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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同意浙江省实施施工图分类审查,低风险项目可不图审!

发布于:2020-11-23 13:36:23 来自:BIM技术/行见BIM [复制转发]


来源:中国政府网、浙江省住建厅

 10月16日,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浙江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明确:
      同意即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在浙江省暂时调整实施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等4部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 暂时调整实施相关内容, 允许浙江省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分类管理,经评估的低风险项目可不进行施工图审查
  • 调整后,浙江省要通过开展执法检查、监督指导设计单位完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并 落实建设工程设计质量主体责任、强化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完善建设工程全过程图纸数字化管理系统 等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7月28日,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建立 施工图分类审查制度
一、特殊工程施工许可前审查。
  • 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特殊工程,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二、低风险工程免于审查 ,施工图全部上传图纸系统后即可办理施工许可证。
  • 单体建筑面积 不大于5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跨度小于12米、不超过3层 ,无地下室(为生产、消防需要建设的地下泵房、消防水池除外)且不属于气象部门依法需要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的工业建筑工程;
  • 不属于特殊工程的装饰装修工程;
  •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本地实际评估确定的其他低风险工程。
三、一般工程施工许可后审查。
  • 房屋建筑工程底板(承台) 施工前完成施工图审查;
  • 城市桥梁工程和采用逆作法施工的房屋建筑工程 在结构施工前完成施工图审查;
  •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桥梁工程除外 )自施工许可证核发之日起15日内完成施工图审查。
此外,征求意见稿中还指出:
  • 凡是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文件没有明确要求作为施工图审查内容的要求,住建部门均 不得要求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 探索应用人工智能、 BIM 等方式辅助审查。
  • 2020年12月底前建成全省工程建设全过程图纸数字化管理系统,实现从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到竣工图编制全过程的数字化管理。
  • 施工图审以 政府购买 形式进行,省住房城乡建设、人防、气象部门联合公布的施工图综合审查机构可以在全省范围内承接施工图审查业务。


目前,全国多地对施工图审查进行 改革

  • 山东、山西、陕西渭南、南京 取消图审, 实行告知承诺制

  • 广东 全面实行 数字图审 ,其中 深圳 经住建部复函同意 开展人工智能审图试点

  • 四川成都 实行 建设、勘察、设计单位三方 进行自审 !并 每年抽查

文件原文: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浙江省暂时调整实施
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国函〔2020〕14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司法部:

你们关于在浙江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同意自即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在浙江省暂时调整实施《婚姻登记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4部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省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改革要求相适应的监督管理制度。

三、国务院将根据浙江省改革实施情况,适时对本批复的内容进行调整。

附件:国务院决定在浙江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国务院

2020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务院决定在浙江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现将《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浙江省建设信息港)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期限:2020年7月28日-2020年8月7日。以上期限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发送电子邮件至:fangbo6502@dingtalk.com
2.传真至:0571-89892063,联系电话:89892060
3.寄送至:杭州市省府路8号省府大楼二号楼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法规处   邮编:310025   
附件:关于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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