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记:当中华文化之诚信被外夷践踏时,司法更不应崇洋媚外!
事情从2009年初说起,澳门某单位准备筹建新楼宇项目,想使用新型节能环保的中央空调热回收系统而找到我,托我帮忙为其提供有实践案例的中央空调热回收设计节能方案以及设计理论依据。因其单位已经签订了澳门本土设计院做总建筑设计,再加上我公司是做中央空调热回收设计安装的,所以我只能是免费为其提供协助服务。
我与澳门项目相关技术领导在热回收中央空调系统设计方案初步定型之后,澳门项目方托我帮其甄选能符合该方案的中央空调机组机型品牌,找到c品牌。与c品牌在技术方面沟通,他们可以满足技术要求;而业务范畴上c品牌觉得很难对接,因其总部在上海,虽然c品牌主要负责人均为港澳人,但在港澳地区无经销代理商,业务操作费用高,而我公司在广州;所以c品牌l姓总经理觉得以“全权委托”给我的方式最好。如是c品牌与我签订了《授权书》,内容规定:委托汪节昊先生(我)全权负责澳门**项目空调机组设备的商务操作(含机组价格确定),并保证我系该项目的唯一销售代理人(相当于其公司跟踪单个项目的业务员);所销售的货款,按与代理人所签的协议价格结算,多余部分金额为代理人佣金,按销售合同汇款的同等比例支付;以上条款在该项目使用c品牌空调机组的情况下有效;如c品牌抛开代理人,擅自接洽相关单位的,且本项目还是使用c品牌空调机组的情况下,c品牌愿按空调机组销售合同成交金额的20%给予代理人作为经济补偿。
《授权书》签订后,我带澳门项目相关领导去上海c品牌工厂进行考察(总共去过三次),全部差旅费用由我负担,c品牌只负责去工厂参观的接送以及厂区接待。
在该项目立项之前,我与澳门设计院、**院技术委员会(对该项目有监督权)的技术反反复复长达数年的交流过程中,皆由我自行负担操作费用。c品牌只在其空调机组技术、品牌形象上予以协助。应项目方要求我还在澳门选了一家S公司做c品牌在澳门的经销商,做官方代理工作,但实际的技术等操作由我完成。最后成功成为澳门项目中央空调参考品牌之一。
2012年,澳门项目要求各中央参考品牌做该项目中央空调系统设计空调机组布置方案,也是由我全部设计完成,交由c品牌ch姓销售负责人以c品牌名义发给澳门项目相关单位。
2016年澳门项目第一期总包招标,总包中标公司本意是使用另一国际知名品牌(本项目参考品牌之一)。但该品牌在热回收技术上确实有欠缺。如是我从热回收机组性能对澳门项目适用性的技术角度,做技术论证;使得澳门项目招标单位以书面文件形式确定c品牌为中央空调中标品牌。随机附带空调机组选型的技术答询性文件发予c品牌。随即c品牌ch姓销售负责人转发给我,要求我完成解答后回复给她,然后以c品牌的名义回函予澳门项目招标单位。
在投标报价阶段,c品牌严格按照《授权书》约定向我报空调设备当时的出厂价,又按我的要求(佣金为总价的6%,后降为3%)加价后报给澳门经销商,澳门经销商再加价处理。
2017年6月14日,c品牌ch姓销售负责人瞒着我与澳门**工程公司签订了澳门项目的中央空调设备销售合同(合同总价860万)。
c品牌与我找的经销商单方面谈好经销商提成点,对我美其名曰“澳门项目服务费”付予我公司账户,由我公司开具税票予c品牌。还逼着我们签署《标准协议》。不签就不给。语气很强硬没有协商的余地!我有点懵,不敢确信c品牌已与第三方签订了销售合同。随即要求c品牌拿出销售合同以核实销售总价(目的是证实c品牌与第三方是否签订了合同)。直到到8月8号c品牌才在Emil给我,其涂抹了单价的销售合同影印件。
销售合同中空调设备机组型号皆为我之前设计的一模一样,只是非热回收机组数量少了4台。随后我在c品牌网站上“项目案例”里查到机组型号与数量和销售合同一致。
询问澳门经销商得知,澳门经销商向c品牌拿5%业务提成。c品牌要求其提供相应税票。他提供不了税票。所以他的佣金转汇予我司,再由我司开具税票。他考虑到澳门项目实际的业务都是我和我公司具体操作,所以他拿出一半奖励予我公司。
而c品牌则拿着澳门经销商奖励予我公司的2.5%意欲替代2009年签署《授权书》中约定的我的全权代理人佣金。为了确保有书面证据,故要求我签署他们单方面拟订的《澳门项目标准协议》。根据该协议的约定内容,我们无法完成,且有可能达到c品牌不支付佣金的理由。
我与c品牌在2009年签署。且我已经按约定完成了我的工作,《授权书》依然有效,剩下就是拿战利品的时候了。我肯定不会签新的、带有覆盖2009年《授权书》的单方面协议。c品牌就以此为借口不予支付我应得的佣金。
我按《授权书》约定内容,详细写明我的佣金计算得出的数额,没有提及他们违约、违约金事宜,发给c品牌与我接触的各负责人。经过一年多无数次讨要,他们始终摆着一副傲慢的高高在上、冷若冰霜姿态。
2018年6月,发律师函给c品牌,如石沉大海。
2018年9月底,我只好诉具上海**区法院(c品牌司法管辖地),c品牌依然是旁若无人、趾高气昂。
2018年12月上海**区法院受理,案号:(20*9)沪0120民初2506*号。并组织庭前调解,不见c品牌的法人或授权代理人到庭。
2019年1月开庭,主要是对双方的证据材料相互质证。临开庭,c品牌才拿出五份书面模糊的证明材料,都是其与第三方联系内容,与本案无关,我全部否定。其中两份变成了我指控被告(c品牌,以下皆同)“擅自抛开代理人”的直接证据。法庭上,被告全权代理律师承认原告(我,下同)在澳门项目中所有的付出都是真实的。被告对原告出具的各项证据(包括公证处出具的邮件证据)全部承认真实性,但全部否定对事实的证明性,却又拿不出反驳的证明材料。最后法庭得出结论:一,原告3%佣金是否成立?二,被告是否违约?
2019年3月,第二次开庭,法官按照2009年双方签署的《授权书》各项约定进行询问;被告对法官的问询都是无言以对、满脸通红,一副百般抵赖的嘴脸。
值得注意的是下面这些法官问询,法庭记录员没有进行记录,法官也没提醒书记员做记录。法官问询被告“你最后一次报给原告你们空调设备出厂价是什么时间?”(注:被告出具的报价单有效期只有1个月时效)。被告答“2016年11月*日”(被告撒谎!);法官又问“你是什么时间与澳门**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的?”,被告答“2017年6月14日”。法官说“都过了半年了哦”。法官针对被告这些问题没有要原告质证。
2019年5月31日(本案法定审理判决期限最后一天),上海**区法院发出裁判书。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判定被告 “按空调设备销售合同总价的3%”支付原告在澳门项目的佣金。却故意忽略被告抛开代理人之事实,判定被告不违约。
法院依据“原告在该民事活动过程中,未作为代理人身份参与到采购合同中”,判定原告属于居间合同关系。法官大人,庭审中你不是问询被告:在与第三方签订空调设备销售合同之前最后一次征询原告是什么时候?被告答复的时间是在签订空调设备销售合同的半年前。充分说明被告已经抛开原告擅自与第三方签订空调设备合同,属违约行为!
法院依据“ 原告仅介绍并撮合采购合同的订立,并获得相应的报酬,这些均符合居间合同特征,系争合同为居间合同关系,合同有效”。《授权书》中明确写明是“全权委托”;原告出具的为被告提供的“自费带用户考察”、“做澳门项目空调机组布置设计”、“澳门项目空调机组技术论证”等等事实证明原告在履行受托事务,被告也当庭承认原告的所有付出为事实。长达八年时间的工作付出。相对应法院在判决书后面附上的“居间合同”的司法解释(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原告的事实证明也远远超出了“居间合同”的条件,符合“委托合同”范畴。《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而且在3月份开庭时,法官询问被告“原告与你的合同是什么合同关系?”被告答“是居间合同关系”。法官反驳道“原告与你是委托合同关系,澳门经销商才是居间合同关系”。
法院认为“经澳门代理商撮合,原告与**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澳门监狱项目空调机组设备的采购合同”(同样表达有两处)。这明显是摆乌龙。设备采购合同实际是被告与**工程有限公司签署。但这不是简单的摆乌龙!虽然看起来与“未作为代理人身份参与到采购合同中”自相矛盾。判决书在网上对外公开判决书内容而言,合乎判决书上法院想表达“足以证明最终的订约过程原告是明知的”逻辑(认为被告不违约)。所以此处笔误实际是法院故意人为的。
法院查明:“但经澳门**公司和原告的联系介绍下,被告接洽澳门**工程有限公司”,原被告都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澳门**工程有限公司是原告介绍的!法院居然造假!诬陷原告。
更可笑的是法院居然以“被告认为《授权书》已失效”为由,判定被告不违约。可被告从始至终都根本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授权书》已经失效!何况判决书上也承认《授权书》有效。
综上所述,上海**区法院实际是在为被告开脱违约责任,以期达到被告不用承担违约后果的目的。
本打算上诉,看看这充满被告律师诡辩色彩的、如此豪横的判决书,就对上海地区的司法环境没有信心。赔钱陪他们玩我赔不起。
上海市法院推出“维护营商环境”,不应是为奸诈企业提供保护。
在上海**区法院判决书判定被告支付原告佣金期限最后一天的下午,被告代理律师才致电原告表达支付事宜。逾期的第二天,被告m姓员工发邮件,要求原告签署2017年被告单方面拟订的《澳门项目协议》后,才能支付法院判决款。这姿势像法院是原告家开的似得。
至今,澳门经销商分予我公司的佣金,c品牌即没付予我公司也没付予澳门经销商。对于我们的讨要,c品牌断然拒绝。
写到此,心如淡水。我想问一下做出此判决的人:你肯定不知道引起八国联军事件的真正诱因是什么?为何圆明园烧了两个多月没人灭火?你应该知道谁的祖宗们参与了烧杀掠夺。
但凡世界上司法越公平公正的国家(地区)就越富足发达!无论是什么时代,如果司法不予诚信以正义的力量,那将是社会的悲哀!
本故事非虚构,欢迎对号入座,如有不实、诽谤等事宜,愿负法律责任!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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