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讲到,超高层建筑因其建筑高度高、建筑面积大、功能多样复杂导致电气各系统异常复杂,主要介绍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以下简称“民标”)GB 51348-2019关于超高层建筑在负荷等级、电源设置要求、供配电系统、低压配电、电气照明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本期介绍、分析“民标”对超高层建筑防雷、消防的规定。
5、防雷
“民标”第11.1.8条规定 , 250m 及以上建筑物,宜提高其防雷保护的技术措施。
按现行规定标准,超高层建筑的防雷等级仅为第二类防雷建筑,高度越高,受雷击概率越大,造成的损失也越大。因此可以根据项目情况适当采用第一类防雷建筑的措施加以防范。
图1 最近网上疯传的东方明珠遭受雷击的瞬间
“民标”第11.2.3条规定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物,应划为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
1 高度超过100m的建筑物 ;
由此可知,超高层建筑仅为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无论的100m还是1000m高度的建筑。因此,“民标”11.1.8的规定非常正确。
第11.3.3条规定 , 当建筑物高度大于45m、小于250m时,应采取下列防侧击措施 :
1 建筑物内钢构架和钢筋混凝土的钢筋应相互连接;
2 应利用钢柱或钢筋混凝土柱子内钢筋作为防雷装置引下线。结构圈梁中的钢筋应每三层连成闭合环路作为均压环,并应同防雷装置引下线连接;
3 应将45m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金属物直接或通过预埋件与防雷装置相连,水平突出的墙体应设置接闪器并与防雷装置相连;
4 垂直敷设的金属管道及类似金属物除应满足本规范第11.3.6条的规定外,尚应在顶端和底端与防雷装置连接。
这些措施是经实际工程验证的、行之有效的措施。
图2 雷击现象
“民规”第11.3.4条规定 , 当建筑物高度大于或等于250m时,除按11.3.3条采取防侧击措施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 结构圈梁中的钢筋应 每层连成闭合环路作为均压环 ,并应同防雷装置引下线连接;
2 垂直敷设的金属管道除应满足本规范第11.3.3条第4款的规定外, 250m及以上应每50m与防雷装置连接一次 。
高度超过250m的超高层建筑高度较高,受雷击概率增大,防雷措施有所加强。
6、电气消防
“民标”对超高层建筑消防也有较高的要求,因为超高层建筑人员密集、建筑高度高,导则疏散难度大、灭火难度也大。
“民标”第13.3.1条规定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要求:
3 不具备设置分消防控制室条件的超高层建筑塔楼内,各业态只能设置值班室 ,该值班室应负责本区域内的火灾报警、疏散照明、消防应急广播和声光警报装置等不需要信号反馈的联动控制和消防泵、喷淋泵和防排烟风机的自动控制。本区域内消防泵、喷淋泵和防排烟风机的直接手动控制应引至主消防控制室手动控制盘上。
5 超高层建筑设置的转输泵,应由设置在避难层的转输水箱上的液位控制器控制 ,消防转输泵的控制应自成系统,均由主消防控制室控制。各转输水箱上的液位、转输泵的运行信号应在主消防控制室显示。
”民标“首次对超高层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提出要求。
图3 超高层建筑临时高压消防系统示意图
第13.4.8条规定 , 非消防电源及电梯的应急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火灾发生后, 除超高层建筑中参与疏散人员的电梯外 ,其他客梯应依次停于首层或电梯转换层,并切断电源。
参与疏散人员的电梯为辅助疏散电梯,在250m以上的超高层建筑中必须设置,火灾时起到辅助疏散人员的作用。
第13.8.4 条规定 , 消防配电线路应保证消防设备火灾时持续运行时间的要求 ,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8 超高层建筑避难层 ( 间 ) 与消控中心的通信线路、消防广播线路、监控摄像的视频和音频线路应采用耐火时间不低于 750 ℃、 90min 的电线或电缆;
此规定比较好理解,目的很明确,即保证消防设备在火灾时持续工作,起到报警、疏散、救援等作用。
(本文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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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超高层建筑仅为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无论的100m还是1000m高度的建筑。当建筑物高度大于45m、小于250m时,结构圈梁中的钢筋应每三层连成闭合环路作为均压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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