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21-01-03 10:34:03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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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规》2.1.2:裙房 podium: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
由于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是一个整体,为保证安全,除规范对裙房另有规定外,裙房的防火设计要求应与高层建筑主体的一致,如高层建筑主体的耐火等级为一级时,裙房的耐火等级也不应低于一级。
《建规》表5.2.2注6:对于通过裙房、连廊或天桥连接的建筑物,需将该相邻建筑视为不同的建筑来确定防火间距,应同时满足裙房和主楼的防火间距要求。
在确定裙房与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时,通常将建筑的裙房部分等同于单、多层民用建筑。
《建规》5.1.1注3: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建规》5.3.1注2: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建规》5.5.12: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未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疏散楼梯应至少设置封闭楼梯间。
《建规》5.5.12注: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疏散楼梯可按本规范有关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疏散楼梯可按《建规》有关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裙房的疏散宽度指标可按《建规》有关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裙房的安全疏散距离应于高层主体保持一致。(无明确的规范条文)
《建规》7.2.1 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
裙房本身并不需要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但裙房不应影响高层建筑主体的灭火救援,高层建筑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
《建规》7.3.1图示2 裙房内可不设置消防电梯。
《建规》7.3.1 设置在裙房的5 层及以上且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的老年人照料设施,需要设置消防电梯。
注:裙房的疏散宽度按单多层确定时防火墙上
不开设门、窗、洞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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