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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标[2008]102号文的要求,《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编制组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分析、总结了国内外科研成果和实践经验,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水质、水量、水压;5.系统设计;6.设备设施;7.泵房;8.控制与保护;9.施工;10.调试与验收;11.设施维护与运行管理。《二次供水技术规程》(送审稿第五稿)共11章157条,31171个字符。
本规程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天津市供水管理处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有关单位在执行该标准的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天津市供水管理处,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1、总则
1.0.1为保障城镇供水安全、卫生和社会公众利益,提高二次供水工程的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城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安装调试、验收、设施维护与安全运行管理。
1.0.3二次供水工程的建设和管理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二次供水secondarywatersupply
当民用与工业建筑生活饮用水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过城镇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管网能力时,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或自用的供水方式。
2.0.2二次供水设施secondarywatersupplyinstallation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供水管道等设施。
2.0.3叠压供水additivepressurewatersupply利用城镇供水管网压力直接增压的二次供水方式。
2.0.4引入管servicepipe,inletpipe由城镇供水管网引入二次供水设施的管段。
3、基本规定
3.0.1当民用与工业建筑生活饮用水用户对水压、水量要求超过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时,必须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3.0.2二次供水不得影响城镇供水管网正常供水。
3.0.3新建二次供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0.4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3.0.5二次供水设施应独立设置,并应有建筑围护结构。
3.0.6二次供水设施应具有防污染措施。
3.0.7二次供水设施应有运行安全保障措施。
3.0.8二次供水设施中的涉水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的规定。
3.0.9二次供水设备应有铭牌标识和产品质量相关资料。
4、水质、水量、水压
4.0.1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
4.0.2二次供水水量应根据小区及建筑物使用性质、规模、用水范围、用水器具及设备用水量进行计算确定。用水定额及计算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及有关标准的规定。
4.0.3二次供水系统的供水压力应根据最不利用水点的工作压力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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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给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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