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在线论坛 \ 施工技术 \ 工程项目管理 \ 紧急提醒:又是代签项目经理名字被判刑切记:如果你不能替我坐牢,那么就别要求我代签!

紧急提醒:又是代签项目经理名字被判刑切记:如果你不能替我坐牢,那么就别要求我代签!

发布于:2020-08-19 14:25:19 来自:施工技术/工程项目管理 [复制转发]



2019年2月24日,四川省宜宾市珙县玛斯兰德国际(酒店)社区项目10号楼 塔吊在顶升作业中发生垮塌 ,造成正在施工作业的3名工人高空坠落死亡。 8月14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一审判决书。

杜元根、奉建华、肖健重大责任事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一、 塔吊实际租赁单位技术负责人 杜元根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缓刑三年;

二、 施工单位执行经理 奉建华,实际履行项目经理职责, 不具备项目负责人相应职业资格 ,并且 长期代签 项目经理“杨玲”名字造假 ,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缓刑两年;

三、 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 师肖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缓刑两年。

事故调查报告显示

直接原因:

塔吊顶升作业人员在塔吊 顶升过程中违规操作

在实施顶升过程中顶升横梁右侧安装到位,而左侧顶升横梁未正确安装到位并处于正常受力状态时,操作人员即开动千斤顶开始受力,直到顶升横梁左侧无法承受整个塔机上部机构的荷载重力发生脱落,在荷载连同冲击重力的作用下, 塔吊平衡臂往下第 4 标节变形弯曲,造成塔吊回转以上和套架往平衡臂方向侧翻,并全部脱落掉下


间接原因:

塔吊租赁单位

承建的塔吊安装现场组织混乱,在 未编制塔吊顶升专项施工方案 的情况下,指派公司安拆人员进场从事塔吊顶升作业,致使安拆人员在作业过程中 违反操作规程 冒险作业引发设备坠落事故。

施工单位

  • 在建设单位未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塔吊安装单位和劳务公司进场施工;

  • 公司采取 从社会中介机构临时购买《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弄虚作假 挂靠 方式,取得监理、建设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备案许可;

  • 公司指定的 现场负责人不具备相应资格

  • 项目部现场塔吊租赁和安装过程监管不力。

监理单位

公司报备 派驻该项目监理人员与实际派驻的监理人员不相符 ,现场个别 监理员无岗位证书 ,且事发时 未安排监理人在顶升作业现场旁站 。现场监理人员未对该项目未批先建、项目执行经理无资质(长期冒用“杨玲”名签字造假)、塔吊未经编 制专项施工方案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制止。

建设单位

未批先建,在因施工单位变更后未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手 续之前,擅自组织施工单位开工建设。

单位处罚:

塔吊租赁单位。 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并由建设主管部门 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给予不良记录

施工单位。 建议对其给予行政处罚,并由建设主管部门 给予不良记录

建设单位。 考虑该企业在事发后的积极表现,建议由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条款下限给予行政处罚。

监理单位、劳务单位。 建议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个人处罚:

建议拟追究刑事责任人员3 人(为本次案件被告人)。

(1)杜元根, 塔吊安装技术负责人 ,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奉建华,施工单位在该项目的 执行经理 不具备项目负责人相应职业资格 。组织项目部人员 长期冒用“杨玲”名签字造 假, 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肖健,监理单位派驻现场项目 总监理工程师 ,建议由宜宾市住建局报请上级 吊销其监理师资质证书 ,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 

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15 人)。

(1)游远平,设备安装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事故塔吊产权和后继安装实际控制人。建议由叙州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并抄送公司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行业规定 给予不良记录 。 

(2)赵海,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兼公司总经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建议由宜宾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并抄送公司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行业规定 给予不良记录

 (3)胡国德,建设单位总经理,建议由珙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 给予行政处罚 。 

(4)涂晓静,建设单位董事长(公司股东之一)。建议由珙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 给予行政处罚 。 

(5)罗文斌,施工单位副总经理,建议责成公司撤销其现场副总经理职务,并由宜宾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 给予行政处罚。

 (6)黄韬,施工单位工程部部长,具体负责公司中标项目进度、质量、安全和成本的管理。建议责成公司 撤销其工程部部长职务

 (7)周恒,施工单位派驻珙县玛斯兰德国际(酒店)社区项目现场安全员(公司指定的现场专职安全员)。建议责成公司 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 

(8)闫龙飞,劳务单位实际控制人。建议由宜宾市应急管理局 给予其行政处罚

 (9)刘曲波,劳务单位指定在该项目现场负责人。建议责成公司 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 

(10)杨启厚,监理单位法人代表兼公司董事长。建议由宜宾市应急管理局 给予行政处罚 。 

(11)陈清泉,监理单位副总经理。建议责成公司根据内部管理规定对其作出处理。 

(12)李自和,监理单位在该项目监理员(无监理员资质证书)。事发时不在顶升作业现场旁站。建议责成公司 解除其劳务关系 ,并根据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其作出处理。 

(13)李青,自由职业者,从事建筑施工设备租赁中介服务,作为本次事故塔吊的安装、维护、检测联系人,对此次事故负次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宜宾市建设主管部门 给予不良记录,不允许其在本行业从事类似业务 。 

(14)杨玲, 施工单位报备的项目经理。 通过网上与中介机构业务人员联系后签订“委托合 同”, 同意将本人一级建造师资质证书交由中介机构并提供给企业, 用于企业资质升级或资质年检使用。 后分 2 次收取证书挂靠 费用 2.3364 万元 ,实际并未参与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任何的执业活动。其行为违反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对此次事故负有重要管理责任。建议由宜宾市建设主管部门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根据规定 吊销其相关资质证书,并给予不良记录 。 

(15)覃瑶, 在收取3000 元“服务咨询”费用后,提供了杨玲一级建造师资质证书和“三类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但后续对杨玲相关证书如何使用,没有跟踪督促,对此次事故负有次要管理责任。建议 将此个人和公司信息抄送注册地市场管理部门,纳入不良记录

另有8 人建议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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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能干,我就敢去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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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avidliu_sha
    davidliu_sha 沙发

    好资料,感谢楼主无私的分享

    2020-09-30 09:3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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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工程项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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