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在线论坛 \ 站务休闲 \ 闲聊茶吧 \ 结算审查期限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就是28天?

结算审查期限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就是28天?

发布于:2020-12-09 13:33:09 来自:站务休闲/闲聊茶吧 [复制转发]

【问题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有观点认为,合同对发包人的结算审查期限有明确约定的,该结算审查期限条款属解决争议的条款,合同依法被为无效合同的,也不影响该应条款的效力,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另有观点认为,合同对发包人的结算审查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认定结算审查期限即为28日。那么, 竣工结算审查期限依法应如何确定
 
一、关于合同无效其结算审查期限条款是否有效的问题
 
《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本条所规定的“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方法的合同条款,而“解决争议的方法”,应指合同当事人解决合同纠纷的手段、地点,其中,解决合同纠纷的手段包括仲裁、诉讼,解决合同纠纷的地点是指关于仲裁、诉讼的管辖机关的地点。通俗地讲,“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只涉及解决争议的方法,而不涉及该项争议的实体内容,根据该条款,并不直接产生当事人债权债务关系得以确定的后果。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约定结算审查期限的条款,能直接导致发承包人债权债务关系得以确定的后果,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范畴。因此,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其结算审查期限条款亦随之无效
 
二、关于结算审查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能否认定该期限即为28日的问题
 
依照最高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当事人明确约定了发包人的结算审查期限且发包人在该期限内没有答复的,才能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若合同对发包人的结算审查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不能 依据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认定该期限即为28日
(一)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其位阶属于部门规章。而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期限的设定,理论上一般认为应由法律、行政法规直接予以规定,或由当事人予以约定。该部门规章设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期限,没有上位法上的依据。
(二)仅就《建筑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内容而言,其实质上隐含了关于发包人不作为之默示意思表示的规定。按该条,若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结算文件之日起28日内不予答复,即视为发包人已默认了竣工结算文件所载之内容。一般认为,“默示形式,指当事人不以语言或文字而用一定手段间接表达意思。包括不作为的默示形式和作为的默示形式。前者指以沉默作为某一特定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在通常情况下,沉默不能作为意思表示的形式,只有当法律有明文规定时方可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六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或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 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显然,由部门规章对不作为默示做出规定,是欠妥的。
 
三、如何认定发包人已经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发包人明确表示 同意 竣工结算文件的,当为认可。
合同明确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不予答复便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若发包人 在约定期限内未予答复 ,亦为认可。
合同明确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不予答复便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如发包人之答复意见 仅对结算文件中的某一部分表示异议 ,应视为发包人对其结算文件中的 其余部分予以认可
发包人对结算文件的内容 未提出异议 ,只是提出不能按时支付的,应推定发包人对结算文件亦已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故合同明确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不予答复便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若发包人之答复意见对结算文件中的内容未提出异议,只是提出在一定时间内不能按时支付的,与司法解释规定的上述情形相类,应推定发包人对结算文件亦已认可。
 
四、如何认定发包人已经收到竣工结算文件
 
(一)关于结算文件的形式。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是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形式制作结算文件。合同对结算文件的形式没有约定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即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二)关于结算文件的收件人。承包人主张发包人逾期未予答复的,须举证证明发包人已经在某时间收到了其文件。司法实践中,如果收件人的身份模糊,就会在收件人之签收行为是否为职务行为、是否对发包人产生约束力等问题上产生争议,诉讼风险随之增大。因此, 将结算文件妥善地送交发包人有权签收的部门或个人签收,是承包人应予重视的问题 。合同对结算文件的收件人有特别约定的,应按约定将结算文件提交给该收件人。合同对结算文件的收件人没有约定的,可送交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代理人。一般认为,发包人设立的具有收发文件职能的部门(如办公室),亦具有签收竣工结算文件的权力。此外,发包人专门设立的负责项目建设的职能部门(如基建办、工程部),其签收行为亦应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
(三)关于提交文件的方式。如果是纸质结算文件,应派专人送至为妥。若发包人有权签收结算文件的工作人员拒绝签收,可申请公证机关进行送达的现场公证。
邮寄也是一种简便的方式,但邮件有可能在邮寄的过程中丢失并引起应由哪一方承担风险的争议。

全部回复(0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闲聊茶吧

返回版块

114.53 万条内容 · 186 人订阅

猜你喜欢

阅读下一篇

工程人的手机里都有哪些APP

1 之前工程经理新买了一个手机,华为的,光是把旧手机的数据传输过去,就花了两个多小时,然后还有各种APP要重新登录,绑定账号,有些要删除,有些要新添,可怜工程经理年过半百了,哪会这些繁琐的操作,只好我来手把手教他了。

回帖成功

经验值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