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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设计单位对危大工程: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发布于:2021-01-16 13:40:16 来自:建筑设计/建筑问答 [复制转发]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2018】37号令中的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如何理解“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什么情况下是“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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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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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各位一个问题:沟槽深度超过5米,属于危大工程。设计图纸采用钢板桩支护开挖。属于危大工程,施工单位要出专项施工方案(含计算书)。我的疑问:设计单位需要对钢板桩支护的稳定进行计算吗?如果设计单位也要出钢板桩支护进行稳定计算,感觉和施工单位专项施工方案里面的计算书重复了。有条文规定设计方需要提供危大工程的稳定计算书吗?比如钢板桩的支护、模板的支护等等。先谢谢各位的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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