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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常见考点

发布于:2021-01-14 11:26:14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消防给水 [复制转发]

今天小编分享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相关内容。


一、设置场所
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类似用途的厂房。
2.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 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制品的仓库,占地面积大于500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 的卷烟仓库。
3.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的商店、展览、财贸金融、客运和货运等类似用途的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500 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  图书或文物的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5.  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信建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等指挥调度建筑。
6.  特等、甲等剧场,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他等级的剧场或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7.  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的疗养院的病房楼、旅馆建筑和其他儿童活动场所,不少于200床位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和手术部等。
8.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9.  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10.  电子信息系统的主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
11.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 的可燃物品库房和建筑面积大于500 的营业厅。
12.  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13.  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
14.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套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 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高层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当设置需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5.  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16.  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具有语音功能的火灾声警报装置或应急广播。
17.  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用房及其公共走道,均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和声警报装置或消防广播。


二、系统设计
1.  任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均不应超过3200点,其中每一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2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 任一台消防联动控制器地址总数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所控制的各类模块总数不应超过1600点,每一联动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1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
2.  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过32点; 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三、系统形式
1. 形式选择
1)仅需要报警,不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的保护对象宜采用区域报警系统。
2)不仅需要报警,同时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且只设置一台具有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保护对象,应采用集中报警系统,并应设置一个消防控制室。
3)设置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的保护对象,或己设置两个及以上集中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采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2. 区域报警系统要求
1)系统应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及火灾报警控制器等组成,系统中可包括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和指示楼层的区域显示器。
2)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3)系统设置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时,该装置应具有传输规范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功能; 系统未设置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时,应设置火警传输设备。
3. 集中报警系统要求
1)系统应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器、消防应急广播、消防专用电话、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等组成。
2)系统中的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和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应急广播的控制装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等起集中控制作用的消防设备,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
3)系统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具有传输规范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功能。
4.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要求
1)有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时,应确定一个主消防控制室。
2)主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所有火灾报警信号和联动控制状态信号,并应能控制重要的消防设备; 各分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之间可互相传输、显示状态信息,但不应互相控制。
3)系统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具有传输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功能。
4)其他设计应符合集中报警系统要求。

四、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划分
1. 报警区域划分
1)报警区域应根据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 可将一个防火分区或一个楼层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也可将发生火灾时需要同时联动消防设备的相邻几个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
2)电缆隧道的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封闭长度区间组成,一个报警区域不应超过相连的3个封闭长度区间; 道路隧道的报警区域应根据排烟系统或灭火系统的联动需要确定,且不宜超过150m。
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报警区域应由一个储罐区组成,每个50000m3及以上的外浮顶储罐应单独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
4)列车的报警区域应按车厢划分,每节车厢应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
2. 探测区域划分
1)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 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500㎡; 从主要入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1000㎡的房间,也可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2)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和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的长度,不宜超过100m; 空气管差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区域长度宜为20m~100m。
3. 下列场所应单独划分探测区域:
1)敞开或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
2)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走道、坡道。
3)电气管道井、通信管道井、电缆隧道。
4)建筑物闷顶、夹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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