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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大工程”致3死1伤,看看更深层次的原因!

发布于:2021-01-11 16:53:11 来自:施工技术/时事快讯 [复制转发]


2020年6月27日10时17分,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高新区西部启动区项目8号楼在浇筑屋面构造梁过程中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


图1:总体平面示意图


图2:工人坠落的8号楼二层平台


图3:二层平台钢筋混凝土结构破损、多处被击穿


施工单位搭设的8号楼屋面构造梁柱模板支架不合理,屋面构造梁存在偏心现象而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当屋面构造梁柱浇筑混凝土时,随着荷载越来越大,产生的偏心力矩也越来越大,引起斜立杆失稳导致模架向外倾覆倒塌。

1.施工单位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监理单位工作形同虚设

3.设计单位工作存在重大疏漏

4.建设单位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5.审图单位把关不严

6.行业主管部门履职不到位

7.属地有关协调机构日常服务管理不到位

直接原因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但这些间接原因,才是导致直接原因客观存在的罪魁祸首,通过事故报告中的间接原因,让我们来看看这次致3死1伤的“危大工程”事故中深层次的原因。

01

一是各参建单位安全意识不到位,安全管理缺失缺位

设计单位未标注危大工程,未提出技术交代,甚至设计的屋面构造梁、柱不满足正常使用及抗震设计受力要求;审图单位把关不严,没有发现上述严重问题;

建设单位未依规定完善危大工程监管,对施工、监理各方违法和失职行为放任不管;监理形同虚设;施工方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各参建单位不负责任的行为、职责的层层失守,使工作漏洞酿成重大隐患,重大隐患最终酿成了严重的事故。反映参建各方没有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红线意识淡薄,底线思维缺失。

02

二是施工团队无知无能,脱离科学蛮做盲干

施工单位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管理机构与实际不符,安全管理混乱,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项目实际负责人只有高中未毕业且不具备任何相应执业资格和管理能力,安全管理工作由小学毕业且不具备相应安全管理能力的人员负责统筹,现场专职安全员职责不明。对危大工程没有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隐患排查制度未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未得到消除。施工前没有方案交底、没有技术交底,对施工人员没有教育培训。建筑施工本是技术要求极高、施工危险性极强的行业领域,但施工方配置的人员明显没有与工作岗位相匹配的知识和能力,违法违规、罔顾实际、脱离科学、违反规程、不负责任,最终害己害人。

03

三是危大工程失管漏管,隐患排查治理严重不到位

8号楼屋面构造梁施工涉及危大工程,但设计单位没有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没有提出保障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未进行设计交底,未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作出特别说明。建设单位没有组织设计单位列出危大工程清单,没有要求施工单位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安全管理措施;日常巡查检查中,没有发现屋面构造梁模板支撑体系属于危大工程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监理单位对工程设计文件不熟悉,不知道8号楼屋面构造梁施工涉及危大工程;没有发现并督促施工单位在8号楼屋面构造梁施工前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对危大工程缺乏管理意识,没有辨识8号楼屋面构造梁施工涉及危大工程并编审专项施工方案,在日常检查中,没有发现8屋面构造梁模板支撑体系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并及时消除。反映参建各方对危大工程认知不足,危大工程被当作一般工程对待;管理混乱,放任重大安全隐患存在。属于危大工程的8号楼屋面构造梁支撑体系始终处于失管状态,隐患未能得到及时消除带来严重后果。

04

四是监管机制不完善,监管部门职责未有效落实

8号楼屋面构造梁属于变更项目,监管部门在变更许可前未形成有效的实质审查机制,导致设计、审图漏洞未能及时发现;在许可后,未形成有效的通告机制,导致监管人员未能及时掌握了解工地变更情况,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后续监管的漏洞。此外,行业主管部门对涉事工地日常监督检查流于形式,负责该片区的监管小组对涉事工地检查了10次,没有一次下达整改指令,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安全管理混乱、档案资料弄虚作假等现象失管失察。专项检查对计划中的检查模板支撑体系等重点内容只是抽查,工作不到位,流于形式。


水利清单

水利水电施工中一般根据其危险程度将危大工程分为两类,一类为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另一类为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具体如下:

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主要包括下列工程:

1、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达到3(含) ~5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2、 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开挖深度达到3(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

3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大模板等工具式模板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含)~8m;搭设跨度10(含)~18m;施工总荷10(含)~15kN/m2;集中线荷载15(含)~20kN/m;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4 、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含)~100kN的起重吊装工程;

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3)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5、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24(含)~50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2)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3)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4)吊篮脚手架工程;

5)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6)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围堰工程

8、水上作业工程

9、沉井工程

10、临时用电工程

11、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主要包括下列工程:

1、深基坑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5m(含)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一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工具式模板工程: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rn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3、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4、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2)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3)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5、拆除、爆破工程:

1)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2)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信设施或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3)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6、其他:

1)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2)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3)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


水利管理要求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论证。

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等;

2 、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3 、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等;

4 、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质量标准、检查验收等;

5 、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6 、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7 、设计计算书及相关图纸等。

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实行分包的,应由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

无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应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并报项目法人备案。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审查论证会。

审查论证会应有下列人员参加:

1、专家组成员;

2、项目法人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3、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4、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等。

专家组应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各参建单位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审查论证会。

专家组成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2 、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3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审查论证会应就下列主要内容进行审查论证,并提交论证报告。审查论证报告应对审查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经专家组成员签字。

1、专项施工方案是否完整、可行,质量、安全标准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

2、设计计算书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定;

3、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符合现场实际等。

施工单位应根据审查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法人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施工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监理、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旁站监督。发现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要求其立即整改;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施工单位应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定期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巡查。

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合成后,监理单位或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监理单位应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制定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监理单位发现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应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项目法人报告;如有必要,可直接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项目法人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项目法人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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