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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不全、建造师不符,资质核查仅3家通过!90%不合格!

发布于:2020-11-19 13:57:19 来自:注册考试/注册建造师 [复制转发]


来源: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长沙市第二批建筑施工 企业资质 动态核查已经结束,根据主管部门的通报显示:此次共核查企业数为 52家 ,其中符合资质标准企业 3家 ,不符合资质标准企业 39家 ,未按要求参加核査企立 10家 ,核查 不合格率超过了 90%

原因主要为 社保不齐全、建造师不满足要求、主要人员不满足要求

文件原文:

未通过审查企业主要存在的问题有:

阅读延伸: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与审查一般性原则 ,建议收藏!





一、申报单位性质

1、申报单位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申报单位为事业单位或申报人员有事业编制的(军队单位除外),不批准其资质增项、升级申请。

二、申报内容约定

1、指标考核是以 独立企业法人 为考核主体,其母公司、子公司、管理公司等相应内容不应纳入申报。

2、各项指标应以 企业资质申请表 申报的内容为准。

3、凡申请表中未填报的人员、业绩,均不被认定。

三、考核指标原则性要求

1、申请多项资质的,净资产指标、主要人员指标 不需要 累加,以标准要求 最高 的指标值考核;

2、资质标准中要求的专业注册建造师、技术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工程业绩、技术装备需分别达到各类资质标准的指标要求。

3、企业既有资质证书中某类资质存在限项,且与相应资质标准规定 不一致 的,该类资质升级申请将 不予 以认定。

四、设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1、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相应类别一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相应类别对照表详见《实施意见》附件4.1),应按照相应资质标准审查。

五、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后的资质申请

1、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后,按照有关规定需要重新核定资质的,除要审查新企业所提供的材料外,原企业仍具有的资质也将 同时 被审查。

2、企业重组、分立后,一家企业承继原企业某类资质的,其他企业同时申请该类资质时,则必须按 首次 申请提供材料。

3、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只对该企业重组、分立后承接的代表工程业绩予以认可。

4、合并后的新企业再申请资质的,以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予以认可。(见:建市[2014]79号)

六、证明材料提供与认定

1、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 (以下简称“发布平台”)中有工程业绩、注册人员信息的,则 无需 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对上述工程业绩,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建筑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备注”栏内和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案庭审部门审查意见栏中注明。

3、若企业申报的工程业绩 未进入 发布平台,或在发布平台的信息 不能证实 满足相应资质标准指标的,企业应按规定 提供 相应证明材料。

4、对于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在已联网省市完成的工程业绩以发布平台完成, 未进入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 不予以认定 为有效业绩。

5、初审部门的意见需明确响应企业申请内容,有核验原件的记录,并签单齐全。

6、下放地方审查的内容,以地方审查意见为准。

7、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查内容,若初审部门提出不符合项,审查时不直接作为否决项,需对照标准,综合审查所有资料,再作结论。

8、对于初审部门提出的不符合项,应 重点 进行审查,并在结论中详细表述初审部门意见和是否采纳及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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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注册建造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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