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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没谈成,创意被“盗用”,甲方直接盗用设计成果怎么办?

发布于:2020-09-10 14:56:10 来自:建筑设计/建筑方案设计 [复制转发]


  本初设计  





编辑|Nina
校对|小七



设计方案发给甲方后,甲方以设计公司的开价过高为由停止合作,但转过头又擅自用了这份设计方案,算不算侵权?这样的事情你遇到过吗?


在设计行业,甲方“反水”中途停止合作的情况并不罕见。


更为常见的是各设计公司提供方案后被甲方比稿比价“PK掉”,之后在未经许可的情形下,甲方又擅自使用被淘汰的设计创意。


最终,设计者可能因为取证难、维权成本高,没有对自己的劳动成果进行维权。


设计者应同时具备对自己作品的定位认识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


“知识产权是私权,不告不理,作为设计者,理应增强法律意识,主动维权。”


案例一


近日,成都高新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成都某广场侵犯设计公司作品案,判决被诉公司赔偿原告9万元。


起因是 设计终稿发送甲方后被嫌报价过高,合作没谈成,创意却被“盗用”。


2017年圣诞节成都某广场的美陈(美术陈列)项目,该广场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联系了广州一家从事美陈景观设计的公司。



2017年8月 开始,双方就一直通过微信沟通项目主题、设计施工方案、报价等问题。


2017年8月23日 其经理吴玉(化名)向该广州设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菲(化名)发送了广场圣诞美陈的需求,并说明这个项目的预算是100万元。


双方经过近1个月的沟通和调整,基本确定了此次美陈项目的主题。


同年9月27日 ,吴玉在微信上告诉刘菲,其所在公司将根据最终的设计稿和报价,进行多方比价来确定最终的合作供方。


如果刘菲的公司没有通过价格比价,该公司会支付其2万元设计费。对此,刘菲表示同意。但对此部分沟通的内容,双方并没有签订相关协议。



2017年10月16日 ,设计公司向被告公司发送了最终的设计策划书,但双方却在项目费用上产生分歧。


最后,被告公司以预算调整为由,认为刘菲的设计费用过高,准备选择其他厂家制作。被告公司提出,按照前期约定,给予刘菲公司2万元设计费。


“此前沟通的内容没有通过公司法务审核,我们是本着合作的诚意才先行开始设计工作的。如果只给2万,那请其更换设计方案,否则我们会走法律途径维权。” 刘菲说道。


随后,刘菲公司将有关某广场的设计文件一一进行了公证,包括设计图、主题形象、装饰点缀方案、产品尺寸等。


2017年12月25日 ,被告公司在其微博上发布了店外广场上“圣诞树城堡”的实景照片,此前还发布了搭建场地和“圣诞树城堡”亮灯的照片。


在2018年中国商业地产某大会上,该公司凭借此次圣诞节的美陈作品获得了“最佳创意奖”。刘菲公司发现后,将该公司起诉至高新区法院。




法院审理发现,被告“圣诞树城堡”的主题结构、颜色、灯光效果,和原告的作品基本一致,仅是在原告作品的基础上删减了楼梯、平台外的圣诞树,调整了几件摆件的摆放方式。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美陈设计方案是否构成作品,著作权是否由原告享有,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法院认为,涉案美陈项目的最终设计方案为数张彩色效果图,是原告为了搭建被告圣诞美陈而特别设计的,为实际如何搭建提供了有效指引。


原告通过手绘和电脑绘制出工程设计图,具有独创性,不是对已有事物的简单复制,因此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图形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涉案作品为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几经易稿而成,原告提供的创作底稿和作品原件,可以认定原告是该图形作品的作者及著作权人。



虽然双方之前就美陈设计和设计费用达成初步一致,但最终没有签订合作协议,法院认为,原告有权以著作权纠纷向被告主张权益。


而在沟通期间,原告多次修改方案,并把相关策划图片发给被告,因此被告实际中接触了原告的相关作品。


通过对比被告案涉商场最终呈现的美陈展品,除了细节变动和部分删减,无论外观还是内部结构,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


法院审理认为,在没有经过原告许可、未予署名、也没有支付费用的情况下,被告修改并使用原告作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案涉作品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等。


最终,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案涉图形作品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原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判决被告赔偿原告9万元。



案例二


杭州火车南站西广场商业圈由杭州**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甲方)经营。


该公司在2019年下半年为杭州火车南站西广场商业圈的视觉系统公开招标,乙方公司在10月正式与该公司接洽。


后来由于火车南站推迟通车,该项目也是一推再推。


直到12月26日 乙方 公司负责人第一次讲设计方案。  第一次讲标后, 乙方 初次方案是分析项目,做主视觉设计方向分析等,甲方表示看不懂,不明白。


后来因为疫情的影响,后续其他项目跟进进度,双方对设计思路的协调性,及项目时间跨度问题, 乙方 决定放弃该项目。


此后甲方项目负责人陈某多次与 乙方 负责人主动交涉,希望能参与第二轮竞标,告诉 乙方 此轮竞标一共两家公司,希望能将方案进一步完善。


于是 乙方 将设计图与甲方发的实景图相结合,作出部分效果图表示继续参与下一轮竞标。


第二轮竞标于4月16日通过线上完成。 


完成之后,甲方仍然表示看不懂,不明白,愿意与 乙方 一起踩点,希望 乙方 将设计精准到各个点。


4月底, 乙方 主设与负责人陈某到达还未对外开发的杭州火车南站西广场,协商全套方案于5月10日左右完成递交。


乙方 如期完成全套方案,甲方公司项目负责人陈某等人, 公司负责人表示非常满意,基本确定 乙方 ,进入最后的报价环节。


根据甲方负责人给的预算60~90万, 乙方 按最低预算去做了设计方案。


乙方 公司与物料公司进行核算,超过40个点位,总制作面积超1400平方米,结合墙面背景打板费,方案设计费,运输费,安装费,后期维护费,税费等,综合报价为64万元人民币。


甲方表示 乙方 的报价低于对标公司,公司负责人可能会对单个项目进行删减。


因此 乙方 在保证原单个点位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增加点位与设计项目,将全套报价增至80万人民币。


后来甲方公司在对单个项目进行删减后,总体项目报价为65万元人民币,后来又进行一轮删减,总体项目报价为53万人民币。



报价过程中,甲方对接人要求以设计费加物料成本的价格和将设计费平摊到各物料项目进行两种报价。


此后甲方项目负责人直接扣除设计费以我方物料成本的价格让 乙方 完成该方案的落地。


即甲方项目负责人陈某直接表示53万元的东西,希望我们能以30万元的价格接受,并保证物料制作的品质。


陈某表示这一套也找过别的物料公司咨询过,全套成本不高于20万元。 乙方 表示既然甲方找到了不超过20万的物料公司, 乙方 愿意与其合作完成此次项目,甲方陈某却推诿。



过了五天时间, 乙方 作为协商的态度再次找到甲方, 乙方 也不想跟进了这么久的项目最后因为报价问题而搁浅, 乙方 依然希望更好的完成一个项目。甲方陈某直接说自己公司预算只有20万。


最后没有完成合作,一步步下来,也许甲方一开始就没想过为设计买单,然后就是文章开头的故事了


南站通车后,看新闻报道才发现,甲方公司全套搬运了 乙方 的设计方案。 乙方 项目负责人表示在与甲方陈某最后一通电话时,陈某表示会用到我们部分元素, 乙方 拒绝。


陈某当时也表示理解,并且说自己是十几年的广告人,说自己是很有原则的。



律师建议

知识产权是私权,不告不理

设计者应增强法律意识主动维权


“设计成果除了策划书、底稿外,还有一些常见的创意、想法,这种侵权行为其实很难界定。”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刚说,认定知识产权侵权在法律上没有一个确定的标准。


一般是通过比对,达到绝大相似度,相似度在80%以上,才有可能被认定抄袭、剽窃等。


郭刚建议,设计者要有一定防范意识,在正式签订合同之前,不轻易把设计方案发给甲方。


如果需要进行比稿或其他先行展示方案的情况,那设计者可借助一定的技术手段,为自己的底稿加密,或者打上无法去除的标记,以证作品的来源。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春海认为,对于是否认定知识产权侵权,设计者首先要对自己的作品有清楚的认识,即作品能否成为法律保护的对象,以及被涉嫌侵犯后,设计者能够主张何种权利。


“有的设计成果不一定能成为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即不受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对方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该设计成果,只能说存在专业道德问题,但不能构成侵犯设计者的知识产权。” 


黄春海建议设计者完整保存好自己每一个创作成果和每个阶段的设计底稿。提交给对方时,留存送达的依据。


对于当前有些设计者,因维权成本高而放弃维权的情况,黄春海认为知识产权是私权,一般适用“不告不理”原则。


作为设计者,理应增强法律意识,主动维护个人权益。此外,一些行业协会、机构等逐渐开始提供具有互助性质的维权协助,或许可以帮助设计者完成更加高效地维权。



行业现状

比稿比价被“PK掉”又被擅自使用 

设计公司常陷“维权难”


设计方案经过“比稿”,甚至“比价”后被甲方淘汰,甲方又偷偷剽窃设计创意的现象,在设计行业十分常见。


“一般大公司会有精力去维权,但我们公司规模相对较小,像我们这样的小公司精力和财力都有限,即便被剽窃了,也不会每次都去维权。”


设计行业之所以维权难,关键原因是取证困难


“我刚说的侵权案,属于剽窃比较明显的,对方也有足够证据。但一般来说,甲方通过比稿比价阶段拿到不同的设计方案,即使剽窃也不会大面积使用, 而只有一小部分相似的话,就未必能构成侵权 。”


另外,现在分这块市场蛋糕的公司越来越多,而且是处于弱势的服务方。不少公司为了维持行业内的好名声,与对应领域内的潜在甲方企业搞好关系,以求更多合作,自身想要维权的想法就更少了。



本文内容来源网络 ,结合 土木吧、Goodmor宁综合整理。
版权归作者所有, 仅供学习交流。
未经授权,禁止以本初设计编辑版本转载。

全部回复(13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hong32696
    hong32696 沙发

    留个心,加密吧

    2020-09-11 11:34:11

    回复 举报
    赞同1
  • cof1585122783798

    侵权的案例也是比较多                                                       


    2020-09-16 12:2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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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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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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