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批先建”违法行为,2014年修订的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增加了处罚条款,该条款与2002年发布实施的老《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相比,未规定“责令限期补办手续”的内容;2016年修正的新《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亦删除了原环境影响评价法“限期补办手续”的规定,不再将“限期补办手续”作为行政处罚的前置条件,但并未禁止建设单位主动补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报送审批。
因此,环保部门应当首先对“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作出处罚,限期补办不再是对“未批先建”行为免于处罚的条件,更不能作为借口,也不再是环保部门对“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前置条件,即一旦发现有“未批先建”的情形,立即做出处罚。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同时,还应当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的五种情形,开展技术评估,甄别是否对此建设项目作出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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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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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新法律中要取消“限期补办环评手续”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即调查分析和工作方案制定阶段,分析论证和预测评价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编制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具体内容包括环境现状调查监测与评价、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环境保护措施及其可行性论证、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等。 因此,从技术要求来说,环评这个活动应当是存在于在建设项目建设之前的行为,否则如何从已经被建设项目开工建设改变了现状的环境中获得“环境现状调查监测”数据,如何去分析判定已经完成选址并开工建设了的建设项目,是否其选址选线、规模、性质和工艺路线等与国家和地方有关环保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范、相关规划、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审查意见的符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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