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山东省住建厅、 江苏省住建厅、 南通市住建局、 住建部
2020年,施工安全监管势必成为重中之重。
自去年12月,住建部、应急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的意见》之后,山东、江苏等省份相继发文跟进。
建立事故责任追究四项制度
1、在省级层面上首次明确安全生产领域事故发生前追究刑事责任制度 。明确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涉罪和非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犯罪的刑罚适用有关问题,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建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停产整顿制度 。按照有关规定,《意见》提出对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次生衍生等事故进一步发生、无法保证安全生产条件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 责令企业局部或全部暂时停产停业或停产停业整顿 。
3、建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刑事调查制度 。按照有关规定,《意见》明确事故刑事责任立案标准, 规定有关部门对发生事故造成1人及以上死亡、3人重伤、1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企业启动刑事调查。 为了强化安全生产犯罪嫌疑人刑事追责过程监管,提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各级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按照 “谁签字、谁批准、谁负责” 的原则,采取审慎态度依法审查。
4、建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联合惩戒制度 。按照有关规定,《意见》提出对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开展联合执法,实施联合惩戒,让企业付出的违法成本远高于前期减少的安全投入。 因发生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主要负责人 ;对重大以上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连续发生死亡事故的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不能享受年终考核奖励,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当年评先树优活动。
2020年5月7日,江苏省住建厅发布 《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 的通知。
自5月起,对事故责任企业
(二) 今后凡发生1起较大或以上事故的 我省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 在本省范围内停止投标资格 。
(三) 外省企业在我省发生事故的 ,按照相关规定从事故通报之日起 停止在我省投标资格 。
(四) 本省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2020年内连续发生2起一般事故的 , 从第二起事故通报之日起 停止在本省范围内投标资格不少于3个月 。
(五) 2020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 对有责任的本省施工单位实施 顶格处罚 ,一律按照上限期限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六) 对发生一般事故的项目经理和安全员 在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 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1年 ;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 ,在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 一律吊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 并对发生事故的项目经理和总监 进行信用分扣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
同时明确:
施工企业要全面配备安全总监 ,与项目部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
对违法建设行为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 对施工企业 除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外 ,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停止在本省范围投标资格1年 , 发生较大事故的 停止在本省范围投标资格 2年。
突出整治 建设单位 违法发包、肢解发包,指令施工企业抢工期、赶进度 ,未确保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保障到位等问题。
5月12日,江苏南通下发《关于下达2020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通知。
指标要求: 大幅压降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 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比上年分别 下降20%以上 。 控制指标完成情况 与市优(紫琅杯)、省优(扬子杯)、省市标准化星级工地 申报数量挂钩 。
有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 取消 该地区 年度 市、省优申报资格 , 暂停 该地区半年市级标准化星级工地申报资格、 取消 该地区 年度 内省级标准化星级工地申报资格 。
年均监督面积 在1000万平方米以上 ,且年度发生事故累计造成 3人及以上死亡 的;
年均监督面积 在1000万平方米以下 ,且年度发生事故累计造成 2人及以上死亡 的。
暂停或撤 销 其与安全生产相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并依法 实施 职业禁入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有关注册执业人员,责令 停止执业直至吊销相关 注 册证书 , 不准从事 相关建筑活动。
( 编者注 :此前对较大安全事故的注册人员处罚为 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不予注册 。此次将处罚标准大大提高!)
对企业责任人员,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事故调查结论进行处罚。
纳入“黑名单”进行惩戒。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等级认定标准如下:
等级 |
事故等级 |
死亡人数 |
重伤人数 |
直接经济损失 |
1 |
特别重大 |
30以上 |
100以上 |
1亿以上 |
2 |
重大 |
10~29 |
50~99 |
5000万以上~1亿以下 |
3 |
较大 |
3~9 |
10~49 |
1000万以上~5000万以下 |
4 |
一般 |
1~2 |
1~9 |
1000万以下 |
一般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 造成 3人以上 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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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安全第一!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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