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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规范发布啦!请注意查收~

发布于:2021-01-13 14:45:13 来自:给排水工程/中水处理回用 [复制转发]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环水体〔2020〕71号,以下简称《通知》),针对当前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和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了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通知》指出,城镇(园区)污水处理涉及地方人民政府(含园区管理机构)、向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纳管企业)、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等各方要履职尽责,依法明晰各方责任是规范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前提和基础。



 《通知》主要涵盖哪些方面内容?

一是明晰了各方法律责任。依照现有法律法规,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明确了纳管企业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强调运营单位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负责的法定责任。

二是细化了推动各方履职尽责的具体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与住建、水务等相关部门的协调联动,加强监督指导、推动各方依法履职。

三是提出了环境监督管理相关要求。各地要依法依规明确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加强对纳管企业、污水处理厂的监管执法,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合理认定处理超标责任。


 《通知》中,地方人民政府、纳管企业、运营单位等具体职责有哪些?

?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是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二是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吸引社会资本和第三方机构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污水处理设施。

三是合理制定和动态调整收费标准,建立和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机制。

四是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五是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赋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责任分工,完善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纳管企业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一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业污水进行预处理,相关标准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及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应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处理达标;其他污染物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

二是依法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并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自觉接受监督。属于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的,还须依法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运营单位共享数据。

三是根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委托处理合同等,及时足额缴纳污水处理相关费用。

四是发生事故致使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时,应当立即采取启用事故调蓄池等应急措施消除危害,通知运营单位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运营单位应当对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负责,不得排放不达标污水。

一是在承接污水处理项目前,应当充分调查服务范围内的污水来源、水质水量、排放特征等情况,合理确定设计水质和处理工艺等,明确处理工艺适用范围,对不能承接的工业污水类型要在合同中载明。

二是运营单位应配合地方人民政府或园区管理机构认真调查实际接纳的工业污水类型,发现存在现有工艺无法处理的工业污水且无法与来水单位协商解决的,要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三是加强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开展进出水水质水量等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开运营维护及污染物排放等信息,并向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

四是合理设置与抗风险能力相匹配的事故调蓄设施和环境应急措施,发现进水异常,可能导致污水处理系统受损和出水超标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开展污染物溯源,留存水样和泥样、保存监测记录和现场视频等证据,并第一时间向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通知》提出了哪些具体工作要求?

督促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推动落实管网收集、污水处理、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再生水利用等相关工作。

督促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或园区管理机构因地制宜建设园区污水处理设施。

督促纳管企业履行治污主体责任。按照“双随机”原则,检查纳管企业预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自行监测等情况,监督检查重点排污单位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

督促运营单位切实履行对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负责的法定责任。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将服务范围内污水调查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对各方签订运营服务合同和委托处理合同的指导服务,并督促严格履行。


 如何加强监管执法,明确责任认定?

加强对纳管企业、污水处理厂的监管执法,督促落实排污单位按证排污主体责任,对污染排放进行监测和管理,提高自行监测的规范性。严肃查处超标排放、偷排偷放、伪造或篡改监测数据、使用违规药剂或干扰剂、不正常使用污水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责令其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理认定处理超标责任,对于污水处理厂出水超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生态环境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认定运营单位确因进水超出设计规定或实际处理能力导致出水超标的情形,主动报告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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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理认定处理超标责任,对于污水处理厂出水超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生态环境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认定运营单位确因进水超出设计规定或实际处理能力导致出水超标的情形,主动报告且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2022-01-26 08: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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