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 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运行管理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参加。
质量监督机构宜派代表列席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会议。
3.0.2 大型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其他工程的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执业资格。参加分部工程验收的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2名。
3.0.3 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其内容要求见附录D。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3.0.4 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所有单元工程已完成;
2 已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经评定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或有监理机构批准的处理意见;
3 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3.0.5 分部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检查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的要求;
2 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3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3.0.6 分部工程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听取施工单位工程建设和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的汇报;
2 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3 检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及相关档案资料;
4 讨论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
3.0.7 项目法人应在分部工程验收通过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大型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分部工程的验收质量结论应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
3.0.8 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核备(定)意见书面反馈项目法人。
3.0.9 当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质量结论有异议时,项目法人应组织参加验收单位进一步研究,并将研究意见报质量监督机构。当双方对质量结论仍然有分歧意见时,应报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协调解决。
3.0.10 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应有书面记录并有相关责任单位代表签字,书面记录应随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一并归档。
3.0.11 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E。正本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各一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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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二线制、三线制和四线制,仪表供电和标准信号传输讲解“线制”是指仪表供电和标准信号传输采用的导线数。几线制的称谓,是在两线制变送器诞生后才有的。这是电子放大器在仪表中广泛应用的结果, 放大的本质就是一种能量转换过程,这就离不开供电。因此最先出现的是四线制的变送器,即两根线负责电源的供应,另外两根线负责输出被转换放大的信号(如电压、电流、等)。 220VAC供电的仪表一定是四线制。 四线制信号的仪表是指:供电回路和信号回路各自独立,采用隔离电路分开,用于隔离的4~20mA标准信号。所以信号一定是隔离的,通常不接地。电源可以是24VDC,也可以是220V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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