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观点只是个人观点,不全面也有偏颇,请指正
1、根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附录F可以比较明确的得出:可靠性规范中对于安全性的的评级原则上是不包括抗震鉴定(抗震鉴定:抗震措施 抗震承载力鉴定)的;对于砌体结构,可标虽然在构造检查中指出需要检测圈梁和构造柱的设置,侧重点是从构造柱和圈梁能够较好的保证结构整体性出发的,并不是从抗震角度出发; 所以以后对老旧既有建筑物特别是砌体结构的安全性鉴定 按照以前的安全性单评级 抗震鉴定结论的思路做就行 是没有问题的。
2、对于框架、剪力墙、框剪等混凝土高层建筑或新建筑物,盈建科等软件无法单独给出抗震承载能力。如果非要严格按照可靠性规范评价此类建筑物安全性时 我们可以选择不计算地震作用即可。但对于高层建筑,地震作用是影响其安全的重要工况,所以我个人建议以后对于此类建筑物的安全性评级,从保守角度出发,在此类建筑物的承载能力复核一项中 考虑并计算地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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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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