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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北京一工地监理在工作中不慎坠亡最新消息:注安可担任总监

发布于:2020-10-22 10:50:22 来自:施工技术/时事快讯 [复制转发]


10月19日15时许,在位于大兴区瀛海镇一建筑工地内,一名监理在工作过程中不慎坠落身亡。


过往案例:

2019年7月18日,陕西勉县定军山镇水磨湾, 国道108勉县段一级公路改扩建工程 SG-3 标,汉江2号大桥架桥机在作业过程中突然发生解体倾覆,造成5人死亡、4人重伤、3人轻伤。 死者中包括项目经理、总监和公司法人

 2018年10月4日上午,天门市一建筑工地项目 董事长、总经理 等3人乘坐施工电梯检查工程质量时,发生施工电梯高空坠落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

2018年6月16日16时40分许,某工地发生建筑工地吊装材料滑落事故,导致1人死亡,3人受伤,出事者为 国土局局长

事故不认人!安全不是口号!


附:监理人员自身安全管理规定

一、监理人员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调整和稳定心态,集中精力,保持较高的安全防范意识。防止因节日、冬休、家庭事务和购票等事项干扰心理状态,监理工作中分散注意力,造成安全事故。
       二、在工程现场中,监理人员进行检验、巡视、见证取样等监理作业,必须佩戴安全帽;进入易燃、易爆和毒气等危险场所必须佩带相应防护用品,情况不明时严禁擅自入内。
       三、无照明或光线不足的部位,必须有照明灯具、特殊情况必须配备照明器具,方可入内。
       四、监理人员进行检验、巡视、见证取样等监理作业时,必须走安全通道,发现进入施工现场的路径、通道存在安全隐患或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应先要求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通行。
       五、监理人员登高作业时应走人行通道,严禁利用模板支撑攀登上下,不得在墙顶、独立梁及其他高处狭窄而无防护的模板面上行走。身体不适和六级风以上恶劣天气严禁登高监理作业。特殊情况需爬竖梯时,应先检查梯子踏步是否松动或开焊,严禁背向竖梯上下。
       六、高处监理人员作业“四不踏”,即未经检查的搭设物不准踏;玻璃顶棚及天窗不准踏;石棉瓦屋顶不准踏;屋檐口不准踏。
       七、监理人员应严禁在塔吊等高空物料吊运下方行走和现场监理作业。
       八、监理作业中出现危险征兆时,应立即停止监理作业,从安全通道处撤离到安全区域。施工现场发生高空坠落、触电等事故时,应积极配合抢救,防止事态扩大,但必须保证自身安全。
       九、监理办公室、值班休息室及宿舍,严禁非电工私自乱接热水器、电炉子等电器,严禁私设开关、插座。下班或室内无人时,应关闭办公和取暖等所有电器电源,锁好门窗后离开。
       十、监理办公室、值班休息室及宿舍应与施工工程保持安全距离,因场地狭窄等特殊原 因设在安全距离以内的,屋面应设置防砸、防穿透的防砸棚设施。
       十一、监理办公室、值班休息室及宿舍内严禁酗酒、赌博和聚众斗殴,对单位和个人的设备和贵重物品应妥善保管,要注意随时锁门,预防盗窃、治安事故的发生,遵守治安管理规定。
       十二、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内驾车和行走,应遵守交通规则,文明礼让,预防发生交通事故。
    十三、监理办公室、值班休息室及宿舍按照临时设施统一布置,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配合日常的消防管理检查。
    十四、上班时间(包括中午)和晚上值班时间一律不得饮酒,
   十五、驻工地现场的人员,晚上禁止私自外出,如有急事确需外出,应告知值班领导或同事,以便掌握去向,保持联系。
    十六、监理工作中处理和解决问题,应尊重对方人格,以平和的心态,妥善地解决问题,避免与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和工人发生正面冲突。
       十七、当遇到危险情况时,应注意保护安全。采取有效措施,尽量大限度减少对自己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发生危险事件,根据事件类别及时拨打报警或急救电话110、119、120
      十八、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理部的监理人员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理部日常的监理人员安全管理工作,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协助负责监理部日常的监理人员安全管理工作。

近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颁布了《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试行) (房屋建筑工程部分)。 其中第2.06条
条文解释中第2.03条:
工程级别划分:
这个指导文件各地市如何履行和实施,将是未来关注的重点。
先是注册监理工程师可以担任总承包项目负责人 。现在一级类注册证(常见的就是一级建造师、一级造价师、 安全工程师 等) 二级类注册证(二级建造师、二级造价师), 可以担任总监理工程师

重磅! 监理工程师可以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了!
不再只是个养老的证书了!


2019年12月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 12号 ),明确自2020年 3月 1日起,监理工程师可以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的项目经理了。

以前多被作为建筑业职业人士备胎,定位为养老证的监理工程师,迎来了事业的春天。原来每年5月考的监理,而2020年突然推迟到9月份考了 ,大家预感到要发生什么,最大的预测是监理实行新政,取消中级职称三年的报考条件。没想到,还有如此大的厚礼,监理的社会认可度和需求立马提高了。


原文如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  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评标办法和标准;
(三)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四)发包人要求,列明项目的目标、范围、设计和其他技术标准,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等的明确要求;
(五)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条件,包括发包前完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勘察资料,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等;
(六)投标文件格式;
(七)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对履约担保的要求,依法要求投标文件载明拟分包的内容;对于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推荐使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十二条  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鼓励施工单位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设计、施工业绩申报。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确定投标人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项目特点,由建设单位代表、具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经验的专家,以及从事设计、施工、造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
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
(一)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二)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三)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四)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
第十六条  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第三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根据自身资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勘察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等项目管理单位,赋予相应权利,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形成项目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管理以及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
第十九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设置项目经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管理控制。
第二十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 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三)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
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工程总承包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据合同对工期全面负责,对项目总进度和各阶段的进度进行控制管理,确保工程按期竣工。
第二十五条  工程保修书由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保修期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以其与分包单位之间保修责任划分而拒绝履行保修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设计、施工等环节管理,确保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要求。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第二十七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设计、施工活动中有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法律法规对设计、施工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相同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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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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