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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方案问题

发布于:2020-05-26 11:41:26 来自:水利工程/水土保持 [复制转发]

以下内容通过搜集整理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方案相关问题答复,精选出比较有代表性的几条,包括报告用不用编,报告书还是报告表,审批制还是承诺制,开发区内项目怎么编等等。欢迎关注我,可以了解到更多水土保持相关内容。关注我获取更多免费水土保持资料。


咨询内容

尊敬的专家,你好,请问由林草局实施的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草、草原(森林)有害生物防治、湿地保护、林地保护,人工造林等项目是否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以及相关依据,谢谢!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水土保持法及《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您提到的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草、草原(森林)有害生物防治、湿地保护、林地保护、人工造林及防护林工程等植树造林项目,不需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但应当在项目实施中,减少地表扰动范围,落实表土保护、拦挡、截排水、临时防护等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咨询内容

同志您好:我县有一新建项目,占地90多亩,建筑面积14000平方米(1.4公顷),包括温室大棚职工宿舍,林果苗圃苗木种植园区道路及停车场的建设。现在正办理备案手续,备案之后是否需要办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呢?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还是报告表呢?政策法规有没有对养殖场、屠宰场、苗圃场等农林产业的优待呢?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问题一: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您提到的农业种植实验基地项目,如果地处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并在发展改革或者其他部门立项(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管理),则应当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问题二: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有关规定,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因此,您提到的项目占地90多亩的情况,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问题三:对您提到的养殖场、屠宰场、苗圃场等农林产业项目,我部没有出台过专门的优待政策。

咨询内容

您好!对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第三条(一),涉及国家级和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或者重点治理区的具体解释是指“由于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后涉及了重点预防和治理区”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还是指只要建设项目位于两区内,其建设地点及规模发生变化就应该补充或者修改方案。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办水保〔2016〕65号)第三条规定,生产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涉及国家级和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或者治理区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因此,您提到的两种情况,都应当补充或修改水土保持方案。

咨询内容

工业园区未做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园区内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是否可以走承诺制?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有关规定,您提到的工业园区如果未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园区内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执行该意见中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的一般规定,即只有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实行承诺制管理。同时,各地应积极推进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相关工作,确保"放管服"改革措施扎实落地。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咨询内容

生产建设项目的范围是什么?农田水利建设、市政环境整治工程、田间土地整治、荒山绿化、土地复垦等项目需要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吗?有没有政策法规支撑?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有关规定,需要编报水土保持保持方案的应是生产建设项目,是否属于生产建设项目应根据其在发展改革部门或其他部门的立项(即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来确定。因此,您提到的农田水利建设、市政环境整治工程、土地复垦等项目,如果属于该情形,应当依法依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咨询内容

平原区项目,不属于国家级或省级重点治理区和预防区,且未处于水土流失易发区,是否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如果建设单位要求编制,审批机关是否可以安排审批?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您提到的情况,生产建设项目如不属于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应受理生产建设单位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同时,生产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生产建设中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咨询内容

您好,我是一名基层工作人员,现在请问一下,我旗属于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区,(一)在之前“一事一议”砂石路的基础上铺设的乡村水泥路是否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二)在城镇规划范围内,棚户区改造项目是否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按照水土保持法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审批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因此,您提到的乡村水泥路在砂石路的基础上铺设的情况,如果不涉及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损坏植被,不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同时,您提到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如果属在发展改革等部门立项(即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咨询内容

您好,我是基层水土保持工作人员。我们这有个项目总征占地面积(稻田和田坎)2公顷多,实际扰动地表面积和主要挖填方均为土田坎改为混凝土田坎,挖填量不大。项目为稻田养乌龟,未在发改部门立项,未有其他相关手续。请问该项目需要补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吗?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水土保持法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您提到的稻田养乌龟不属于生产建设项目,不需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但应当在田坎改造时,针对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有效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咨询内容

根据《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规定,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选取专家,请问对专家库里专家的主审专业有要求吗?必须选取主审或兼项专业是水土保持专业的专家么?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有关规定,实行承诺制管理的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由生产建设单位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中自行选取至少一名专家签署是否同意意见,对您提到的专家主审专业或兼项专业没有具体要求。因此,只要是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专家库专家,都可以选取。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咨询内容

我是水务局行政审批工作人员,想咨询:对于未报水保方案的开工建设项目。按照《水土保持法》要求限期补报,在期限内不进行处罚。其补报方案和未开工建设的方案是否有差异。已经完工了,已经不再动土,按照规定是否编报,如何编报?.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您提到的补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章节编排及附图附件等内容要求,请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有关规定执行。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咨询内容

我县在2012年之前建设了一批储煤场,大部分未编报水保方案,2019年县政府要求我们按照《水土保持法》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储煤场法律责任,我们现在应该运用什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执法?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您提到的情况,建议通过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了解掌握有关项目是否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和不履行水土流失防治义务等水土保持违法行为的情况,并对存在的问题予以依法查处。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咨询内容

省级财政重点水利工程专项补助资金项目是否需要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如需编报,应由哪级审批?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有关规定,项目如果地处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并在发展改革或者其他部门立项(实行审批制、核准制或者备案制管理),应当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同时,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有关规定,您提到的省级财政重点水利工程专项补助资金项目,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规模如果达不到相关要求,不需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但应当在项目实施的同时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区、县级实施)是否需要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如果需要编报,该由哪级审批?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有关规定,项目如果地处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并在发展改革或者其他部门立项(实行审批制、核准制或者备案制管理),应当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同时,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有关规定,您提到的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挖填土石方、扰动地表规模如果达不到相关要求,不需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但应当在项目实施的同时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咨询内容

想咨询一下六项指标中水土流失治理度中水土流失面积的界定:水土流失治理度(%)=水土流失治理达标面积/水土流失总面积×100%。现在我们在被审查的方案中关于公式中水土流失总面积的界定存在争议。拿房地产项目为例:总占地10公顷,绿化面积3公顷,建筑物基底占地面积3公顷,道路及硬化面积4公顷。但是有些人认定公式中水土流失面积指的就是造成水土流失10公顷总的占地面积。还有一部分人认为六项指标是强调设计水平面的水土流失总治理度。设计水平年的时候硬化及基底占地已经不属于水土流失面积,所以用扣除硬化、基底占地以外的3公顷界定为公式中水土流失面积也有一些道理。请问到底应该怎么界定?谢谢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2018)条文说明中术语的规定,水土流失总面积包括因生产建设活动导致或诱发的水土流失面积,以及防治责任范围内尚未达到容许土壤流失量的未扰动地表面积。因此,您提到的情况,水土流失总面积应当为10公顷。


咨询内容

处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该如何界定?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您提到的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属大地貌类型。山区的地表形态按高程和起伏特征一般定义为海拔500米以上,相对高差200米以上。丘陵是陆地上起伏和缓、连绵不断的低矮山丘,海拔一般在200米~500米之间。风沙区主要分为沙漠、戈壁、现代河流冲击沙地、海岸沙地和沙漠化土地五种类型。
  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简称其他水土流失易发区,指全国水土保持区划三级区确定的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外且海拔200m以下,相对高差小于50m,并符合相应条件的区域。在《全国水土保持规划》中,明确规定了其他水土流失易发区的划分标准。各省批复的水土保持规划也对此作了要求。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咨询内容

根据水保(2019)160号文,编报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审批实行承诺制后,审批时是否进入行权平台时,按行政许可事项办理?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您提到的承诺制是行政许可的一种便民、简化办理形式。即生产建设单位按照水土流失防治相关要求作出书面承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可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即来即办、现场办结。同时,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承诺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要依法撤销水土保持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承诺人的相应责任。因此,对您提到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实行承诺制管理,审批时可进入行权平台按行政许可事项办理。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咨询内容

咨询一下成兰铁路工程有一个渣场是2011年水土保持方案批复的渣场,实际建设中该渣场未启用,2018年成兰铁路工程完成了成兰工程水土保持措施变更报告并取得省水利厅的批复,该渣场也未列入变更报告的渣场统计中,目前施工单位启用该渣场,请问该渣场(堆渣量超10万立方米)是属于新增渣场还是设计渣场,施工单位启用该渣场应向哪级水行政部门申请?二是成兰铁路工程的弃渣,由项目施工单位以外的第三方加工人工砂石或其它商业化利用,是否合法,同时渣在工程施工期间,渣场所在地人民政府是否有权将弃渣作为资源进行拍卖综合利用(加工人工砂石等商业利用)?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问题一:根据您提到的情况,水土保持方案已批复确定且未变更的渣场,生产建设单位可正常启用,不需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再行申请。
  问题二: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鼓励弃渣综合利用。同时,您提到的弃渣商业化利用或拍卖综合利用,并不能免除生产建设单位的水土流失防治主体责任。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咨询内容

1、新建水库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如何缴纳?您好,我是一名水土保持基层工作者。根据2019年4月水利部网站答疑,河道治理工程属于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补偿费征收不应扣除水域面积。假如新建水库,水库淹没区是否需要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谢谢。2.发改立项蔬菜基地等项目是否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目前很多地方正在建设蔬菜基地、果树基地等类似项目,列入发改部门项目库,此类项目是否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还有根据财综[2014]8号,田间土地整治建设项目、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是不是国土部门的土地整治和发改部门的石漠化治理工程,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问题一:按照《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86号)有关规定,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问题二: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您提到的蔬菜基地项目如果属在发展改革等部门立项管理(即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则应当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土地整治、石漠化治理工程不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咨询内容

我是一名基层的水土保持工作人员,但是对于水保〔2019〕160号文件关于在经开区“推行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的要求不好操作,特咨询以下几个问题:一、以前没有搞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的开发区(已经入驻了很多企业,部分企业已编报了水保方案)能否补报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二、以前没有搞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的开发区内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能否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实行承诺制/备案制管理?三,开发区管理机构编报水保区域评估报告,是否需要缴纳区域评估占地范围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由哪个缴纳?若开发区管理机构统一缴纳了开发区水保补偿费,引进的实施承诺制的生产建设项目,是否还要缴纳项目占地范围内的水保补偿费?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对您就《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提出的3个问题答复如下:
  问题一: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应当在开发区“五通一平”之前编制。因此,对于您提到的开发区已经入驻企业的情况,可以补充编制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也可以由入驻企业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问题二:对于以前没有开展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的开发区,区内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可实行承诺制管理。
  问题三:按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4〕8号)第五条规定,您提到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应当由入驻开发区的单位缴纳。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咨询内容

土地面积32495.43平米,挖方量在8万平米。这个开发项目工程能否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表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有关规定,您提到土地面积3.25公顷、挖方量8万立方米的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咨询内容

您好,一个烂尾楼项目,2014立项并开工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今年新的公司接手该楼盘重新立项,但是楼的地下结构和地面主体结构已经完工,已无挖方(但当年的挖方超过5万),项目占地面积小于5公顷,项目目前单纯只有回填方不足5万方,这个项目是编制报告书还是报告表?谢谢!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您提到的烂尾楼项目属“未批先建”违法项目。该项目在目前挖填土石方总量不到5万立方米的情况下,重新立项的征占地面积如果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咨询内容

请问一下贵部,对于5月31日后的“双五”以下项目,是不是不管那一级立项,均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报县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承诺制或者备案制。原先5号文就这样规定,报告表报县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现在还是这样吗?谢谢!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问题一:关于报告表编制。按照《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有关规定,您提到的“双五”以下项目,即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问题二:关于报告表报送。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因此,您提到的报告表应当根据项目的立项情况,按要求报送对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审批部门审批。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咨询内容

一个公园项目立了一个项占地1800亩,项目建设过程中分了4期,现在只有一期的设计,一期建设完成后才进行二期设计和施工,以此类推,那水保方案可以分期编制分期批复吗,还是必须要4期编制一个方案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根据水土保持法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对应生产建设项目,即一个生产建设项目编制一个水土保持方案。因此,您提到的4期建设应当编制一个水土保持方案。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咨询内容

有一条铁路项目,时速200km/h,2014年8月水保方案取得水利部批复后一直未开工,因各方原因,现将速度提至350km/h,根据65号文对照,主体工程未构成重大变更,仅涉及渣场变更,此情况是需要重新编制整本水保报告重新审批还是仅需编制渣场变更报告?

答复内容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答复如下:
  您所提到的情况,只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弃渣场补充)报告书,具体参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中B.3有关规定。
  针对具体情况,请您进一步了解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或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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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沙发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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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万源市官渡镇成品油油库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的公示

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达州交投集团国储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5日在万源市官渡镇成品油油库办公楼会议室主持召开了万源市官渡镇成品油油库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会,验收组在查阅了相关技术资料,听取了建设单位关于水土保持工作情况的汇报,以及验收报告编制单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对有关情况的说明后,对水土保持设施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进行了现场验收,认为工程基本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现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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