高压态势,加强安全隐患大排查,确保辖区内大型规上企业安全检查100%全覆盖。

联系人:方力晟,电话:0571-81051665。

附件:架空连廊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表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月13日

储存安全

1.甲、乙类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严禁和丙类等仓库混存。
2.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物料及物品堆放应符合下列要求:物料及物品堆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垛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00 m2;
(2)垛与垛的间距不小于1m;
(3)垛与柱、梁间距不小于0.3m;
(4)垛与墙的间距不小于0.5 m;
(5)高架库内堆放应符合设计要求;
(6)堆垛与灯的距离不应小于0.5 m。
  注:以上距离可用划线定位进行可视化,库房地面定位标线方法
(1)线宽:10cm
(2)材料:环氧地坪漆
(3)颜色:黄色漆,浅色地板用中黄Y07,深色地板用柠黄Y05。



3.货物堆垛应符合下重上轻,下大上小,规则平整的要求,仓库应设置限高线。
4.库房内货架各个结合处必须固定牢固。将主要内容、性质作标题,如不能表达出完整的意思,在正标题下可以再拟副标题。


电气安全


1.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2.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
3.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0.5米。
4.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5.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配电箱。
6.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7.仓储场所的电器设备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0.5米的防火间距。
8.仓储场所的电动传送设备、装卸设备、机械升降设备等的易摩擦生热部位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护措施。
9.仓储场所的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如:红外热像仪检测、电缆绝缘检测、外观检查等。禁止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10.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
11.电动叉车及储电池严禁在仓库内充电。



库房消防等安全


1.库区内严禁吸烟和明火作业,设置醒目的禁烟等安全警示标志;需要动火,应按规定办理动火手续;
2.库区(含露天堆场)周围100 m内张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标志;
3.仓储门口必须张贴醒目的“禁止烟火”等警告标识。

4.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5.仓库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6.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严禁堵塞圈占。
7.仓储场所设置的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设置明显标志并保持通畅,不应堆放物品或设置障碍物。
8.高架库区域实行封闭管理,并有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的标识;巷道入口处安装门锁或门禁、联锁装置;只有排除故障、检查、维修人员方可进入;巷道内存在碰撞、触电、坠落物等伤害可能的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9.生产车间与丙类仓库未用实体墙隔开。
10.设有仓库的建筑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11.仓储外围严禁搭建铁皮棚影响消防救援。
12.占地面积大于1500㎡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实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13.仓库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仓库应设置消防栓。
14.仓库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仓库应至少设置两个安全出口。
15.仓库相邻两个安全出口边缘距离不小于5米。
16.丙类仓库不应设有办公室;确需设置的,应按消防要求做防火分隔。
14、丙类仓库直通室外的防火门应安装乙级及以上防火门。
17.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0㎡的其它单层或多层丙类仓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18.库房内需要设置货架堆放物品时,货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19.仓库管道穿墙缝隙、孔洞须做好防火填塞。



其它安全


1.仓库内机动叉车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并控制车速;进出仓库大门的叉车最高行驶速度为5 km/h;在库房内工作的人员,建议穿反光背心。




2.高处作业须经审批,做好个人防护,严禁使用木梯。
3.装卸平台区,若人员在高于2米以上的货车上进行装卸作业,应设置防坠落安全绳。

4.库房防火防爆应符合下列要求:
——库房外灭火的砂、铲、桶等应齐全;
——库内使用防爆型电气,所使用的工具应满足防火防爆的要求;
——进入易燃易爆区域的机动车辆,必须装设火星熄灭器(阻火器)。



5.仓库熏蒸杀虫作业区域防护。熏蒸库房和露天堆垛熏蒸作业区应设立有毒警示标志;投药完毕后应在密封袋上粘贴警示标识;熏蒸作业区周围按规定距离设置警戒线,派专人负责现场警戒,任何与熏蒸作业的无关人员禁止进入现场;作业人员应配备足够的防毒用具,穿戴专用工作服、手套。
6.装卸平台和设备设施应符合“GB 4387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的要求,其中:
——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提示装卸作业的安全事项;
——装卸平台应有车辆、货物的定置线或区域标志;
——高出地面的装卸平台或平台内有车辆行驶的,应有警示线或标识;
——在禁火区域装卸,严禁将火种带入或在禁火区内吸烟,并设置禁火标志;



仓库安全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记录

检查结果

1

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第 3.3.2 条,注 1



2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h 的防火隔墙和 1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第 3.3.5



3

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 2 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m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第 3.8.1



4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

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地面基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第 6.1.1



5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第 6.1.5



6

防火分隔部位设置防火卷帘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2 、需在火灾时自动降落的防火卷帘,应具有信号反馈功能;

3 、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卷帘》 GB14102 的规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 )第 6.5.3



7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仓库外,下列仓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 1000m 2 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

7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 1500m 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 2 的其他单层或多层丙类物品仓库。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8.3.2



8

应保证贮存物品的平稳、安全。要标明物品名称、牌号、存入日期和其他注意事项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T 12801-2008 )第 5.8.1.2



9

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 6 号)第三十二条



10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 0.5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 6 号)第三十九条



11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 6 号)第四十条



12

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 6 号)第四十六条



13

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 6 号)第五十二条



14

仓储场所应划线标明库房的墙距、垛距、主要通道、货物固定位置等,并按本标准要求设置必要的防火安全标志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GA1131-2014 )第 3.4



15

5.1.2   防火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b)   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c)   安全员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d)   室内仓储场所是否设置办公室、员工宿舍;

e)   物品入库前是否经专人检查;

f)   储存物品是否分类、分组和分堆(垛)存放,防火间距是否满足要求,是否存放影响消防安全的物品等;

g)   火源、电源管理情况,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h)   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是否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i)   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消防设施有无损坏、停用、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情况;

j)   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GA1131-2014 )第 5.1.2



16

消防栓、灭火器、消防安全标志灯设施、器材是否完好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GA1131-2014 )第 5.2.2



17

仓储场所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各部门(班组)每周应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GA1131-2014 5.1.1



18

甲、乙、丙类物品的室内储存场所其库房布局、储存类别及核定的最大储存量不应擅自改变。如需改建、扩建或变更使用用途的,应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备案手续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GA1131-2014 6.4



19

库房内堆放物品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堆垛上部与楼板、平屋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 0.3m (人字屋架从横梁算起);

 b)  物品与照明灯之间的距离不小于 0.5m

 c)  物品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小于 0.5m  

d)  物品堆垛与柱之间的距离不小于 0.3m  

e)  物品堆垛与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小于 1m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GA1131-2014 6.8



20

货架不应遮挡消火栓、自动喷淋系统以及排烟口。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GA1131-2014 )第 6.9



21

进入易燃、可燃物资储存场所的蒸汽机车和内燃机车应设置防火罩。蒸汽机车应关闭风箱和送风器,并不应在库区内清炉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GA1131-2014 )第 7.2



22

汽车、拖拉机不应进入甲、乙、丙类物品的室内储存场所。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GA1131-2014 )第 7.3



23

车辆加油或充电应在指定的安全区域进行,该区域应与物品储存区和操作间隔开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GA1131-2014 )第 7.5



24

丙类固体物品的室内储存场所,不应使用碘钨灯和超过 60W 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GA1131-2014 8.2



25

室内储存场所内不应使用电路、电烙铁、电熨斗、电热水器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GA1131-2014 8.7



26

仓储场所设置的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设置明显标志并保持通畅,不应堆放物品或设置障碍物。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GA1131-2014 )第 10.4



27

仓储场所设置的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 2m 范围内不应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仓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GA1131-2014 )第 10.7



28

纸品储存的环境应通风、干燥

《纸品装卸、储运安全要求》( GB/T 18026-2000 )第 6.1



29

纸品堆垛,要求成行堆放。货垛要求四面平整,稳固。货垛之间的消防通道宽度应不小于 3m ,货垛之间的垛距应不小于 0.8m

《纸品装卸、储运安全要求》( GB/T 18026-2000 )第 6.2



30

纸品堆垛高度应在机械作业能力范围内,单位面积上堆垛纸品的总质量不得超过库场单位面积承载能力

《纸品装卸、储运安全要求》( GB/T 18026-2000 )第 6.6



31

找准货物重心,叉载前调整货叉间距,重新叉载确保重心在中心位置。

《平衡重式叉车稳定性试验》( GB-T 5141-2005



32

每次叉载应确保货物紧贴挡货架,否则不得启动。

《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 GB 10827-1999



33

对货物进行捆绑、加固后方可行使。

《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 GB 10827-1999



34

叉载货物后,做短距离后退,确保叉载货物与周边物体无任何联系,有足够安全间距后,再根据叉载货物的属性、状态等情况,选择合适的后倾角度。

《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 GB 10827-1999



35

禁止用叉车代替升降平台从事高处作业。

《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 GB 10827-1999



36

严禁作业时司机离开驾驶座位,加强现场安全监管和培训。

《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 GB 10827-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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